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单张≠买卖合同
基本案情:
原告梁某所经营的某地板专卖店开业前派放宣传单张,载明多项优惠活动,其中包括“订单数量超过40平方可享受订单500抵1000元使用(注:差额部分需补20元/m2)” 字样,在优惠活动右下角有载明“详情见店内海报”。李某看了宣传单张后心动,遂向原告预定木地板,并交付500元定金。开业当天,双方签订销售定单,定单载明:李某购买的木地板型号、安装平方数及各项细则。之后,梁某为李某安装木地板,双方签订销售明细单,载明:木地板安装面积为、单价、金额,脚线长度、单价、金额等内容。后因双方对订单500抵1000元使用的理解产生分歧,李某拒绝支付货款,梁某遂到法院起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宣传单张所载明的二重礼“预定单交定金500元抵1000元使用”中定金500元是否一律可以抵1000元使用?还是有其他限制条件?
新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原、被告履行其权利义务应以销售定单载明的内容为准。被告认为“订单数量超过40平方可享受订单500抵1000元使用(注:差额部分需补20元/m2)”这句话指代内容不明确,40平方中平方没有带单位,没有说明是平方米还是平方厘米,而且差额部分补20元/m2没有说明是顾客补给卖方还是卖方补给顾客,以此为由抗辩,认为货款应在金额中扣减1500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的规定,综合销售定单的有关条款、本地的交易习惯,法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支持。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拖欠的货款给原告。
法官说法:
新兴县人民法院法官 刘春春:在信息化社会,买卖合同中因宣传资料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而广告中宣传单张所载明的内容能否作为合同成为约束买卖双方的条款?根据立法精神,合同的形成规定所需的一般条款包括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宣传单张只有在本身内容具体确定,同时广告发出者表达了收到者不需要与之进行进一步的商谈即可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才可以构成合同。而目前社会上大多数商家所派放的宣传单张只是载明产品的梗概,并不能作为合同成为约束双方的条款。该案例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消费时应该要更注重所签订的合同所涉及的条款,而不应该一味着重宣传单张或者广告中载明的内容从而左右自己的消费主张;另一方面,也提醒广大商家,在制作宣传单张以及与顾客签订正式合同时,要清晰、明确,尽可能减少歧义,减少分歧,共同营造诚信、和谐的商业交易氛围。
(新兴县人民法院 刘春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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