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私下交换农田,征地补偿款应由谁享有?

更新时间: 2015-06-03 02:50:18 已浏览:412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放:本案当事人均是云城区安塘街道曲江村一队村民。200011月,原告冼某、邓某将本村位于庙坪洞0.2亩的农田及庙口0.06亩的农田与被告何某位于本村大禾塘的0.52亩农田进行互换,将本村位于庙坪洞0.25亩的农田与被告周某位于本村大禾塘的0.35亩农田进行互换。原告冼某、邓某在换来的农田上种植了荔枝树。

原告冼某、邓某与两被告换田后,在换来的农田上种植果树已经12年,果树一直由原告冼某、邓某收益,双方均没有任何意见。20123月,因政府征用了原告冼某、邓某本村的有关土地(包括原告上述换来的农田)引起双方纷争。按照本村征地分配方案的规定,青苗补偿款归承包者所有,征地款归田主所有。原告冼某、邓某既是田主,也是农田承包者,青苗款和征地款都应归原告冼某、邓某所有。然而,政府征用了原告冼某、邓某上述农田后,原告冼某、邓某虽然领取了荔枝树的青苗补偿款,但征地款却被两被告领取,其中被告何某领取了26000元,被告周某领取了17500元。于是原告冼某、邓某请求判令被告何某、被告周某将与其换田的征地款43500元返还给原告,并负担本案受理费。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冼某、邓某与被告何某和被告周某的承包地交换耕种不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未产生物权变动,承包地交换耕种性质为合同关系,原被告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遂依照法律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本案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纠纷,争议焦点为承包地征地补偿款应由谁享有,而该争议焦点的解决在于明确原告与被告的承包地交换耕种性质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从而引起物权转让,还是只存在合同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在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私自交换耕地使用,只有口头协议,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没有报发包方备案及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土地经营权承包证书上仍为承包地交换前记载内容,亦有事实证明,原被告也按交换承包地前的状况缴纳税费和领取补贴。

综上所述,原被告的承包地交换耕种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双方并未取得换来的承包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原被告之间只存在合同关系,原告不能证明双方有按照交换后的耕地领取征地补偿款的约定,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按照该次征地补偿款分配方式是以发包方登记的权利人为准,原告无权要求被告返还征地款,至于被告用于与原告交换耕种的承包地被征收,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应由双方当事人另行协商处理。

 

                 (云浮市云城区法院研究室     刘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