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贩毒品触刑法 两男子被判重刑

更新时间: 2015-06-26 08:55:21 已浏览:428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放】

被告人胡某、李某二人密谋共同制造冰毒,将制毒工具、辅料等物品搬到罗定市黎少镇上车村一住宅里,开始制造毒品。2013630日,胡某与绰号“记仔”的男子联系,约定以每克140元的价格,将其与李某共同制造出来的冰毒30克贩卖给“记仔”,并由李某负责将该30克冰毒带到罗城金冠宾馆附近进行交易。当日,警察在罗城金冠宾馆背后的一巷子将李某抓获,当场在其身上缴获两包冰毒共30克。当警察到制毒场所里抓捕胡某时,胡某把冰毒的液体倒入卫生间,警察撞门进屋抓获胡某, 并现场缴获冰毒39.8克、含冰毒成分的液体6035.1克。警察随后又从胡某的住处缴获14.9克海洛因。云浮中院审理后,以犯贩卖、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并罚判处胡某有期徒刑十六年,以犯贩卖、制造毒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同时对两被告人并处没收财产。两被告人不服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点评

刘恒军(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我国法律对毒品犯罪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我国刑法第357条的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刑法第347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结合本案,两被告人密谋共同制造冰毒,在两被告人分工配合下,已成功制造出晶体冰毒69.8克及含冰毒成分的液体6035.1克,完成了制造毒品的整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理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毒品犯罪是严重刑事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国家严厉打击的对象。《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要协同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坚持对毒品犯罪活动‘零容忍’,依法严惩各类毒品犯罪。”市中级法院始终坚持对毒品犯罪进行严厉打击,尤其是对走私、制造毒品、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以及毒枭、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从严惩处。去年以来,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处毒品犯罪分子死刑或无期徒刑就有16人,十年有期徒刑以上42人。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刘恒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