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加强协作配合 推动妇女儿童保护事业
依法惩治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职责,对于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不断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意义重大。近年来,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多措并举,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特别是刑事司法保护工作的开展,效果显著。
从严惩治各类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
随着持续高压严惩和综合治理措施的逐步落实,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数量自2013年起呈逐年下降趋势。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853件,判处犯罪分子1362人,相对于2010年审结1919件、判处3631人,下降幅度分别达55.55%、62.49%。采取偷盗、强抢、哄骗方式拐卖儿童的案件下降幅度尤为明显,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高发态势得到初步遏制,但亲生父母出卖或者遗弃儿童被贩卖的现象突出。
依法从严惩治性侵害犯罪,2013年至2015年,全国法院审结强奸犯罪案件66736件,判处犯罪分子62551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犯罪案件6450件,判处6691人;猥亵儿童犯罪案件7610件,判处6620人。
制定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织密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网
针对当前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关键领域和突出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果断出手,制定司法政策文件,给予特殊群体充分保护,措施更有力、程序更严谨、领域更全面。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针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高发的严峻态势,构建了“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及不满十八周岁少女失踪的报案必须立即立为刑事案件”、“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等多项具有开创性的制度和原则,解决了长期以来儿童失踪报案立案管辖难、追责难、惩处力度不够等诸多难题,对依法严惩和遏制拐卖犯罪起到重要指导作用。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发布《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发布的上述指导意见,明确了“奸淫幼女明知认定标准”、“教师、监护人等特殊职责人员性侵从重处罚”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的法律政策适用,受到好评。
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有关部门起草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公安出警、处置、带离,民政接受、临时监护、调查评估、起诉、安置,法院受理、审理,检察机关监督”等核心环节和关键流程,激活了监护资格撤销制度,建立了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跨部门协作体系,确立了未成年人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工作机制,使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一直处于有人监护、被人关爱的状态。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牵头起草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确立了公权力对家庭暴力依法及时、有效干预,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等原则,规范了对家暴行为的发现、干预机制,创设了接报单位负责制、强制报告制、特殊人群特殊保护制,明确了认定家暴案件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从严与从宽处罚的量刑尺度。文件的出台有效推动了反家庭暴力法的立法工作,在遏制家庭暴力犯罪上初见成效,受到好评。
加强专业指导与舆论宣传
加强培训指导,提升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专业水平。2010年以来,先后在北京、内蒙古、云南、广西等地举办各类审判业务培训十余期,培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司法所、妇联、(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反家暴工作人员三千余人次;围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及家庭暴力犯罪,组织编写了4部审判指导图书,以案释法。
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着力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理念意识。2010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利用“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通报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工作情况,共发布虐待伤害、拐卖、性侵妇女儿童典型案例十余批、46件,有效震慑了犯罪分子,增强了公众预防、制止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的意识。
探索构建保护妇女儿童权益联动机制试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持续推进反家暴联动试点工作,确定了19个中级、基层法院作为“涉家暴刑事司法改革试点法院”,延伸审判职能,与相关部门协同配合,探索对侵犯妇女儿童权益犯罪的综合治理与被害人的全面救助保护。其中,2014年初与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合作,选择福建省莆田市作为“中澳反家暴联动机制试点”,创造的“莆田经验”向全国进行推广。福建省法院系统所倡导的“五环维权工作法”“蓝丝带行动计划”等,均已形成一定的工作基础和影响力。
探索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和侵犯留守儿童权益犯罪试点工作,2014年确定山东省青岛市开展“预防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联动机制试点”项目,2015年在四川省眉山市创建“预防惩治侵犯留守儿童权益犯罪联动机制试点”。指导各试点法院牵头起草发布联动机制实施意见,明确、细化各部门在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方面的职责、任务。
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动妇女儿童保护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