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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文书样式》
栏目:
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6-29 07:21:10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消息,最高法院近日发布《行政诉讼文书样式》,包括新编、修订的132种行政诉讼文书样式。该诉讼文书样式的公开发布,旨在通过统一规范的法律文书,进一步推动行政审判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化,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 近年来,各级法院始终坚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司法改革不断深入,司法公开全面深化,审判质效全面提升。但毋庸讳言,各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与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需求仍有一定差异,司法的公信力建设仍有待进一步加强。从实践来看,公众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的质疑,既有实体裁判的原因,也与裁判文书制作水平与质量有关。作为司法审判过程和结果的主要载体,裁判文书是当事人评价司法的主要对象,更是社会公众了解和认识司法的最重要渠道。裁判文书作为法官法律思维和司法智慧的结晶,对内反映了法官基本的法律素养,对外代表法院的整体形象。全面树立司法权威,有效提升司法公信,既要解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等体制问题,也要解决审判权的依法正当行使的机制问题;既要有主题宏大的总体司法改革,也不能忽视审判权运行运作机制层面的细节改革。将裁判文书改革作为提升司法公信的突破口,改革成本小,实施难度低,但却可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有鉴于此,最高人民法院以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为契机,在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统一的行政诉讼裁判文书样式(试行),规范行政诉讼法律文书样式,提高行政法律文书制作水平,并对当事人制作和提交相应的司法文书提供指导,并以此作为全面提升行政审判公信力的重要抓手。本次修订的文书样式,力图全面反映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的意见,准确划分有争议和无争议的内容,完整重述当事人对争议焦点问题的意见和观点,法庭围绕争议焦点辨法析理,最终水到渠成地得出裁判结论。 据悉,新样式共包括法院制作并发给当事人的判决(调解)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通知类文书等共96个,法院内部用报告、函件类文书14个和指导当事人诉讼行为用的文书22个。这些文书样式具有以下6个特点:一是更加重视以审判为中心,突出庭审中心作用;二是更加重视对争议焦点的辩法析理,倡导繁简得当;三是更加重视文书规范化和个性化的统一;四是更加重视对法律规范的阐释和理解;五是更加重视回应实践新需求;六是更加重视对庭审和案件审理发挥引导作用。 《行政诉讼文书样式》全文下载
制贩毒品触刑法 两男子被判重刑
栏目:
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6-26 08:55:21
【案情回放】 被告人胡某、李某二人密谋共同制造冰毒,将制毒工具、辅料等物品搬到罗定市黎少镇上车村一住宅里,开始制造毒品。2013年6月30日,胡某与绰号“记仔”的男子联系,约定以每克140元的价格,将其与李某共同制造出来的冰毒30克贩卖给“记仔”,并由李某负责将该30克冰毒带到罗城金冠宾馆附近进行交易。当日,警察在罗城金冠宾馆背后的一巷子将李某抓获,当场在其身上缴获两包冰毒共30克。当警察到制毒场所里抓捕胡某时,胡某把冰毒的液体倒入卫生间,警察撞门进屋抓获胡某, 并现场缴获冰毒39.8克、含冰毒成分的液体6035.1克。警察随后又从胡某的住处缴获14.9克海洛因。云浮中院审理后,以犯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六年,以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时对两被告人并处没收财产。两被告人不服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刘恒军(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我国法律对毒品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我国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结合本案,两被告人密谋共同制造冰毒,在两被告人分工配合下,已成功制造出晶体冰毒69.8克及含冰毒成分的液体6035.1克,完成了制造毒品的整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毒品犯罪是严重刑事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国家严厉打击的对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协同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坚持对毒品犯罪活动‘零容忍’,依法严惩各类毒品犯罪。”市中级法院始终坚持对毒品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尤其是对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以及毒枭、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去年以来,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处毒品犯罪分子死刑或无期徒刑就有16人,十年有期徒刑以上42人。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恒军)
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栏目:
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6-09 08:20:5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四条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案发后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诈骗财物及其孳息,权属明确的,应当发还被害人;权属不明确的,可按被骗款物占查封、扣押、冻结在案的财物及其孳息总额的比例发还被害人,但已获退赔的应予扣除。 第十条 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第十一条 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搜索
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庄严承诺
栏目:
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6-05 01:10:54
开栏的话 为了增加新闻报道的有效性、针对性,收集和反馈读者的获知需求成为本报加强策划的着力点。从受众出发,从读者的需要出发,践行新闻报道服务于社会需求。本报从今天起,开设“你提问 我采访”专栏,将征集到的关涉法治和司法等热点问题,筛选后形成新闻策划的重点专题,通过灵活多样的新闻手法,为读者寻找和提供理性、严谨的回馈和解答。关注司法进步,推动法治进程,“你提问 我采访”专栏携手你和我,共筑法治梦。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个月以来,效果如何?带着这样的问题,记者来到多家法院进行采访。 立案登记制实施首月,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14件,同比增长29%,环比增长4.93%。 6月2日,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座谈会在山东威海召开,会上透露的一组组数字,让与会者感受到了立案登记制改革带来的明显成效,更感受到了肩上的压力。 “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关系司法体制改革成败的重要一环,是破除‘立案难’的关键一招,要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一个多月前,在改革实施前的全国法院视频会上,周强院长的铿锵话语言犹在耳。 一个月的实践表明,立案登记制改革得民心顺民意,人民法院正在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庄严承诺。 略有“井喷”但不“拥挤” 立案登记制实施前,有专家预计,全国法院立案将迎来“井喷”,而一个月的统计数据或多或少地印证了这一点。 三分之一以上的省级法院5月登记立案同比增幅超过30%,在中西部地区尤为突出,其中,兵团96.12%,河南71.3%,广西43.6%,河北43.2%,新疆41.52%。 几类案件收案大幅增加,其中,行政案件同比增幅最大,登记立案29924件,同比增长221%,环比增长84.5%;刑事自诉登记立案3600件,同比增长149%,环比增长138%;民事案件登记立案817405件,同比增长27.8%,环比增长3.5%。 数字的变化是惊人的,但从全国法院反馈的情况看,立案登记工作运行平稳,秩序井然,并没有出现案件“井喷”后的立案“拥挤”现象,这得益于全国法院未雨绸缪,为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做足了准备。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高科技正在为提高立案效率助力。该院的诉讼服务中心一角增设了自助立案登记室,上海首台“法院ATM机”正在试运转,一些律师已经开始“尝鲜”。 5月份,江苏法院共收案98899件,排在了全国首位。早在2013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抓“不立不裁” 问题,为立案登记制改革做了很好的铺垫。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全面推行,全国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必然会更加突出,必须加快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强化法院人财物的保障,使“立案难”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最忙基层法院”的考验 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甲2号的朝阳区人民法院,这一个月的人流明显多了起来。立案登记制实施首周即5月4日至5月8日,该院受理案件2834件(不含刑事公诉案件),同比增长了123%,环比增长80%,这个号称是“全国最忙”的基层法院再一次经受了考验。 “立案审查制已经实施了几十年,有些固有的思维模式需要法官努力调整并在短时间内彻底打破。”朝阳法院立案庭庭长韩毅钢介绍说,为了将立案登记制落实到位,该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先后6次对立案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为每名窗口法官配备1名司法辅助人员,专职负责案件信息录入和制式材料填制发放,以压缩接待时间,并实行提前半小时打开当事人通道、立案庭庭长轮流巡视等制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认为,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意味着为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寻求救济“降低门槛”或“打通渠道”,“同时也意味着法院及相关部门需要转换观念,努力突破内部和外部种种不利于当事人诉权保障的制约因素或条件,在依法受理案件上做到敢于承担”。 群众满意是“试金石” 6月1日上午,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来了一群特殊的“客人”,15
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庄严承诺
栏目:
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6-05 01:10:54
开栏的话 为了增加新闻报道的有效性、针对性,收集和反馈读者的获知需求成为本报加强策划的着力点。从受众出发,从读者的需要出发,践行新闻报道服务于社会需求。本报从今天起,开设“你提问 我采访”专栏,将征集到的关涉法治和司法等热点问题,筛选后形成新闻策划的重点专题,通过灵活多样的新闻手法,为读者寻找和提供理性、严谨的回馈和解答。关注司法进步,推动法治进程,“你提问 我采访”专栏携手你和我,共筑法治梦。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个月以来,效果如何?带着这样的问题,记者来到多家法院进行采访。 立案登记制实施首月,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14件,同比增长29%,环比增长4.93%。 6月2日,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座谈会在山东威海召开,会上透露的一组组数字,让与会者感受到了立案登记制改革带来的明显成效,更感受到了肩上的压力。 “立案登记制改革是关系司法体制改革成败的重要一环,是破除‘立案难’的关键一招,要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和使命感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一个多月前,在改革实施前的全国法院视频会上,周强院长的铿锵话语言犹在耳。 一个月的实践表明,立案登记制改革得民心顺民意,人民法院正在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庄严承诺。 略有“井喷”但不“拥挤” 立案登记制实施前,有专家预计,全国法院立案将迎来“井喷”,而一个月的统计数据或多或少地印证了这一点。 三分之一以上的省级法院5月登记立案同比增幅超过30%,在中西部地区尤为突出,其中,兵团96.12%,河南71.3%,广西43.6%,河北43.2%,新疆41.52%。 几类案件收案大幅增加,其中,行政案件同比增幅最大,登记立案29924件,同比增长221%,环比增长84.5%;刑事自诉登记立案3600件,同比增长149%,环比增长138%;民事案件登记立案817405件,同比增长27.8%,环比增长3.5%。 数字的变化是惊人的,但从全国法院反馈的情况看,立案登记工作运行平稳,秩序井然,并没有出现案件“井喷”后的立案“拥挤”现象,这得益于全国法院未雨绸缪,为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做足了准备。 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高科技正在为提高立案效率助力。该院的诉讼服务中心一角增设了自助立案登记室,上海首台“法院ATM机”正在试运转,一些律师已经开始“尝鲜”。 5月份,江苏法院共收案98899件,排在了全国首位。早在2013年,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始抓“不立不裁” 问题,为立案登记制改革做了很好的铺垫。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立案登记制的全面推行,全国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必然会更加突出,必须加快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切实强化法院人财物的保障,使“立案难”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最忙基层法院”的考验 在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甲2号的朝阳区人民法院,这一个月的人流明显多了起来。立案登记制实施首周即5月4日至5月8日,该院受理案件2834件(不含刑事公诉案件),同比增长了123%,环比增长80%,这个号称是“全国最忙”的基层法院再一次经受了考验。 “立案审查制已经实施了几十年,有些固有的思维模式需要法官努力调整并在短时间内彻底打破。”朝阳法院立案庭庭长韩毅钢介绍说,为了将立案登记制落实到位,该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先后6次对立案人员进行专门培训,并为每名窗口法官配备1名司法辅助人员,专职负责案件信息录入和制式材料填制发放,以压缩接待时间,并实行提前半小时打开当事人通道、立案庭庭长轮流巡视等制度。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王亚新认为,立案登记制的改革意味着为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寻求救济“降低门槛”或“打通渠道”,“同时也意味着法院及相关部门需要转换观念,努力突破内部和外部种种不利于当事人诉权保障的制约因素或条件,在依法受理案件上做到敢于承担”。 群众满意是“试金石” 6月1日上午,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来了一群特殊的“客人”,15
在业主建筑物共有部分擅自搭建构成侵权
栏目:
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6-03 07:49:36
【案情回放】 原告吴某强等7人与被告黎某林是罗定市龙岗花苑xx阁A幢的业主,使用同一楼梯上落。2011年07月下旬,黎某林在重新装修其202房时,既未征得该楼A幢一梯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同意,便擅自将该楼梯二楼阳台用不锈钢方条焊接并用塑胶遮蔽顶部。原告以被告的搭建行为既影响了楼梯采光及业主正常出行,又给业主带来安全隐患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搭建物,恢复阳台的原状,并赔偿损失3500元。 罗定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黎某林将其擅自搭建物拆除,恢复阳台的原状。同时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了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点评】 陈肖容(罗定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管办主任)本案讼争的二楼楼梯阳台属于该楼业主的共有部分,被告为方便自己使用,擅自将该阳台用不锈钢方条焊接并用塑胶遮蔽顶部,其行为构成侵权。 《物权法》确定了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业主专有部分的使用具有排他性,且可独立使用。排除专有部分之外的其他部分为共有部分,具体包括:1、建筑物的基本构造部分,如支柱、楼顶;2、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如楼梯、走廊、公共阳台;3、仅为部分区分所有人所共有的共有部分,如各层楼之间的楼板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了可以认定为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本案被告违反了上述第(四)项的规定,法院判令其将擅自搭建物拆除,恢复阳台的原状是正确的。
自制火枪换来三年有期徒刑——不懂法的沉痛代价
栏目:
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6-03 07:47:56
“我只是把装修用的钉枪改装了一下用来打鸟,没有用于非法活动,我不知道这也犯法,一审判决量刑太重,请二审法院给予轻判。”这是被告人陈某在案件二审期间反复强调的一个上诉意见,云安区法院一审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但他不知道,不懂法、“不知道这也犯法”的上诉理由根本不能成为法律上减轻刑罚的理由。云浮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懂法,让被告人陈某付出了三年牢狱的沉痛代价。 【案情回放】2013年3月,陈某通过朋友帮忙,从广州番禺买了两支射钉枪回来用于店铺装修。装修完后,陈某看到两支射钉枪放在家里也没什么用,突发奇想,借助自己的聪明才智,从建材店购买了无缝钢管等材料,把这两支射钉枪改装成火药枪,用于打鸟。这过程中,陈某没有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持枪许可证。2013年9月的一天上午,陈某拿上其中一支火药枪(全长935MM,枪管长829MM,口径7MM)驾车到云安县富林镇长江岭附近山上打鸟,途中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查获,除搜出火药枪枪一支外,还搜出射钉弹93颗,铁砂及用于装铁砂火药的工具一批。随后办案民警又在陈某住处搜获另外一支火药枪(枪体标识为“JD327B南山制造”, 全长260MM)和二条钢质枪管。经鉴定机构鉴定,该两支火药枪均是自制火药枪,具备枪械性能。案件最后移送到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遂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对两支火药枪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潘展云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罪刑法定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犯罪与否,犯罪情节是轻还是重,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一个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就构成犯罪,而不论行为人是否意识到这是犯罪行为。相反,一个行为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即使行为人自己认为是犯罪,法律上也不会判其有罪。 回归到本案,枪支弹药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极大危险性,因此,国家将之列为违禁品,实施严格管理。在我国《刑法》中,对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即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即为情节严重。本案被告人陈某未依法获取持枪许可证,私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并属于“情节严重”,考虑到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已属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当前,我国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律在我们日常工作、生活当中的地位和作用必然会越来越重要,越来越突出。在此,法官建议大家日常对法律知识多一点关注、多一点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更好地了解自身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懂得、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种植构成犯罪
栏目:
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6-03 07:34:06
【案情回放】 2012年农历九月,罗定市太平镇励志村委的陈美凤在其自家菜地开始种植罂粟。在2013年新历4月份收获了第一批罂粟果实之后,又于同年农历七月、九月、十一月用收获的罂粟果实继续在其自家菜地及梁某甲的菜地种植罂粟。2014年3月14日,罗定市公安局禁毒大队根据群众举报在陈美凤家缴获罂粟果27个,并在其自家菜地铲除已经开花结果的罂粟植株1050株,在梁某甲菜地铲除陈美凤种植的罂粟植株1200株。 罗定市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陈美凤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黄小红(罗定市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负责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人陈美凤是否“明知”是毒品原植物而种植。根据我国刑法专家陈兴良教授的观点,在“明知”的内容中,大多是日常生活的事物,对此并不需要专业知识。本案中,被告人陈美凤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两份笔录明确供述了其种植的是“鸦片苗”,也知道罂粟果实具有可以减轻痛楚的作用,其大量种植罂粟,主观方面非常清楚所种植的是什么植物,内心显然是“明知”的。1、被告人陈美凤对罂粟种子的来源多次供述不一,且自相矛盾,又没有合理的解释,很明显是有意隐瞒罂粟种子的来源以规避其明知是罂粟而种植的法律责任。2、种植的过程。从陈美凤先后分四批种植,到罂粟植株被铲除及罂粟果实被公安机关扣押的一系列行为,其自觉、积极地实施犯罪行为,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高度的自觉性、独立性,认识的清晰性和意志的坚定性均达到最高强度,因而其行动策划的严密性、行为的效率性、犯罪方向、后果判断的理智性和危害后果的严重性,均超过其他程度的犯罪心理态度,因而属程度最高的故意即有预谋故意,可认定在被告人陈美凤在拿到种子时已知道是罂粟,其有种植罂粟的主观故意。3、陈美凤还对外诈称其种植的是“假麦菜”以转移群众视线,达到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4、陈美凤辩称不知道其所种植的是什么植物、是否有害,却将之当作菜食用和准备用于浸酒给其丈夫食用治腰痛,与其生活阅历和常理明显不符。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规定,就本案而言,陈美凤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至于其种植罂粟的目的、收获果实的去向、是否获利,并不影响其犯罪构成。
村民私下交换农田,征地补偿款应由谁享有?
栏目:
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6-03 02:50:18
案情回放:本案当事人均是云城区安塘街道曲江村一队村民。2000年11月,原告冼某、邓某将本村位于庙坪洞0.2亩的农田及庙口0.06亩的农田与被告何某位于本村大禾塘的0.52亩农田进行互换,将本村位于庙坪洞0.25亩的农田与被告周某位于本村大禾塘的0.35亩农田进行互换。原告冼某、邓某在换来的农田上种植了荔枝树。 原告冼某、邓某与两被告换田后,在换来的农田上种植果树已经12年,果树一直由原告冼某、邓某收益,双方均没有任何意见。2012年3月,因政府征用了原告冼某、邓某本村的有关土地(包括原告上述换来的农田)引起双方纷争。按照本村征地分配方案的规定,青苗补偿款归承包者所有,征地款归田主所有。原告冼某、邓某既是田主,也是农田承包者,青苗款和征地款都应归原告冼某、邓某所有。然而,政府征用了原告冼某、邓某上述农田后,原告冼某、邓某虽然领取了荔枝树的青苗补偿款,但征地款却被两被告领取,其中被告何某领取了26000元,被告周某领取了17500元。于是原告冼某、邓某请求判令被告何某、被告周某将与其换田的征地款43500元返还给原告,并负担本案受理费。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冼某、邓某与被告何某和被告周某的承包地交换耕种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未产生物权变动,承包地交换耕种性质为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遂依照法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本案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纠纷,争议焦点为承包地征地补偿款应由谁享有,而该争议焦点的解决在于明确原告与被告的承包地交换耕种性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从而引起物权转让,还是只存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私自交换耕地使用,只有口头协议,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报发包方备案及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土地经营权承包证书上仍为承包地交换前记载内容,亦有事实证明,原被告也按交换承包地前的状况缴纳税费和领取补贴。 综上所述,原被告的承包地交换耕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双方并未取得换来的承包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被告之间只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不能证明双方有按照交换后的耕地领取征地补偿款的约定,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按照该次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是以发包方登记的权利人为准,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征地款,至于被告用于与原告交换耕种的承包地被征收,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处理。 (云浮市云城区法院研究室 刘恋)
2015年5月10日第六批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栏目:
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2015-05-29 06:4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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