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云城区法院发出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更新时间:2024-07-18 已浏览:791 文章来源:云城区法院 责任编辑:管理员


想见儿子,却一直被拒绝,男子直接告上了法院。

日前,云城区法院收到一份“特殊”的申请,申请人张三(化名)请求裁定被申请人李四(化名)立即停止对其监护权的侵害。经审查,本院依法向李四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裁定李四立即停止对申请人张三监护权的侵害。这是云城区法院发出的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三被申请人李四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小张(化名)2024年,双方因产生离婚纠纷而分居生活,李四携带小张离开原住所地回到父母家居住,张三多次与李四及其家人沟通想见孩,均拒绝或是回避张三认为其监护权受到侵犯,提起人格权侵害禁令申请。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三李四作为父母,对子女均有监护权。根据双方的陈述和提交的证据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李四都是拒绝或者避而不谈的态度,不利于张三与其儿子之间亲子关系的建立,也是对张三监护权的侵害。张三的申请符合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的法定条件,法院裁定李四立即停止对张三监护权的侵害。

【法官说法】

近年来,夫妻双方处于分居、离婚诉讼中的夫妻一方为了取得子女的抚养权而抢夺、藏匿子女的情形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第一千零一条规定:对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权利的保护,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人格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存在抢夺、隐匿未成年子女行为的情况下,另一方可通过申请人格权侵害行为禁令的方式保障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