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制牙膏被查被罚被判刑

更新时间: 2018-09-07 08:57:23 已浏览:2299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放】

  被告人陈某A、陈某B、陈某C,三人经合谋后于20166月共同出资购进牙膏灌注机和牙膏管、牙膏膏体、外包装等原材料,租用位于罗定市围底镇某鸡场作为假冒牙膏生产工场。在该工场内共同生产假冒“云南白药”、“黑人”(即“DARLIF”、“黑人图形”)、 “田七”三种注册商标的牙膏,并将生产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牙膏进行销售。2016829日,罗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罗定市公安局等部门执法人员对上述制假工场进行检查,当场查获假冒的“云南白药”牌牙膏7106支、“黑人”牌牙膏1692支、“田七”牌牙膏58支及相应品牌名称的包装盒、纸箱、软管等。经罗定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扣押的假冒“云南白药”牌、 “黑人”牌、“田七”牌牙膏共8856支,共价值171180 元。至被查获时止,三被告人通过两个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收到货款共334680元。

法院认为,三被告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根据各被告人犯罪作用大小、自首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分别判处二年半、三年徒刑,各处罚金2万元。

 

【法官说法】

  当前,假冒伪劣产品不同程度地充斥于市场上,大多涉及人身健康,对老百姓危害很大。为此,国家已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手段,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并充分发挥刑事处罚的威慑力。就本案而言,三被告人假冒的是牙膏产品,按照国家的法律规定,牙膏列入化妆品的管理范畴,所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依法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三被告人的行为性质严重,涉案数量大,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执法查处。三被告人为牟取暴利,以身试法,被查被罚被判刑,最终害了自己,害了亲人。

 

  (供稿人:陈肖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