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隐瞒房屋情况 造成当事人损失应赔偿

更新时间: 2015-06-19 01:05:44 已浏览:412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

20115月,被告林某某、祝某某共同在云浮市区丰收会众岗购买一土地用于建设商品房,20119月,未办理报建手续便开始建房。20126月,被告林某某、祝某某委托被告程某某经营的、未依法设立的房地产中介公司中放盘预售该楼房。2012718,被告程某某的房地产中介公司向原告刘某某介绍:被告林某某、祝某某有房屋出卖,付款后可立即办理房产证,如不能办理房产证双倍退还购房款。原告便与被告林某某、祝某某签订了《房地产权转让合同》,《房地产权转让合同》,约定将坐落于云浮市区丰收会众岗402号面积约80平方米的房屋以33万元转让给原告。当天,原告向房地产中介公司支付了房屋中介费5000元,并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了20万元给被告林某某、祝某某。20144月,被告林某某、祝某某因在销售房屋过程中一房多卖、先卖再抵押借款等手段,诈骗多名购房者购房款,构成合同诈骗,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为此,原告刘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林某某、祝某某返还原告购房款20万元;2、被告程某某返还房屋中介费5000元给原告,并对原告受骗的购房款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云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依法作出判决:一、被告林某某、祝某某返还原告刘某某购房款20万元。二、被告程某某对被告林某某、祝某某不能返还原告刘某某购房款部分承担60%的赔偿责任。三、被告程某某返还原告刘某某中介费5000元。

 

【法官点评】

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对于被告林某某、祝某某的责任:二人以非法占为目的,违法售卖楼房、一房多卖,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原告刘某某等人的财物,所签订的《房地产权转让合同》为无效合同,所骗取刘某某的购房款20万元,应当全额返还给原告刘某某。

对于被告程某某的责任:被告程某某经营的房地产中介未依法设立,且在从事中介活动中隐瞒情况,没有向原告刘某某如实告知楼房的相关信息,并促成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祝某某签订购房合同,收取了原告刘某某的中介费5000元,致使原告刘某某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此,被告程某某应退还原告刘某某中介费5000元,并应承担相关的民事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刘某某在进行购房活动时亦存在疏忽大意,过于轻信他人,也应自负部分责任。故此,判决被告林某某、祝某某全额返还原告刘某某购房款20万元;被告程某某返还原告刘某某中介费5000元,并对对被告林某某、祝某某不能返还部分承担60%的赔偿责任。

 

(云安区人民法院   曾华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