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中夫妻 共同债务的责任分担

更新时间: 2018-03-19 08:28:21 已浏览:1483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顾】

  欧某甲是新兴县某某文具店的经营者;新兴县某某皮具厂是于2013829日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区某乙,区某乙与谢某某是夫妻关系。2015416日至201596日期间,原告为被告加工多批次银包。原告每次完成加工任务后,将成品交给被告新兴县某某皮具厂谢某某验收,由谢某某开具《收款收据》或《送货单》给原告收执作为应得的加工报酬凭证。原告提供的三张《送货单》和三张《收款收据》合计1817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清偿加工款1817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即2016812日起计付至清偿日止计算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给原告。

  案经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新兴县某某皮具厂(投资人区某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工款18170元及利息(以18170元为本金,从2016913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新兴县某某文具店(经营者欧某甲);谢某某对新兴县某某皮具厂的上述款项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本案中,某某皮具厂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区某乙,区某乙对某某皮具厂不能清偿的债务,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而区某乙与谢某某是夫妻关系,收款收据、送货单均是由谢某某签名确认的,即谢某某亦参与了经营,某某皮具厂的经营收益,应是用于家庭生活,由此产生的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因此,在某某皮具厂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谢某某对某某皮具厂的债务亦应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供稿人: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