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乡村振兴典型案件】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环境损害赔偿认定规则
【基本案情】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与严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合谋,于2017年7月30日由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其所有的一辆南骏牌货车运载重6吨的带刺激性味道黑色废油渣倾倒在石山下村公路边梅槽坑处。案发后,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依法进行了处置。
经云浮市环境保护局云安分局出具的认定意见认定:被倾倒的黑色废弃物属于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危险废物;经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评估,此次污染事故造成生态资源损失457149.3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称,被告人王某某与严某某严重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造成生态资源损失457149.3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污染环境侵权责任,故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污染环境罪,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此外赔偿因倾倒危险废物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457149.3元以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鉴定费、环境影响评估费合计149000元,款项上缴国库。
宣判后,王某某不服,提出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某某污染环境事实清楚,证据证实、充分。故上诉人王某某上诉提出的理由不成立,本该院不予采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强调,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既要坚守生态环境底线,不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实现发展,又要充分利用生态环境,让生态环境优势充分转化为经济发展优势。本案是通过污染乡村生态环境从而获取经济利益的典型案例,对污染环境的行为,云浮市云安区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具有重要的惩戒和教育意义。
【法官后语】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人的生存和发展。环保问题,已然成为社会热点。保护环境,人人有责。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面对环境问题,检察机关能够主动作为,理应受到赞许。
该案例是云浮市云安区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受到广泛关注。作为一次审判机关参与保护环境在司法实践上的最新探索,该案例具有典型的理论价值和实践示范作用。
(编写人:云安区人民法院 罗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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