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关键词: A

找到 1726 条结果 用时 24 毫秒
栏目: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9年11月1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8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9年11月27日 法释〔2019〕17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9年11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81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公正、及时审理行政协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务目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行政协议。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下列行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政府特许经营协议;   (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   (三)矿业权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协议;   (四)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赁、买卖等协议;   (五)符合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协议;   (六)其他行政协议。   第三条 因行政机关订立的下列协议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机关之间因公务协助等事由而订立的协议;   (二)行政机关与其工作人员订立的劳动人事协议。   第四条 因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发生纠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以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因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五条 下列与行政协议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参与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性活动,认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与其订立行政协议但行政机关拒绝订立,或者认为行政机关与他人订立行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认为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被征收征用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公房承租人;   (三)其他认为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协议案件后,被告就该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七条 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选择被告所在地、原告所在地、协议履行地、协议订立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从其约定,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除外。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生效法律文书以涉案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又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九条 在行政协议案件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或者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的效力;   (四)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依法或者按照约定订立行政协议;   (五)请求判决撤销、解除行政协议;   (六)请求判决行政机关赔偿或者补偿;   (七)其他有关行政协议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等诉讼请求。   第十条 被告对于自己具有法定职权、履行法定程序、履行相应法定职责以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主张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对撤销、解除行政协议的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对行政协议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   原告认为被告未依法或者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针对其诉讼请求,对被告是否具有相应义务或者履行相应义务等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行政协议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确认行政协议无效。   行政协议无效的原因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消除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行政协议有效。   第十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经过其他机关批准等程序后生效的行政协议,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协议未生效。   行政协议约定被告负有履行批准程序等义务而被告未履行,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第十五条 行政协议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当事人因行政协议取得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判决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判决折价补偿。   因被告的原因导致行政协议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 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原告请求解除行政协议,人民法院认为符合约定或者法定解除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判决解除该协议。   第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的规定行使履行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被告未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结合原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并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被告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无实际意义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原告要求按照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被告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行政协议,原告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 被告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导致原告履行不能、履行费用明显增加或者遭受损失,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原告以被告违约为由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承担违约责任,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协议无效的,应当向原告释明,并根据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行政协议无效;因被告的行为造成行政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行政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作出要求其履行协议的书面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书面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机关对行政协议享有监督协议履行的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催告后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收到该处理决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且仍不履行,协议内容具有可执行性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提起诉讼的,诉讼时效参照民事法律规范确定;对行政机关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依照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确定。   第二十六条 行政协议约定仲裁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该条款无效,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2015年5月1日后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行政诉讼法及本规定。   2015年5月1日前订立的行政协议发生纠纷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告(2025年第十一批)
栏目: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08-08 15:23:29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告(第十一批).xlsx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告(2025年第十批)
栏目: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07-30 15:45:47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告(第十批).xlsx
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三作品获评2025年中国行业媒体高质量发展创新案例
栏目: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07-28 17:19:04
  7月26日,中国行业报协会主办的2025年中国行业媒体高质量发展创新案例征集活动结果揭晓,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的“脱薄争先检阅台”融媒体报道专栏、外国青年看法院系列融媒体报道和创意法治短片《当“马青天”遇见正义“鲍公”,你猜,他们在说些什么...》三件作品分获全媒体传播建设类、内容供给类、数字技术应用类奖项,展现融合传播的创新成果。   据了解,“脱薄争先检阅台”融媒体报道专栏自2024年7月12日上线,以全媒体融合方式深入报道全国首批106家相对薄弱基层法院的转型实践。专栏通过报纸深度稿件、思维导图、人大代表点评、记者手记、短视频、长海报等多种形态,立体呈现基层司法工作新风貌。外国青年看法院系列融媒体报道于2024年6月22日启动,以国际化视野、生动化表达向世界讲述中国法治故事。邀请外国青年导演走进北京、新疆等地人民法院,推出21件融媒体产品,全网阅读量突破3000万,展现了法治宣传“走出去”的传播力和感召力。《当“马青天”遇见正义“鲍公”,你猜,他们在说些什么...》以AIGC技术打造“数字人﹢真人”跨时空对话,被多家主流媒体转发,为红色法治文化的数字化表达提供了新范式。   此次获选案例中,全媒体传播建设类创新案例13件;内容供给类创新案例17件;运营服务模式类创新案例5件;数字技术应用类创新案例5件;体制机制类创新案例5件。这些案例涵盖了各行业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管理、经营等方面的创新,对形成示范引领效应、进一步推动行业媒体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部门联合发文强化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
栏目: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07-28 10:41:18
  新华社北京7月24日电(周圆、黄昊宇)新版强制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将于9月1日起实施。记者24日获悉,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消防救援局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强化电动自行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 加快新产品供应的意见》,旨在推动技术规范落地实施,加快优质电动自行车产品市场供给。   意见从严格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认证管理、销售监督、登记管理、老旧车辆更新换代、消费者权益保护、长效机制建设等方面作出部署,推动电动自行车全产业链各环节按照新标准要求调整和适配,加快形成适应新标准要求的产业生态和监管模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意见的实施将帮助生产企业充分理解技术规范要求,尽早推出符合标准的产品并提出认证委托,加快新产品量产上市,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节奏,及时消化不符合新标准的库存车辆。加快检测认证环节调整,强化检测认证与生产环节的衔接。强化产品质量监管,严厉打击不按强制性国家标准生产、非法篡改等违法违规行为。   意见的实施还有助于做好登记上牌与技术规范实施的衔接。充分发挥以旧换新政策效应,鼓励消费者淘汰更新不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加强部门协同联动,巩固深化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成效。   工业和信息化部下一步将会同有关部门,持续推进意见实施,强化跟踪问效,保障符合技术规范的产品有效供给,切实提升电动自行车产品本质安全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快实现电动自行车行业的高质量发展。
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表彰大会发言摘登
栏目: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07-28 08:54:22
  严格履行职责 推动见义勇为事业高质量发展   辽宁省委政法委   辽宁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见义勇为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部署要求,将见义勇为工作融入平安辽宁建设大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全省见义勇为事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截至目前,全省累计召开省级表彰大会19次,表彰见义勇为人员4485人,颁发奖励抚慰金1.12亿元。2024年,省见义勇为基金会接受企业捐赠基金713万元,并以总分第一名的优异成绩获评全省5A级社会组织。   持续高位推动,构建保障有力的组织领导体系。推动见义勇为表彰项目成功纳入全省保留开展的13个省级表彰项目序列。加大资源要素保障力度。省政府连续两年注资300万元壮大基金会资金规模。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调剂400余平方米办公用房,有效保障基金会日常运转需求。   认真履行职能,提升见义勇为工作规范化水平。省委政法委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要求,对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等事项实施全方位监管。落实公益慈善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部署,推动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完善制度建设,制定完善涵盖党建制度、内部管理等7大类25项规章制度。优化法人治理模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自换届以来,规范召开理事会议3次、理事长会议28次。   坚持多措并举,推动见义勇为工作高质量发展。完善保障机制,省委政法委将见义勇为工作纳入平安辽宁建设体系,牵头组织12家省直单位联合印发权益保护工作通知,细化保障措施,创新医保兜底报销政策。创新拓展外延,省见义勇为基金会联合国网辽宁电力公司出台《电力设施保护行为认定奖励工作方案》及《实施细则》。   坚持“四个强化” 汇聚向上向善的精神力量   广东省委政法委   广东省各级党委、政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用党的二十大精神引领见义勇为事业发展,通过强化组织领导、表彰奖励、宣传弘扬、政策支撑,为广东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走在前列汇聚强大正能量。   强化组织领导,擘画共襄盛世“同心圆”。各级党委把见义勇为工作纳入每年政法工作要点,逐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政法协调、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健全工作机构,成立广东省见义勇为基金会,2013年成立“广东省见义勇为评定委员会”,截至2022年底,省委政法委牵头统筹,推动21个地级以上市全部成立见义勇为基金会、评定委员会,122个县(市、区)全部成立评定委员会。   强化表彰奖励,拓展典型示范“正效应”。规范申报认定,明确申报、评定等环节,对见义勇为行为及时进行调查确认,对牺牲、受伤人员按照《广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进行抚恤奖励。及时组织表彰,2023年召开省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表彰大会。2021年以来,5名见义勇为英模受到全国表彰、28名勇士光荣入选中华见义勇为勇士榜,2个群体、1名个人当选本届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做实做细慰问,2021年至今,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共发放慰问、奖励金额约2366万元。   强化政策支撑,构筑保障体系“全链条”。落实权益保障,建立负伤人员医疗救助、伤残人员优先安排就业等机制,将符合条件的牺牲人员遗属纳入社会救助体系终身享受相关权益。提高褒奖幅度,逐步提高奖励慰问金额,对受伤人员的奖励从1万元提高到视伤情鉴定结果奖励4万至8万元,对牺牲人员的亲属发放一次性抚恤金从原来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加强经费保障,省市县均设立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省财政每年安排见义勇为一次性抚恤奖金1350万元。   强化宣传引导 营造见义勇为社会氛围   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发展高度重视,寄予厚望,赋予江苏“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中走在前、作示范”的重大使命。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始终牢牢把握见义勇为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着力营造见义勇为的社会氛围。   坚持借力发力,健全宣传机制。强化平台建设,在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设立《身边的见义勇为》栏目,在新华日报社设立《大义江苏、勇者风尚》专栏。突出矩阵联动,依托全省128家基金会、1866个工作站,有效联动各级媒体资源。强化品牌提升,每年策划交流“见义勇为好新闻”,扩大新闻宣传影响力、感召力。有效借势借力,近期,紧抓江苏省城市足球联赛火爆出圈契机,在比赛场馆播放见义勇为视频、展示标语、叫响口号,组织见义勇为英模主席台观赛。   聚焦主责主业,浓厚宣传氛围,注重形式创新。制作《天地有正气》见义勇为主题歌曲,推出“苏小勇”卡通形象,播放公益宣传广告,古籍印刷《见义勇为英雄谱》,策划“法治劲风、星火燎原”主题宣传。注重阵地建设,因地制宜在公园、广场等地植入见义勇为宣传元素,累计建成见义勇为主题公园(广场)232个。注重拓宽领域,组织“义勇之光——长三角见义勇为先进事迹报告会”,持续开展见义勇为“进校园、进村庄、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等“五进”活动。2024年以来,中央和省级媒体宣传见义勇为事迹3775篇。   礼赞凡人壮举 筑牢权益屏障   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福建省见义勇为基金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政法委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部署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在省委政法委、省公安厅的领导下,在表彰奖励、宣传发动等方面统筹推进、积极作为。   健全常态化表彰机制,大力弘扬崇德向善社会风尚。一是完善表彰奖励制度。推动省政府出台《关于做好见义勇为人员表彰奖励和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成立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工作委员会。二是提升表彰奖励标准。积极争取省委、省政府政策支持和财政投入,省级见义勇为专项经费连续三年实现稳步增长,由2022年300万元提高至2024年650万元。省级奖励金大幅提升,评定为英雄的奖励金20万元、模范15万元。对牺牲人员给予一次性抚恤金108万元。   织密扎牢权益保障网络,着力提升优抚帮扶实效。一是健全政策保障体系。协调推动省直相关部门出台系列政策,在评烈评残、就学就医等方面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优先照顾和关爱。累计为55名牺牲人员评定烈士、256名人员评定伤残等级。二是实施精准化帮扶项目,扎实推进重点帮扶工程,推进“安居工程”。推进“全程助学计划”。对困难家庭子女提供从小学到大学的全程助学帮扶,年均资助近400人,累计发放助学金1500余万元。推进“特殊困难家庭精准帮扶”。累计帮扶763户特殊困难家庭,发放帮扶金2556万元。推进“常态化走访慰问”。每年走访慰问困难家庭800至900户,累计发放慰问金2866.5万元。推进“英模疗养关怀”。先后组织1000余名见义勇为英模参加疗养活动。   以见义勇为社会新风 更好助力平安建设   贵州省见义勇为基金会   贵州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见义勇为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根本遵循,有序实施见义勇为工作五年规划,形成了“价值认同覆盖广、参与渠道活动多、科技赋能效率高、资源联动辐射强”的“贵州经验”。   价值引领,凝聚广泛社会共识,精心打造“义启黔行、勇卫平安”宣传品牌,创新构建新时代见义勇为价值理念传播新范式。   多元载体,拓宽全民参与渠道。精心打造多层次、广覆盖的全民参与体系。组织省、市、县三级同步开展清明公祭活动,成功举办主题募捐晚会等大型活动20余场。打造《见义勇为英模》专题节目,取得首播收视率3.2%、蝉联全省同类节目榜首。组织开展《英雄的丰碑》诗歌征文活动,征集原创作品1220件。省见义勇为展览馆及黔南分馆累计接待参观量达到7万余人次。全省布局新建遵义市新蒲湿地公园、黔东南州台江村BA场外等见义勇为主题公园、主题街道12处。   科技赋能,提升服务管理效能。大力弘扬“德者有得”、“助人有福”价值导向。依托“贵政通”政务服务平台,建成见义勇为人员信息库,实现行为确认、帮扶救助、信息查询“一网通办”。开发建设全省见义勇为人员档案数据库,为精准高效开展宣传表彰、走访慰问等工作奠定坚实基础。畅通数据共享渠道,高效为全省易返贫英模家庭办理“新农合”医保,其个人自付部分由省级基金兜底保障。遵义市配套“一元捐”活动开发志愿者注册管理APP,累计记录志愿者服务时长2万余小时。贵阳市、黔东南州探索配发集成IC芯片的“见义勇为荣誉证”,持证者可享免费乘坐公交地铁、游览景区等礼遇。   全国见义勇为英雄蔡文亲属发言   我叫陈钦,是全国见义勇为英雄蔡文的妻子。今天,代表英雄家属发言,我心潮难平,更揣着崇高敬意。这份敬意,献给我挚爱却已远行的丈夫蔡文。   我的丈夫蔡文,是一位平凡却顶天立地的人。2023年7月14日的夜晚,他准备去接女儿回家,刚走出小区,就听见:“快来人哪,有人在污水井里晕倒了”的呼救声。他立刻下车冲向那深达4米、污水与毒气弥漫的险境,两名工人在井中挣扎。蔡文是工程师,他比任何人都清楚密闭有毒空间意味着什么。然而,在生死抉择的关口,他将第一个工人托举向上成功获救。当蔡文准备再次下井时,第二个人被他托出井口的刹那,他因吸入大量毒气,体力不支跌入井底。   在蔡文献出宝贵生命、我们全家陷入巨大悲痛和困境之时,来自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深切关怀如潮水般涌来。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领导专程到我家慰问,省、市、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给我们家庭很大帮助。福建省政府授予蔡文“见义勇为英雄”称号,评定他为烈士。马尾区政府将我的工作从平潭调到马尾区教师进修学校附属小学。蔡文生前所在的中铝瑞闽股份有限公司,持续不断地帮助我们。福建超创集团有限公司对我两个孩子全程助学至大学毕业并提供生活费资助。   蔡文刚走的那段日子,每一个难熬的日夜,我都告诉自己,为了蔡文托付的这个家,我必须撑住!   蔡文用生命诠释了人间至善。人民铭记英雄,党和政府及社会各界关爱英雄及其家人,让行善者无后顾之忧,让奉献者得到最崇高的礼遇,这将激励更多人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守护我们共同珍视的安宁与美好!(陈钦)   全国见义勇为模范代表发言   我叫高艳翔,今天,我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站在这里,和大家分享一些感悟。   今年年初的一个凌晨,我刚吃完宵夜准备回家,就听到不远处人群中传来惊呼。原来是一名歹徒手持双刀疯狂地朝一名倒地的人进行挥砍,还不时用手中的刀指着周围的路人进行恐吓。   现场情况万分危急,如果不尽快制止歹徒,不仅倒在血泊中的伤者会有生命危险,周围的路人也随时可能受到伤害。我抄起沿街店铺门前放置的拖把和塑料椅,向他头部砸去,在行道树前与他进行了搏斗。   最终,我与及时赶来的民警、联防队员联手将其制服。   事后,常常有人问我:“你当时害怕吗?”说实话,那样的场景下我是害怕的,毕竟我也有自己的家人和生活,歹徒又手持凶器。但在那样的危急时刻,让我脑中根本容不下半点犹豫。   见义勇为从来不是孤立的瞬间,而是一个民族、一座城市、一方水土孕育出的集体品格。它的表现形式或许会随时代变迁不断演化,但其精神内核,对正义的坚守、对弱者的庇护,始终未变。(高艳翔)   全国见义勇为模范群体代表发言   我是范江涛,出生在河南农村,目前在长沙市工作,我的队友谢如祥来自广东省中山市。2023年5月18日,我和队友在尼泊尔攀登珠峰。攀登至海拔8400米时,发现一名中国登山者瘫倒在路边。国际登山界素有“八千米无道德”的说法,但是在异国他乡,中国同胞的生命危在旦夕,我告诉我的向导,“我的登山之旅结束了,我必须去救她”。   八千米海拔的救援远超想象的艰难。1个多小时后,我和向导已经力竭,而遇险者再次昏迷,我们只能将她安置好后寻找后援。刚下去20米就遇到了后上来的队友谢如祥,他也毫不犹豫地决定放弃登顶,和他的向导一起加入救援。通过四人的齐心协力,终于在凌晨1点将遇险者成功带回C4营地,脱离了生命危险!在八千米生命禁区,我们用行动证明:中国人的道德观,拥有超越世界屋脊的高度!   今天,我和谢如祥被授予“全国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称号,感到无比激动,我们的努力被看到,始终有人关心着我们!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过,“平凡铸就伟大,英雄来自人民”。我想,这就是我们这个故事的意义,告诉更多的人,每一个平凡的中国人,都可以是生活中的英雄!   党和国家的培育,让我们在追逐个人梦想时,始终记得“大写的人”该有的模样;同时全社会对见义勇为的尊崇,让更多人愿意成为“风雪中的点灯人”,让我们带着这份信念,在生命的山峰上,做永远向上的攀登者!(范江涛)   全国见义勇为模范群体栾留伟亲属发言   我是栾留伟的妻子薛巧艳。今天站在这里,我的心情非常沉重,同时又心怀感激。沉重的是,那个曾经笑着喊我“媳妇儿”的人,再也不会出现了;感激的是,党和政府、社会各界用一次次的关爱,肯定了留伟他们用生命完成的最后托举。   2024年8月10日,恰逢周六和七夕节,我就留在店里帮忙。留伟带着两个女儿到一个越野摩托车基地游玩。当天下午1点左右,我接到大女儿电话说,“爸爸下河去救人,没上来,找不着了”。原来中午12点左右,留伟和两个女儿在永定河段游玩,忽然听到呼救,有三名儿童和一名成年人在河里挣扎,他毫不犹豫地跳进河中去救人,退伍军人赵金大哥等5人也纷纷赶来救援,在众人齐心协力的施救下,三名落水儿童获救上岸,留伟和赵金大哥又返回深水区去救援那个大人时,因体力耗尽,沉入湍急的河水中……   今天,站在这里,接过“全国见义勇为模范群体”的证书,我想对留伟说:你总说自己是个普通人,可这份普通里藏着的善良和勇敢,比任何光芒都耀眼。我也想对所有和留伟一样,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的英雄们说,谢谢你们。   留伟他们的事迹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不少好心人来到我们夫妻开的火锅店里,有的把钱藏在桌子下面,有的扔下钱就跑。我追了两条街才还给人家。留伟是好心、自愿去救人的,我不能白拿别人的钱。   我常常想,人人向善、光明可期。留伟的这份善意如果能激发出更多的善行,让更多的普通人有勇气在他人有难时挺身而出,那我们这个社会一定会更加温暖和充满力量。留伟走后,我很长时间没有从悲痛中走出来。是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是大家的支持和鼓励,让我坚强起来。我必须勇敢地面对生活,把留伟的精神传承下去。因为,这世间,有他最希望看到的人间大爱,有他最愿意看到的最美人间烟火!(薛巧艳)   (文字整理 闫钰)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告(2025年第九批)
栏目: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07-17 09:28:53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告(第九批).xlsx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治安管理处罚法 哪些修订与你我密切相关
栏目: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07-07 09:00:06
  时隔近20年首次“大修”,应对新型社会治安问题   治安管理处罚法 哪些修订与你我密切相关   日前,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决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刑法室负责人表示,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施行已近20年,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很大变化,社会治安形势、治安管理处罚制度也发生了变化。为适应治安管理新形势新要求,应对治安管理新情况新问题,有必要修改完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时俱进完善相关制度。新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哪些网友关注的内容进行了修订?将对我们的生活产生哪些影响?   网友关注一:被打还手还算不算互殴?   新规: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受处罚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近年来,司法机关通过办理一系列正当防卫案件,努力激活正当防卫制度在刑事司法领域的适用,取得良好效果。但与此同时,在治安管理领域,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有些地方在处理治安案件时倾向于“和稀泥”式执法,导致“被打还手就是互殴”的观念一度先入为主。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为此增加一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这一规定有效构建衔接治安管理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规范体系,为公民对抗不法侵害提供完备的法律规范依据。   正当防卫条款写入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审议时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赞同,认为这一条款让公民制止不法侵害更有底气,也更有利于公安机关分清是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有专家建议,为了增强正当防卫条款适用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还需要建立细化的认定标准和细则,增加防卫过当给予处罚的条件,补充不属于防卫过当的具体情形,同时做好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升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   网友关注二:未成年人违法还会“一放了之”吗?   新规:对14—16周岁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可以依法执行拘留   强化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是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   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14—16周岁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辅之以教育矫治措施,有利于帮助未成年人悔过自新。”该负责人表示,但实践中,有的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多次违反治安管理被抓获多次、屡教不改,有的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为此,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14—16周岁以及16—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14—16周岁一年内二次以上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依法执行拘留。   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既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做好衔接,明确规定对因不够年龄不予治安处罚,或者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对依法治理学生欺凌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同时规定,学校不按规定报告或者处置严重学生欺凌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的,责令改正,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网友关注三:遛狗不拴绳,还敢任性吗?   新规: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将给予罚款或拘留处罚   近年来,违规饲养烈性犬、犬只伤人的情况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很多地方都出台了涉养犬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对养犬管理制度、养犬人的权利义务等作出规定,要求在饲养过程中依法履行义务,维护必要的社会安全和环境,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此次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增加了两种具体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据该负责人介绍,一是违规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二是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这两种行为将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处罚。   该负责人还表示,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出售、饲养行为是否违法,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进行认定。同时,处罚时根据案件情况和过罚相当原则,对违规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给予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致使违规饲养的动物伤害他人的,依法给予罚款或者拘留处罚;对虽不是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但饲养中未采取安全措施,如遛狗不拴绳,致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法给予罚款或者拘留处罚。对涉养犬纠纷,公安机关要注重依法处理,对情节较轻的,可以依法调解处理,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网友关注四:一朝犯错,还会困扰终生吗?   新规:对治安违法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对外公开   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处罚程序、执法监督等规定,着重规范保障公安机关执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在保障执法需要方面,增加规定:可以向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委托异地公安机关询问、远程视频方式询问;为查明案件事实可以提取或者采集有关信息、样本;在执法办案场所进行询问、扣押、辨认以及当场处罚且被处罚人无异议的可以由一名警察进行;在异地执行拘留等。在规范执法活动方面,与行政处罚法修改等衔接,完善立案程序,强化办案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完善检查、扣押审批手续,增加规定案件的集体讨论、法制审核程序,适当扩大听证范围等。   为体现执法人性化,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决定执行拘留处罚的人,或者正在执行拘留处罚的人,遇有参加升学等重要考试、子女出生或者近亲属病危、死亡等情形的,可以申请暂缓执行拘留或者出所。   此外,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明确规定对治安违法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对外公开,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封存的违法记录情况予以保密。(记者 彭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告(2025年第八批)
栏目: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06-30 15:20:40
本院拟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具体详见附件清单),为保护债权人权益,规范工作程序,落实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示制度要求,现予公示。公示期:三天。 公示期间,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权利的,应提交书面意见并附证据材料,由本院审查处理。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特此公告。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案外人发放案款公告(第八批).xlsx
聚焦“声音克隆”“AI换脸”“粉丝挂人”“信息黑产”等网络人格权侵权新形态,6个案例带你看人民法院如何——维护清朗网络秩序,筑牢数字时代人格权“最后一道防线”
栏目:云浮中级人民法院 日期:2025-06-30 08:41:57
  你是否使用过AI“变声”“换脸”应用?是否刷到过“挂人”“悬赏”等网络“掐架”?是否从非官方渠道解封过网络账号?是否为了家人和宠物安全放置过家庭摄像头?   这些司空见惯的信息流和行为背后,藏着许多隐患和法律问题,而这些问题,与数字时代的人格权保护息息相关。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典型案例,聚焦网络信息技术侵权新形态,统筹人格权保护和网络侵权惩治,依法追究严重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   “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也使得社会个体高度互联和人际关系深度重塑,社会变化加剧。”最高法发布案例时表示,“充分重视和严格落实民事主体基本权利保障,不仅是依法实施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新兴技术向上向善发展以及和谐有序社会秩序构建的必然要求。”   全方位保护数字时代的“你”   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正式颁布,人格权独立成编成为关注与讨论的焦点。   根据人格权编规定,生命权、身体权等基本人格权利,信息时代中价值已充分凸显的自然人隐私、声音等人格利益,以及法人相应的人格权利,都应得到法律保护。   在此次发布的案例中,“某发展公司诉郑某某名誉权纠纷案”印证了民法典对于法人人格权的保护。   “郑某某现向社会及广告行业、媒体从业者、互联网平台广告从业者收集某发展公司违法犯罪线索。如有受害人、知情人,请积极提供线索、证据。相关线索、证据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并作出处罚后,郑某某将给予报酬。”   2022年,某发展公司在网络社交平台发现了上述“悬赏广告”,随后要求郑某某立即删除广告内容并赔偿损失。然而,郑某某不仅无动于衷,甚至变本加厉,在广告中强调原有报酬数额增加。无奈之下,某发展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郑某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3.2万余元。   悬赏广告是悬赏人以广告形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行为。个人能像公安等公权力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一样,发布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悬赏广告吗?   法院审理认为,某发展公司未被作为涉嫌违法犯罪处理,郑某某在社交账号上发布悬赏广告征集该公司的违法犯罪线索,易使他人误认为该公司涉嫌违法犯罪,从而导致该公司社会评价相应降低,其行为已侵害该公司名誉权,遂判决郑某某删除悬赏广告,刊登网络声明向某发展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民事主体发布悬赏广告,应具有正当目的,且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表示,“在网络平台发布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悬赏广告,由于网络的快速传播,更容易放大对被征集者的不利影响。本案中法院对郑某某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有利于引导民事主体正确使用悬赏广告,避免侵害他人权益。”   随着信息技术尤其是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声音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越发普遍,保护声音权益面临挑战。   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表示,民法典人格权编首次以立法形式保护声音权益,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规则保护自然人的声音,体现了对人格权益的全面尊重和保护。   此次发布的“殷某某诉甲公司、乙公司等人格权纠纷案”,是全国首例AI生成声音人格权侵权案,明确认定在具备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可及于AI生成声音。   在本案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未经殷某某许可AI化处理其声音,被殷某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利用AI合成的声音,如果能使一般社会公众或者相关领域的公众根据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关联到该自然人,可认定为具有可识别性。三家公司未经殷某某许可AI化处理其声音,构成对殷某某声音权益的侵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石佳友充分肯定了该案的价值,他认为,法院通过本案明确了声音作为标识自然人的人格标志,体现着自然人人格尊严,包含着一定的经济价值,在使用他人声音时应当起到较高的注意义务,在无合法理由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声音构成侵权。   38元软件惹纠纷,叩问AI技术应用边界   近年来,滥用AI(人工智能)技术侵害个人信息的案件并不鲜见。除上文所述擅自利用AI加工使用他人声音之外,还有各种未经授权的“AI换脸”。   某软件运营公司开发运营了一款软件,仅需 38元购买会员,就能轻松把短视频中他人的脸替换为自己的脸。   彭某某是一名“网红”,在“古风圈”有一定的影响力,个人社交账号发布了大量肖像视频。2021年,她发现自己发布的肖像视频在该软件上架,认为自己的肖像权受到侵害,于是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软件运营公司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共计5万余元。   民法典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当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某软件运营公司未经彭某某授权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含有彭某某肖像的照片、视频,侵害了彭某某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终判决某软件运营公司向彭某某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00元。   “AI技术驱动的产业形态和经营模式不断涌现,为经济增添了新的引擎,注入了强劲活力,但也要注意防止技术无序发展、向害发展。”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提醒,随着这类软件增多,客观上会加大个人肖像权受侵害的范围和程度,“本案裁判结果提示相关主体在开发和应用AI技术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并保护个人肖像权等人格权益。”   社交平台“挂人”泄愤,网暴行为应杜绝   在微博等社交平台上,“粉丝超话”是粉丝们围绕特定明星、公众人物或兴趣主题形成的交流社区。在这样一种粉丝集聚性较强的“兴趣聚合地”,基于维护偶像声誉等目的,有些粉丝的过激行为往往会侵害他人权益。   2021年1月,陈某观看某相声演员的演出后,通过自己的社交账号发布观后感,因意见不合与该相声演员的粉丝在网络社交平台发生争执。粉丝孟某、高某通过共同管理使用的粉丝超话账号发布多条信息,将陈某的社交账号等个人信息置顶公示(俗称“挂人”),列出陈某的多条与粉丝争执的消息网址链接,并在置顶评论中公开投诉模板,号召其他粉丝投诉陈某的社交账号。   在此期间,陈某的社交账号收到了众多粉丝的私聊辱骂,甚至波及了家人。不堪其扰的陈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孟某、高某删除相关信息、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近年来,“挂人”“开盒”已成为网络暴力的一种典型手段。网暴者躲在“匿名”的“保护伞”下“暗键伤人”,殊不知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网络账号的使用者将他人网络身份信息置顶公示、号召他人投诉,容易使公众对‘被挂者’的形象和名誉产生误解或负面评价,甚至逐渐演变为对‘被挂者’的网暴,制造社会矛盾和冲突,应予杜绝和制止。”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表示。   在本案中,法院审理认为,涉案账号严重侵犯陈某的名誉权,孟某、高某作为账号的共同使用人,应当对涉案账号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最终判决孟某、高某删除涉案相关信息、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陈某损失。   “无论是个人还是组织,都不得利用网络平台进行诽谤、网暴等行为。本案裁判结果有利于帮助提高公众法律意识,使社会知晓组织特定群体在网络平台恶意、批量地以言语攻击他人可以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损害。”最高法民一庭有关负责人如是评价。   技术“黑产”侵犯个人信息,“刑”还是不“刑”   面对互联网技术“黑产”的诱惑,总有一些人无法无天、铤而走险。人民法院依法追究严重侵犯个人信息行为的刑事责任,加大惩治力度。   2021年6月起,徐某自他人处购买约130套公民个人身份信息和1套软件,擅自用于解封多人的游戏账号,为了牟利,还对外有偿出租该软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给社会人员。同年8月起,李某通过使用徐某提供的软件,采取人脸识别、完成观看任务视频等方式为他人解封社交账号,还将从多个渠道购进的公民个人信息转卖,获利约3万元。徐某、李某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李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法惩处,遂判处徐某、李某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人脸照片、视频等公民个人信息也是刑法保护的对象。”最高法刑三庭有关负责人表示,本案明确了人脸信息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警示有非法出售或提供他人人脸信息行为企图的人悬崖勒马,否则可能受到刑罚处罚。”   随着智能家居的普及,非法获取智能家居设备控制权的违法行为日益增多,对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带来严重挑战。   2020年至2022年,韩某非法获取193个他人家中网络监控摄像头账号、密码等信息以及控制权限,远程观看他人家中画面,并将大量涉及他人隐私画面截图保存,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法院审理认为,家庭监控摄像头是计算机信息系统,韩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构成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遂判处韩某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万元。   “非法控制行为隐蔽性强、危害范围广,对此类行为应当予以严惩。本案裁判结果凸显对公民个人信息和居家安全的司法保护力度,彰显对非法控制智能家居设备行为的零容忍态度。”最高法刑三庭有关负责人表示。
173页,当前第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