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更新时间: 2015-10-20 02:05:01 已浏览:707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法发〔201418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现将该意见予以印发,请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该意见的要求,切实做好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

 

201493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的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执行公开原则,规范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执行进展情况,更好地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执行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立公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法发〔2006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号)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第一条  人民法院执行流程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依法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执行流程及其相关信息,一律予以公开,实现执行案件办理过程全公开、节点全告知、程序全对接、文书全上网,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元化、实时性的执行公开服务,全面推进阳光执行。

 

第二条  人民法院执行流程公开工作,以各级人民法院互联网门户网站(政务网)为基础平台和主要公开渠道,辅以手机短信、电话语音系统、电子公告屏和触摸屏、手机应用客户端、法院微博、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其他平台或渠道,将执行案件流程节点信息、案件进展状态及有关材料向案件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将与法院执行工作有关的执行服务信息、执行公告信息等公共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门户网站(政务网)下设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建立查询执行流程信息的功能模块。最高人民法院在政务网上建立“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开设“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的入口,提供查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的功能以及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执行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的链接。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电话语音系统,在立案大厅或信访接待等场所设立电子触摸屏,供案件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以及社会公众查阅有关执行公开事项。具备条件的法院,应当建立电子公告屏、在执行指挥系统建设中增加12368智能短信服务平台、法院微博以及法院微信公众号等公开渠道。

 

二、公开的渠道和内容

 

第三条  下列执行案件信息应当向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公开:

 

(一)当事人名称、案号、案由、立案日期等立案信息;

 

(二)执行法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

 

(三)采取执行措施信息,包括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查封、冻结、扣划、扣押等信息;

 

(四)采取强制措施信息,包括司法拘留、罚款、拘传、搜查以及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等信息;

 

(五)执行财产处置信息,包括委托评估、拍卖、变卖、以物抵债等信息;

 

(六)债权分配和执行款收付信息,包括债权分配方案、债权分配方案异议、债权分配方案修改、执行款进入法院执行专用账户、执行款划付等信息;

 

(七)暂缓执行、中止执行、委托执行、指定执行、提级执行等信息;

 

(八)执行和解协议信息;

 

(九)执行实施案件结案信息,包括执行结案日期、执行标的到位情况、结案方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等信息;

 

(十)执行异议、执行复议、案外人异议、执行主体变更和追加等案件的立案时间、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执行裁决、结案时间等信息;

 

(十一)执行申诉信访、执行督促、执行监督等案件的立案时间、案件承办法官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以及书记员的姓名和办公电话、案件处理意见、结案时间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