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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在身边 “典”亮生活——云城区法院积极参与2025年民法典宣传月暨“法治益企行”主题普法活动
栏目:
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5-05-30 16:15:14
5月23日晚上 吾悦广场热闹非凡 一场有趣的民法典普法“派对”正在进行…… 由云浮市普法办等部门举办 以“法治益企行”为主题的 2025年民法典宣传月集中宣传活动 云城区法院联合市中级法院积极参与其中 【普法现场】 “大家都过来看一看,瞧一瞧,民法典知识免费学免费送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宣传摊位上,云城法院干警化身“普法使者”,针对群众关心的民间借贷、合同纠纷、邻里纠纷、预防诈骗等热点问题,面对面向群众解读相关法律知识,引导群众树立“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使文本上的民法典“活”起来、“用”起来。 【互动游戏】 除了现场面对面普法,还设置了“打卡+集赞”互动游戏区,通过“圈定法条宝藏”“击破法律盲区”“砸碎违法陷阱”“直中法律靶心”“直击法律要点”等5个充满趣味的“法”趣互动游戏,在普及民法典知识的同时还可赢得礼品,活动现场气氛热烈,大家都觉得参加这样的活动学到了法律知识又趣味十足。 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守护着每个人的切身权益。这场“沉浸式+趣味性”的法治宣传活动,加深了群众对民法典的认识,让民法典真正走进群众心里,让民法典真正成为守护群众美好生活的“百科全书”。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告(2025年第六批)
栏目:
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5-05-22 09:06:17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告(第六批).xlsx
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依法惩治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
栏目:
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5-05-20 16:37:00
招标投标市场是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效益、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招投标作出重要指示,党中央、国务院对治理招投标乱象、推动招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作出明确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认真贯彻落实,组织指导各地、各有关方面协同整治招投标领域突出问题,依法严惩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严厉打击以非法手段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持续完善常态化长效化机制,着力营造规范有序、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当前,串通投标犯罪案件呈现出犯罪主体多元化、犯罪手段隐蔽化、犯罪链条组织化的新特点和新动向,扰乱了招投标市场秩序,损害了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6件人民法院审结的串通投标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统一了裁判尺度,为有效惩处犯罪、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指引。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坚持全领域覆盖,实现全链条打击。招投标活动涉及领域广泛、环节众多,串通投标行为在多个领域和环节渗透,严重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涵盖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土地承包等多个经济领域。在具体方式上,包括招标方在拟定招标方案时与投标方内外勾结,招标代理机构居中牵线,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围标陪标等多种类型。对于此类案件,一方面要秉持全领域覆盖理念,无论案件发生在哪个领域、哪个行业,均坚决依法惩处;另一方面注重全链条惩处,对串通投标黑灰产业链条上各个环节的利益相关人员进行全面惩处,确保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二是严格适用法律,依法精准定性。随着实践发展,串通投标犯罪手段不断迭代升级,呈现出隐蔽性强、衍生犯罪多样的新特点。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出现了多种新型犯罪手法:招标方为意向投标人量身定做招标参数,表面合法,实则暗箱操作;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不正当手段控制评标专家评分账户,虚假评分;投标人为了规避大数据监控,采用阶梯式布点报价的方式进行围标。面对这些复杂的犯罪手法,要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深入审查招标文件、电子数据、行为手段、资金流向等核心证据,建立实质违法性判断标准,依法准确认定犯罪性质。同时,对于案件中涉及的行贿、受贿、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等其他犯罪行为,依法数罪并罚,实现对犯罪行为的精准打击。 三是落实宽严相济,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在依法惩治串通投标犯罪的过程中,突出从严惩处的总基调,通过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等手段“打财断血”,彻底铲除犯罪分子的利益链条。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4中,依法对袁某判处罚金,并判令追缴其通过卖标所得的违法收入400万元。同时,在审理具体案件时,综合考虑个案的犯罪情节、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况,充分运用法律和政策资源,确保量刑的精准性和合理性。在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串通投标案中,对其二人宣告适用缓刑,体现了宽严相济的裁判导向,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是用好司法建议,深化协同治理。积极践行“抓前端、治未病”理念,在审理串通投标案件的同时,通过梳理招投标活动存在的隐患,向行业主管部门制发司法建议,提示资质审查、评标规则设计、电子招标系统安全防控等环节存在的高发风险。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相关案件时,发现某主管部门在招投标监管中的薄弱环节,随即发出司法建议书,不仅指出问题,还提出具体改进措施,以个案纠错推动系统治理,形成了预防和打击串通投标犯罪的工作合力,实现了“办理一案、预警一域、规范一行”的良好效果。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持续深化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行政监督等部门的协作配合,依法从严惩处招投标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深化招投标改革创新,营造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市场环境,为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目录 案例1:被告人张某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串通投标行为 案例2: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农村生产经营领域的串通投标行为 案例3:被告人李某琼受贿、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医疗领域“量身定做”串通投标行为 案例4:被告人袁某、赵某串通投标、行受贿案——依法惩治教育领域的串通投标行为 案例5:被告人王某串通投标、伪造印章案——伪造印章后用于串通投标,应依法数罪并罚 案例6:被告人潘某受贿、串通投标案——制发司法建议,推动招投标领域综合治理 01 被告人张某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串通投标行为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青岛某公司通过招标系统发布招标需求,被告人张某作为该公司员工,负责主导资源方招标。为使投标人武某(另案处理)竞得该项目,张某指使其他评委给武某联系的围标公司打高分,并亲自“协调”有不同意见的评委,评委迫于压力,将评分账户账号及密码交与张某的下属员工。随后,该员工进入评委的评分账户,给围标公司打出最高分,使武某联系的围标公司最终中标。中标后,青岛某公司与该围标公司签订营销框架合同,合同约定项目报价金额400余万元。后围标公司将该项目转至武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实施。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作为青岛某公司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通过操控评委打分的方式排除公平竞争,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遂以串通投标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张某上诉,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民营企业自主开展的公开招标中“操控评委打分”的串通投标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民营企业招投标过程中,部分投标人盲目追求利益,通过关联公司围标、与招标单位人员串通等违法犯罪手段来谋求中标,损害民营企业利益。本案中,张某作为招标公司负责招标的工作人员,明知投标人使用关联公司围标,仍通过引导、干扰、代替评委打分的方式为围标公司谋取高分,使围标公司成功中标。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正常的招投标市场秩序,也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利益,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充分考虑了其涉及招标人与投标人内外勾结,多次“协调”多名评委给围标公司打高分等情节,损害招标单位民营企业利益,认为不宜适用缓刑,体现了坚定保障民营企业利益,坚决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良好营商环境的决心和态度。 02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农村生产经营领域的串通投标行为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底,福建省建瓯市某镇某村将本村茶山经营管理权对外公开招标。当地茶农、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兄弟二人均有意参与竞标。在王某甲的提议下,兄弟二人商定串通投标报价,计划中标后共同经营该项目。投标当天,王某甲和王某乙以自己及亲友等13人的名义报名参与,并在现场威胁其他投标人,恐吓招标方工作人员。此外,王某甲还在场外向其他投标人承诺给予每人1000元的陪标费,以阻止他人继续参与投标,并在中标后实际给予参与投标人共计1.6万元。最终,王某甲以35.5万元的投标报价顺利中标。该项目由王某甲和王某乙共同经营。 裁判结果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甲与被告人王某乙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采用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损害村集体和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均构成串通投标罪。其中,王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王某乙作用较小,系从犯。二被告人均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减轻情节,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以串通投标罪分别判处王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处王某乙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农村生产经营领域的串通投标典型案例。茶产业是福建的支柱产业之一,公开招投标是农户取得茶山经营权的主要形式。近年来,日益增多的茶山经营权领域串通投标行为,损害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茶农的经济利益。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甲和王某乙系从事茶叶生产经营活动的当地茶农。在公开招投标活动中,为获取茶山经营权,二人串通投标报价,犯罪金额虽未达到立案标准,但通过威胁、贿赂等非法手段阻止他人投标,亦属情节严重。人民法院依法准确认定二被告人构成串通投标罪,有力维护了茶产业公平竞争秩序,为促进乡村振兴发展提供了坚实司法保障。同时,人民法院综合考量本案系农民在承包土地期间的个人犯罪,且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遂依法区分主从犯,分别裁量刑罚并宣告缓刑,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注重人民群众的实际感受,彰显了司法温度。 03 被告人李某琼受贿、串通投标案——依法惩治医疗领域“量身定做”串通投标行为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琼系湖南省新宁县某医院院长。2016年8月,周某斌(另案处理)向李某琼推销核磁共振设备,并承诺给予好处。李某琼遂让周某斌找三家公司参加围标,并根据周某斌提供的核磁共振设备各项参数,安排招投标代理公司制定招投标公告。2017年2月,周某斌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及其他两家企业参与围标,最终上海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中标,合同标的额为823万元。事后,周某斌为感谢李某琼在采购核磁共振设备上提供的帮助,送给李某琼35万元。另查明,李某琼另受贿856万余元,诈骗844万余元。 裁判结果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琼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与投标人共谋,通过设定特殊设备参数的方式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串通投标罪;李某琼利用担任新宁县某医院院长的职务之便,在药品及医疗耗材采购、设备采购、工程项目承揽等事项上为他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891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李某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844万余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李某琼具有立功、坦白、退缴部分受贿犯罪所得、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可减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李某琼以受贿罪、诈骗罪、串通投标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二万元;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零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医疗领域腐败与串通投标交织的典型案例。近年来,腐败与政府采购招投标乱象相互交织的问题较为突出,部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以设定特定条件的形式排斥其他投标者,严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本案中,监察机关在调查被告人李某琼涉嫌犯受贿罪期间,发现其涉嫌串通投标、诈骗的犯罪线索,遂将相关线索移交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侦查,李某琼作为招标方,与投标人周某斌共谋,通过量身定制招标参数的形式组织多家公司围标,构成串通投标罪。事后,李某琼收受周某斌所送35万元,构成受贿罪。李某琼的串通投标行为与受贿行为系两个独立实施的犯罪行为,侵害了不同的法益,人民法院对李某琼犯受贿罪与串通投标罪决定数罪并罚,准确全面评价犯罪事实,依法严惩医疗领域内外勾结串通投标行为,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确保市场良性运行,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04 被告人袁某、赵某串通投标、行受贿案——依法惩治教育领域的串通投标行为 基本案情 2021年间,为中标云南省富宁县某公立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项目,被告人袁某向与富宁县某领导关系密切的郑某(另案处理)行贿60万元,请托其帮助被告人赵某实际控制的云南某立公司成为本次招标代理机构,以达到操纵该项目招投标的目的。云南某立公司成为该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后,袁某向赵某行贿60万元并伙同其通过“拆分售卖标段”的方式,在投标过程中由招标代理机构事先审核投标书,协商多家投标公司的标书内容,内定云南某昇公司中标该项目的食品配送单位,中标金额共计6565.55万元。招投标期间,袁某共收取卖标费400万元,行贿120万元。调查期间,袁某主动退赃11万元,赵某主动退赃55万元。 裁判结果 云南省富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赵某相互串通,通过贿赂、买卖等非法手段谋求意向中标人中标,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损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串通投标罪。袁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并向与国家工作人员有密切关系的人行贿,数额较大,分别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赵某利用其作为招标代理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财物,帮助投标公司顺利中标,数额较大,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综上,对被告人袁某以串通投标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对被告人赵某以串通投标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七十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教育领域的串通投标典型案例。教育是国之根本,依法从严惩处学校食堂大宗食品原料统一配送环节的串通投标犯罪,不仅是保障学生“舌尖上的安全”的必要措施,更关乎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未来。本案中,被告人袁某、赵某等人以行受贿、围标、卖标等多个手段串通招投标,内定招投标代理机构及中标食品配送单位,严重干扰校园食品原料配送管理和学生饮食健康需求,对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构成潜在威胁。对此,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数罪并罚,进一步加大适用财产刑力度,通过判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等措施,全力“打财断血”,彰显了坚决斩断教育领域围标、串通投标利益链条的鲜明态度,守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教育民生安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坚定决心。 05 被告人王某串通投标、伪造印章案——伪造印章后用于串通投标,应依法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人王某提供印章印模,到天津市某复印照相刻章店伪造了以下印章:天津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力管理专用章1枚、天津市某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支队印章2枚、天津市某区卫生院印章1枚、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某中心基金征集专用章2枚、天津市某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印章1枚。2017年8月,王某明知张某(另案处理)采用借用和冒用其他公司资质及工作人员名义、串通投标报价等方式围串标,仍在天津市宁河区多个公开招标工程项目中帮助张某借用天津某达公司、某坤公司等资质,并使用伪造的天津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力管理专用章、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某中心基金征集专用章制作了9张虚假的社保缴费单交给张某。张某最终中标,中标项目金额846万余元。另查明,2018年8月,王某伪造了赵某艮等3张居民身份证。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王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构成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居民身份证,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王某在串通投标罪中系从犯,可从轻处罚。遂对被告人王某以串通投标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对被告人王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二千八百五十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涉及串通投标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身份证件罪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人民法院日益精准把握串通投标罪及其关联犯罪的构成要件,坚持依据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和罪名。当行为人实施了多种犯罪行为时,严格依据刑法理论和法律规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数罪并罚。司法实践中,串通投标犯罪行为往往与行贿、伪造证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行为相互交织,形成复杂的犯罪链条,给司法认定带来较大挑战。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先期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犯罪行为,随后在张某的授意下,利用伪造的印章制作虚假社保缴费单,用于冒充其他公司职员串通投标,其行为侵犯了多种法益。人民法院针对侵害不同法益的犯罪行为,坚持分别单独进行法律评价,并依法实行数罪并罚,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彰显了法律权威。 06 被告人潘某受贿、串通投标案——制发司法建议,推动招投标领域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杭州某平台发布了富阳某公共建设工程项目招标公告。被告人潘某系该项目业主单位代表。投标人俞某、袁某(均另案处理)提前获知该招标项目后,借用十余家建筑企业资质参与投标,并统一安排商务报价下浮率,以阶梯式布点报价方式规避大数据监测,促使袁某控制的某建设集团入围第二轮专家评审。袁某通过行贿手段拉拢潘某,指使其在评标时给予目标企业高分,并通过其他中间人贿赂相关评标专家、项目代理公司员工,使某建设集团获得明显高分,最终中标工程项目。在该项目中,潘某伙同他人共同收受袁某贿赂款现金125万元。另查明,2017年至2023年间,潘某利用担任杭州某集团有限公司前期部主任、总工程师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92万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伙同他人串通投标报价,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串通投标罪。潘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潘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违法所得等从轻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以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对潘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五十二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公共建设项目中的串通投标典型案例。重大公共建设项目招投标领域权力集中、资源密集、程序专业,涉及资金巨大,串通投标行为与腐败犯罪交织,严重扰乱公共资源交易的公平公正,受到社会高度关注。本案中,被告人潘某作为涉案项目业主单位代表、评标专家,为袁某控制的投标公司打出明显高分,并收受他人贿赂。人民法院针对串通投标犯罪与腐败行为等相互交织的特点,通过多层次、多维度依法惩处关联犯罪,加大了整体打击力度,有效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贯彻以案促治司法理念,做实做优“抓前端、治未病”工作。针对工程领域利益风险突出的特点,人民法院时刻聚焦由此产生的腐败及串通投标共性和个性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发送司法建议,会同研判招投标运行过程中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点,研究具体招投标监管过程中存在的盲区和漏洞,制定切实有效的招投标全链条全领域监管举措,并狠抓跟踪落实,接收单位积极响应并回函通报情况,协同推动招投标领域综合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 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栏目:
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5-05-20 16:28:23
2025年5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是司法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一部纲领性文件,有针对性地完善司法政策和裁判规则,创新工作机制,全面提升审判监管质效,是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的一项重要成果,有助于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强化司法与行政协同,全方位助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证券虚假陈述、代表人诉讼等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九民会纪要”、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座谈会纪要、保障注册制改革指导意见等综合性司法文件。新时代新征程上,为更好适应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实践需求,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司法规则,《指导意见》全面总结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以及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实际,从总体要求、投资者保护、市场参与人规范、司法行政协同及组织实施保障等五个方面,提出了严格公正执法司法、保障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23条意见,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聚焦投资者保护,站稳人民立场。依法打击欺诈发行和财务信息披露造假,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制度。常态化开展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便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二是规范市场参与人行为,塑造良好市场生态。推动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回归本源、稳健经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司法规则,支持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履职,保障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净化资本市场生态,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三是强化司法行政协同,凝聚发展合力。推进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动“抓前端、治未病”走深走实。强化会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做好司法程序与行政监管程序的衔接,全面提升司法审判执行与行政监管处罚工作质效。四是完善组织保障,切实提升审判能力与监管能力。加强金融审判队伍建设,坚持政治引领,始终驰而不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优化金融案件管辖机制和审理机制,强化金融审判机制和双向交流培训机制,持续提高监管执法的规范化和法治化程度。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监会将共同做好《指导意见》的落实工作,不断夯实资本市场司法保障的制度基础,优化和完善司法与监管协同工作机制,持续提高监管执法的规范化和法治化程度,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服务金融强国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法发〔2025〕9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印发《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 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以及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实际,起草了《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 请结合实际予以贯彻落实,强化司法与行政协同,共同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5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严格公正执法司法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资本市场的高质量发展,对于优化投融资结构和资源配置,促进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服务金融强国建设和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职能作用,强化司法与行政协同,服务保障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以及资本市场监管执法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金融和资本市场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经济思想,强化系统观念、底线思维,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不断完善资本市场相关司法政策和裁判规则、创新司法与行政协同工作机制、提升司法审判执行与监管执法质效、强化司法保障,为建设中国特色现代资本市场提供有力支撑,助力资本市场功能作用更好发挥,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大局。 2.目标任务。更好发挥司法审判与证券期货监管的协同作用,完善资本市场司法裁判规则体系,健全司法保护机制,提高审判监管能力水平,全面提升审判监管质效,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服务和保障。 ——聚焦投资者权益保护,优化市场生态。进一步强化投资者保护意识,依法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参与公司治理、获取合理回报、公平参与市场交易等基本权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更好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常态化开展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原则,依法打击欺诈发行、财务信息披露造假行为,切实提高违法违规犯罪成本,便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确保投资者受损权益得到快速救济。 ——聚焦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依法规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组织和行为,规范和约束监管套利,推动回归本源、稳健经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司法规则,支持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履职,保障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净化资本市场生态,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 ——聚焦司法规则完善,持续提升资本市场法治化水平。我国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但也应当看到,市场形势不断变化,市场实践不断丰富,部分法律法规还比较原则,难以完全适应当前审判实践需要。要进一步发挥以高质量审判执行工作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职能作用,人民法院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原则规定的理解,可以参考适用证券期货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司法中需要借助经济金融、会计审计等其他学科专业知识的,应当听取专业人士的意见;对现有司法解释理解适用存在实践分歧的,通过案例库、法答网、指导性案例进一步厘清;对民事领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赔偿责任等仅有法律原则规定、确需制定司法解释的,抓紧制定司法解释;依托“3+N”机制,尽快研究发布有关共同推进证券期货领域行政争议预防与实质化解的座谈会纪要。研究制定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解释、私募基金犯罪指导意见,严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背信犯罪,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员挪用侵占基金财产、为亲友非法牟利等犯罪行为。推动刑事打击、民事追责、行政处罚有机衔接,以“零容忍”态度切实震慑资本市场违法违规犯罪行为。 ——聚焦完善司法监管协同机制,不断提升制度效能。进一步健全司法保护机制,推进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便利通过非诉讼方式化解证券纠纷,推动“抓前端、治未病”走深走实。强化会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依法支持监督保障行政监管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提升司法和强制执行质效,加强队伍建设,为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具有中国特色、适应资本市场一般规律、符合国家发展目标需要的资本市场司法保护制度进一步成熟,金融审判体系、管理体制和审理机制更为完善,忠诚、干净、担当的金融审判队伍和监管执法队伍茁壮成长,以高质量审判执行工作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作用进一步凸显,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司法与监管能力进一步增强。 二、进一步提升投资者保护意识,持续优化投资者“愿意来、留得住、发展得好”的良好市场生态 3.切实全面保护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投资者是资本市场之本,依法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是司法和监管践行讲政治、讲法治、为人民的直接体现。严格落实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及销售机构的适当性管理责任,相关机构向投资者推介或销售金融产品、提供服务,要在市场准入端全面了解投资者情况、充分揭示风险,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者提供)给适合的投资者。未尽适当性管理义务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依法保护耐心资本、长期资本参与公司治理和获取回报等合法权益,不断完善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投资司法环境,促进创投资本向新质生产力聚集,实现投资资金保值增值、资本市场平稳健康运行、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性循环。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既要依法保护投资者知情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也要依法保护投资者获取公司分红、分享公司成长带来的资本增值等财产性收入的权利,还要依法保护投资者在获取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开披露信息和真实价格信号的基础上,公平参与市场交易的权利。 4.以案件审理促推上市公司质量提升。上市公司是市场之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关键。依法打击资本违规隐形入股、违法违规“造富”行为,发行人关于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及陈述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对违法违规约定股权代持、利益输送等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并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配责任,同时将违法违规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依法支持股东积极行使股东权利,准确认定董事会审查股东临时提案的合理边界,促进规范公司治理。依法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上市公司章程中关于反收购的条款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无效。上市公司退市,投资者因虚假陈述等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依法稳妥审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切实通过股权结构、经营业务、治理模式等调整,实质性改善公司经营能力,优化主营业务和资产结构,切实化解上市公司的债务和经营危机,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5.依法打击欺诈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造假。高质量信息披露是注册制的重要基础,为让投资者放心投资,推动资本形成,必须依法严厉打击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财务造假违法犯罪。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欺诈发行和持续信息披露造假的日常监管与稽查处罚力度,从严从快查处各类造假行为,强化与司法机关在信息共享、案件办理等方面的协作,推动强化行政、民事、刑事立体追责。坚持“追首恶”、“打帮凶”并重原则,依法严格追究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中介机构以及教唆、帮助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的供应商等第三方的法律责任,对实际执行公司事务或者利用其控制地位组织指使实施违法违规行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首恶”实施精准追责,依法提高造假者的违法成本。应当承担责任的发行人被民事追责后,向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追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法从严惩处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的策划者、组织者、实施者,依法追究配合财务造假的第三方的刑事责任,形成对财务信息披露造假行为的全方位打击。 6.完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责任制度体系。准确理解与适用交易因果关系、重大性、故意与重大过失、损失因果关系等民事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人民法院对交易因果关系的审查,要重点关注虚假陈述是否为投资决策的直接原因、最近原因,以理性投资者的标准判断被告关于不具有交易因果关系的举证是否充分。以行业的执业准则和业务规则为基本依据,进一步压实中介机构责任。进一步统一“三日一价”认定、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计算指标选取等基本规则,提高损失测算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对测算方法中关于市场风险因素、其他因素所致损失的计量、会计处理方法存在争议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提出意见。 7.便利投资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大力开展证券审判信息化建设,积极应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等平台,为投资者维权提供在线立案、举证、调解、庭审等服务,便利投资者诉讼维权。探索推广人民法院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的应用,便利投资者及时了解诉讼进程并行使相关诉讼权利。引导使用表格化、要素式民事起诉状、答辩状示范文本,提高解纷质效。研究制定示范判决工作指引,提升“示范判决+平行案件处理”机制的规范化水平。依法支持相关市场机构与个人运用先行赔付、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等制度工具及时向投资者进行赔偿。优化代表人诉讼运行机制,便利投资者通过集约化方式解决证券纠纷矛盾。畅通先行赔付主体通过诉讼程序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渠道,提升相关主体先行赔付的意愿。 8.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投资者保护机构提起代位诉讼、普通代表人诉讼等诉讼案件,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在相关普通代表人诉讼中依法履行代表人职责。投资者保护机构在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程序中接受中小投资者委托代表中小投资者申报民事赔偿债权、参与表决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9.常态化开展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对于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和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加强沟通协作,推动构建特别代表人诉讼常态化工作机制,确保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依法、稳慎、高效开展。对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条件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相关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依法受理、审理。投资者保护机构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直接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并作为代表人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相关人民法院在受理、审理案件中可以简化工作流程,提高诉讼效率。针对代表人诉讼当事人多、工作量大的特点,完善案件考核机制,激发制度活力。通过咨询热线、庭审直播、线上查询等方式,畅通投资者意见表达渠道,充分保障投资者各项权利。 10.落实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制度。在财务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的审判与执行程序中,注意行政罚没款和刑事罚金制度的衔接,避免双重处罚,一体予以执行。强化刑事、行政案件审理、执行与民事案件审理、执行程序的协同及信息通报,根据案件需要,统筹推进民事、行政、刑事审理程序。有效落实民法典、刑法、证券法等规定的民事赔偿责任优先制度,确保涉案财产优先用于民事赔偿,依法优先保障投资者权益。 三、依法规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等市场参与人的行为,全方位助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11.依法规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组织和行为。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稳健运营,事关资本市场安全稳定。在办理与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有关的股东权利纠纷案件中,要认真审查公司股权结构和控制结构,查清案件当事人与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最终权益持有人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协议安排,发现有循环出资、虚假出资、抽逃资本、非自有资金入股,违规持有或管理公司股权等行为的,要及时将相关事实通报监管部门,必要时可中止审理,待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后再恢复审理。在办理与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有关的关联交易纠纷案件中,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规占用资金、转移资产等不当关联交易行为的,依法判令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客户与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之间因是否履行受托义务发生纠纷时,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原则,依法规范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经营活动及交易行为。对多层嵌套、交易链条长、参与主体多的基金、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复杂金融产品,要在查明资金流向、合同安排、底层资产等案件事实基础上,准确认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及由此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根据行为性质和监管强度,依法认定规避监管、输送利益、私募类产品公募化等违规行为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努力做到“看得清、判得准”。 12.依法规范私募基金市场发展。依法审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之间的纠纷案件,在查明产品推介、合同签订、资金募集、登记备案、投资管理、信息披露、清算退出、损失确定等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根据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准确认定管理人、托管人等受托人的忠实、勤勉义务内容及勤勉尽责情况,依法认定合同效力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全面保护投资者正当权益。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基金财产导致募集目的不能实现、或者基金财产或基金所投资的底层资产已无变现可能,投资者请求提前解散基金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综合运用民事、行政和刑事手段依法打击管理人背信失范行为,落实“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促进私募市场健康发展。 13.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司法规则。准确认识主板主要服务于大盘蓝筹企业,科创板、创业板分别聚焦“硬科技”企业和“三创四新”企业,北交所和新三板共同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区域性股权市场主要为所在省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融资提供服务平台的市场定位,根据不同市场上市(挂牌)公司的固有投资风险及投资者的成熟程度等实际情况,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司法裁判既公平公正,又符合市场实际、有利行业发展,适应不同类别、生命周期的企业发展需求,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有效保障多层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立足期货和衍生品市场发现价格、管理风险、配置资源等功能,准确界定市场相关参与者的主体身份及权利义务,尊重多种形式保证金的履约保障安排,保障交易和结算安全。 14.依法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履职。依法界定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期货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期货基金业协会等自律组织诉讼案件类型,按照具体监管和履职行为区分涉诉性质,进一步提高适用法律统一性、审理结果规范性,依法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履行职责。引导投资者“用尽内部救济”,通过自律组织非诉解纷机制化解纠纷矛盾,通过听证、复核等程序表达诉求、寻求救济。 15.保障资本市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以公平、公正、高效、透明、可预期的司法工作,持续优化境外机构在我国展业投资的良好法治环境,助力资本市场制度型双向开放。研究制定资本市场法律域外适用司法文件,为审理跨境证券期货纠纷案件统一裁判尺度,平等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判决等领域开展司法协助,降低境内外投资者维权成本。 16.引领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依法打击编传虚假信息、“维权黑产”、发行上市环节不正当竞争等干扰市场正常运行、扰乱资本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形成风清气正的市场生态。对于通过编传“小作文”等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损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针对发行申请人、上市公司、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的恶意代理维权、“有偿删稿”、恶意制造诉讼案件阻断发行上市审核流程等行为,人民法院支持相关主体依法维护名誉权等合法权利,支持相关行政机关依法追究治安管理、反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违法责任;构成敲诈勒索罪或虚假诉讼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加强司法与行政协调配合,强化对资本市场“吹哨人”就业权利、公平待遇等方面的司法保护,维护资本市场“吹哨人”的合法权益。 17.防范化解资本市场风险。支持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风险处置工作,依法稳慎办理与上市公司风险化解、私募基金风险化解、债券违约、非法证券期货基金活动、清理整顿地方交易场所有关的案件,依照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提供集中管辖、三中止等司法保障措施,支持地方政府履行属地责任,坚决防范、及时处置涉众风险。依法加大对财务造假等犯罪行为的追责力度,加强对地方人民法院的指导督办,严格规范财务造假案件审判尺度,严格把握缓刑适用条件。要提高审判效率,及时惩处违法犯罪行为,落地一批重大典型案件,强化震慑效应。落实“管合法更要管非法”要求,依法严厉打击证券发行领域非法金融活动,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在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破产清算、重整程序中,加强与监管部门、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支持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在前期风险处置中依法对经营机构资产、业务等采取的处置措施,对负有责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依法实施股权、债权减记或清零等措施。对私募基金领域等跨地域涉众型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坚持统一指挥协调、统一办案要求、统一资产处置,公平清偿受损投资者,保障及时受理、高效审理、标准一致。 四、不断优化和完善司法与监管协同工作机制,提升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制度效能 18.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依托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的“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民的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鼓励通过调解等非诉讼方式化解证券纠纷,总结以保全促进调解等地方经验,优化诉调对接机制,加大立案后委托证券行业专业调解组织调解力度,完善“示范判决+批量调解”机制,推动“抓前端、治未病”走深走实。强化债券违约处置中的沟通协调,提高违约债券法治化处置出清效率,共同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多元化债券违约风险处置长效机制。 19.支持提高行政执法效能。依法公正高效办理行政诉讼案件,监督支持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强化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沟通交流,研究明确证券期货自律组织履行职责案件受案范围标准、违法行为个数的认定标准、当事人控制他人账户实施违法行为等情形下的违法所得计算、单位违法和共同违法的认定标准、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衔接等对监管执法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适用问题,及时预防与实质化解证券期货领域行政争议。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可以依法采取查封、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以及对拒绝、阻碍执法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制止和处罚。当事人控制他人账户实施违法行为的,证券期货监管部门依法将相关账户因违法行为所获收益认定为违法所得。进一步做好行刑衔接,在证券执法领域更好落实“刑事移送优先”原则。 20.强化会商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线索通报、信息通报、案件移送、调查取证、数据共享、规则协调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合力提升风险预防、预警能力,对苗头性问题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暴露、早处置”,健全具有硬性约束的风险早期纠正机制。建立“总对总”的信息查询共享合作机制,实现证券期货相关司法裁判文书信息与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与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信息通报机制与证据调查收集协调配合机制,及时通报涉及各类经营主体的诉讼、处罚、执行及财产线索等。支持各级人民法院与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依法按程序查阅复制基于同一违法事实的刑事、行政案卷笔录、证据材料等,提升审判和执法效能。强化与证券期货监管部门沟通协调,积极稳妥处理涉及金融风险事件、舆论关注度高、复杂程度高、专业性强的证券期货诉讼案件,依法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发展。定期联合发布资本市场指导案例及典型案例,通过案例传递长期投资、价值投资、理性投资理念,震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 21.提升司法强制执行质效。严格规范证券执行工作,避免绕道减持、违规减持。对于采取司法扣划、划转等非交易过户方式强制执行处于限售期或不得减持的股票,以及当事人已作出限售减持承诺的股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司法拍卖公告中提示受让方遵守证券监管规则关于股票转让的规定;强制执行相关股票后,受让方应继续遵守限售或减持规定。人民法院在上市公司和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股权拍卖公告中,应当提示受让人应当符合监管规则规定的股东条件,并提示股东资格存在不能获批的风险;对于恶意参拍,拍得后未获批股东资格的,相关保证金不予退还;因对法定股东条件把握不准确、不存在明显恶意的,可退还保证金。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监会建立的“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功能。建立和完善非诉执行工作机制,人民法院加大对行政罚没款的强制执行力度,证券期货监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探索实行“同一案件、一次申请”,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行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应在该裁定生效后及时办理执行实施案件立案手续,无须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另行提交立案材料。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在查处证券期货违法案件时要积极、及时查封、冻结涉案财产,做好司法程序与行政程序查封、冻结措施的有效衔接,防止当事人转移或者隐匿。在证券执行工作中充分尊重证券登记确权行为的效力,维护证券交易结算秩序稳定运行。 五、加强组织保障,多措并举提升审判能力与监管能力 22.加强金融审判与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确保资本市场审判执行与监管执法的正确政治方向,锻造忠诚干净担当的金融审判和监管执法铁军。要始终驰而不息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零容忍”态度严惩司法腐败,以清正廉洁保障执法司法公正。要坚持严格管理与热情关怀相结合,坚决支持法官、监管执法人员依法办案,强化履职保障。把从优待警举措落到实处,为基层干警松绑减负,激励广大干警担当作为。 23.强化金融审判机制和双向交流培训机制。继续优化金融案件管辖机制和审理机制,提升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持续加强人民法院与证券期货监管部门双向业务沟通交流平台建设。定期组织金融审判、监管执法专题研修培训。提升监管执法队伍对法律体系和司法机制的认识,加深法官对金融创新工具、风险控制手段及市场运行机制的理解,促进金融审判、监管执法人员专业能力不断提升,持续提高监管执法的规范化和法治化程度,提高金融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和质量。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告(2025年第五批)
栏目:
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5-05-07 16:52:03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告(第五批).xlsx
最高人民法院举行2025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
栏目:
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5-05-06 08:44:46
2025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4年)》及2024年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李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林文学主持。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介绍了全国法院202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情况。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2024年,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的司法理念,始终聚焦创新保护,为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法治保障。 一、提高案件审判质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 一是公正高效司法。2024年,全国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近53万件(其中一审47.99万件),审结54万余件(其中一审49.41万件),结案数、审限内结案率平稳上升,案-件比及上诉率、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比、申诉申请再审率等各项指标均趋优,审判质效持续提升。二是坚持严格保护。去年全国法院在460件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比增长44.2%。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中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达6.4亿余元,该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三是有效定分止争。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纠纷特色化解模式,实质解决争议。最高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涉及知名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促成双方就该案及其余近140部作品的潜在纠纷达成调解,有效避免当事人再起纷争。 二、加强创新司法保护,助推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 一是强化科技创新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以高质量审判服务保障科技创新的意见》,对涉科技创新领域审判工作提出全面、系统指导意见。依法审理涉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案件,提升关键领域、核心技术等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水平。加大侵害技术成果知识产权行为打击力度,净化科研生态。保障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激发科研内生动力。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涉“骨关节炎药物”专利权属案,依法维护科研主体权益,激励高科技人才勇于创新、安于创业。二是助推统一大市场建设。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及侵权仿冒,加大地理标志商标权利及驰名商标、传统品牌、老字号保护力度,打造有国际影响力的中国品牌。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依法规制破坏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引导行业向开放、创新、赋能方向发展。三是优化创新权益保护。研究制定数据产权司法保护指导意见,妥善处理数据权益纠纷,推动数据要素高效流通和交易。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支持人工智能依法应用,引导人工智能产业健康科学发展。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结“AI文生图案”,积极探索人工智能生成物著作权保护路径,该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健全知识产权审判体系 一是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专业化审判机构建设。全国地方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达30个,具有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达558个,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布局持续优化。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6年来,审结技术类知识产权上诉案件近2万件,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数量和占比逐年攀升,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改革成效逐步突显。深入推进“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全国共有25个高院、242个中院和287个基层法院实行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进一步提升。二是探索完善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机制。研究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立法建议稿,推动纳入立法规划。加强区域司法协作,不断提升案件审判质效。北京、内蒙等地法院建立并深化区域知识产权司法审判协作机制,推动相关区域法院审判信息共享及人才交流培养。三是完善多元化事实查明机制。持续推进“全国法院技术调查人才库”建设,有效缓解技术类案件事实查明难题。积极开展“版权AI智审”应用试点工作,从源头预防图片类著作权纠纷,该案入选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第三批典型案例。 四、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完善知识产权裁判规则 一是积极推进司法解释发布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系统规范和明确反垄断司法适用标准。研究起草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解释,有力制裁和震慑严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加快推进专利、商标、著作权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促进司法保护规则完善统一。二是持续加强条线指导力度。最高人民法院统筹部署条线工作,开展精准监督指导。与相对薄弱法院建立常态交流机制,整体提升审判能力。开展非正常批量诉讼治理,引导权利人依法正当维权、诚信诉讼。组织业务培训和理论研究交流,打造知识产权专业审判人才平台。三是有效发挥案例指导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专题典型案例,及时总结相关领域司法裁判规则。加大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推送力度,推动相关裁判规则健全统一。积极利用法答网平台指导实践,推进“库网融合”,促进答疑成果转化。截至2024年底,围绕知识产权审判,入库案例达到772件,完成法答网答问7000余条,形成精品答问207条。 五、完善协同配合机制,促进形成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一是持续加强司法行政衔接协作。最高人民法院与国家版权局联合印发《关于强化版权协同保护的意见》,构建版权大保护工作格局。落实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协同保护的意见》,推动商标行政审查标准与司法标准统一。北京、浙江等地法院与当地相关行政机关建立衔接机制,加强对知识产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二是深化落实“总对总”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全国范围内实现知识产权调解组织全覆盖,调解组织、调解员持续增长。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总对总”知识产权纠纷调解优秀案例及典型经验做法,发挥示范引领带动作用。三是持续推动司法建议制发和落实工作。最高人民法院积极推动涉电影产业司法建议落地见效,2024年全国法院一审新收涉电影著作权纠纷案件同比下降43.32%;与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文联权益保护部共同举办“保护知识产权、助力创新创造”电影短片征集活动,服务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北京、河北、山西等地法院积极制发司法建议,完善相关行业监管政策,推动产业规范健康发展。 六、加强对外交流合作,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 一是依法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2024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涉外知识产权案件8252件,人民法院公平公正审理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作出更多引领性司法裁判,彰显我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负责任大国形象。二是深度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最高人民法院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举办知识产权司法国际研讨会,积极参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开的国际会议,为全球知识产权治理贡献中国司法智慧。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法律与条约数据库推荐66件中国知识产权案例,加快推进数据库案例更新录入及典型案例集编辑工作,用司法案例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法治故事。积极推进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交流合作,助推涉外知识产权纠纷实质化解。三是积极参加双边多边交流。最高人民法院举办中美知识产权司法交流会,推动双方加深理解并形成共识。持续推进中欧知识产权合作项目相关工作,促进双方交流。举办中英知识产权法官交流研讨会,参加中国-新加坡案例大讲坛、亚洲商事法官大师班培训、韩国国际知识产权法院会议等国际交流,持续加强与国际商标协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合作,不断提升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国际影响力。 新时代新征程,新使命新作为。人民法院将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引,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以高水平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促进一切生产要素活力竞相迸发、一切创新源泉充分涌流,为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贡献司法力量。(摄影:胥立鑫) 扫码可看《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24年)》全文。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告(2025年第四批)
栏目:
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5-04-30 08:57:47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云浮中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清单(第四批).xlsx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的公告(2025年第三批)
栏目:
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5-04-27 08:44:12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云浮中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清单4-25(第三批).xlsx
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共筑国家安全防线,新兴法院在行动!
栏目:
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5-04-15 15:20:58
在第十个“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来临之际,新兴县人民法院干警围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 走深走实十周年”为主题,开展多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 普法宣传进圩镇 安全意识入人心 4月14日,新兴法院干警深入六祖镇、簕竹镇圩镇开展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集中普法宣传活动。法院干警结合典型案例向群众阐释“维护国家安全不仅是国家的事,更是每个公民的责任”的重要性,现场群众纷纷表示“深受教育,今后会从自身做起,守护国家安全”。系列活动共发放宣传资料300余份,解答群众咨询40余人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普法宣传零距离 强化教育护安全 4月15日,新兴法院开展“与法同行,共护成长”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新兴县天堂镇第二初级中学师生走进法院,“沉浸式”体验司法氛围,“肩并肩”共筑安全防线。通过观看全民国家安全宣传教育片,向同学们生动诠释“国家安全无小事”的观念,引导同学们树牢总体国家安全观,将维护国家安全的种子深植心间。
云城区法院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栏目:
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25-04-11 09:57:57
为进一步增强干警的健康保健意识,传播健康生活理念,倡导健康生活方式,4月9日,云城区法院举办健康知识讲座,特邀广州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导师尚文璠教授到场授课,全体干警参加讲座。 会上,尚文璠教授详细讲解了中医与养生文化、胃食管反流病及自我健康管理相关知识,科普中医未病先防的观点和药食同源的理论,特别强调了合理饮食、规律作息、适量运动等健康生活方式在疾病预防中的关键作用,引导大家树立科学的防治观,养成健康、科学、绿色的生活方式。讲座内容丰富,授课生动有趣,具有丰富的医学知识,寓教于乐,现场气氛热烈。 会后,尚教授现场为我院干警进行健康咨询,耐心地解答大家提出的健康问题,并根据个人体质,给出了个性化的中医建议。 本次讲座的开展,增强了干警对自身健康的关注意识,提高了对疾病的预防和应对能力。接下来,区法院持续完善干警健康服务体系,引导全体干警树立正确健康观念,养成健康良好的生活习惯,全面提升身体素质,以更加饱满的精神状态、更加健康的体魄投入到审判执行工作实践中,以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保障云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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