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不成 ,男子一纸诉状告女子不当得利
[案情回放]
原告潘某华与被告黄某芳于2012年5月30日经人介绍认识开始交往,双方均有意认识了解对方,此后原告开始为被告购买衣服鞋子等物品。2012年原告与被告一同来到金山珠宝金行,原告在金山珠宝金行购买价格为2855元的一条金链给被告。原告此后多次打电话给被告要求尽快结婚,被告觉得原告很烦,没有答应原告诉求。2012年6月28日,原告向公安机关报警,称被告诈骗原告。公安机关并未进行刑事立案,于2013年2月21传唤双方进行调解,但原被告双方未能解决纠纷。原告潘某华遂以被告已结婚,欺骗原告感情,索取财物,所购金链系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被告,要求被告返还价值2855元的金链。被告提供《离婚证》一本,显示被告黄某芳曾与名为陈某成的人结婚,双方并于2010年11月12日离婚。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以原告无证据证实被告以谈婚为名骗取原告钱财,金链系原告自愿赠与被告,并非不当得利为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在男女交往过程中,一方经常会接受另一方的财物,当两人交往出现裂痕甚至反目成仇时,送出财物的一方因为达不到自己的目的,会要求接受财物的一方返还财物,此时,法院是否支持财物的返还,要综合收受财物多少、男女双方当事人送出和接受财物时真实的意思表示、男女双方的经济情况及接受财物的一方是否有借交往敛财的故意和实施欺骗对方的行为等情况进行判断。
具体到本案,原告送给被告金链是为了博得被告的好感,被告虽然曾经结婚,但此后离婚,与原告交往时处于单身状态,无证据证明其有以谈婚为名骗取原告钱财的故意。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自行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原告为被告购买金链的价值为2855元,数额并不大,赠与财物不足以影响原告的生存生活。被告取得金链是基于原告自行处分其财产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原告送给被告金链是赠与行为,且在赠与财物已经交付情况下,赠与已经履行完毕,被告取得金链是有合法依据,并非不当得利。在双方关系破裂无法继续交往的情况下,原告事后反悔不影响在送出财物时原被告是赠与合同的关系的认定,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云浮市云城区法院民二庭法官 杨清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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