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改革的目标定位思考

更新时间: 2015-05-27 02:18:56 已浏览:437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当前,法官职业化改革的问题是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颇为关注的焦点。司法改革究竟改“什么”?201466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以下简称《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提出了政策意见或者政策取向,广东已被列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的6个先行试点省市之一。笔者纵观上海、深圳、佛山等第一批试点市司法改革基本情况,改革目标清晰,要从司法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上,尽可能为法官职业去“行政化”,彰显“专业化”,回归司法本位,使法官享有职业的尊荣感。

广东是探索我国司法改革实践的前沿阵地,近年来,深圳、佛山两地区法院为改变现有司法人员管理模式的弊端,推进法官职业化改革的步伐从未停止过。省法院郑鄂院长在改革中表示:“司法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找到法院存在的重要问题来进行突破,如行政化审判方式弊病比较大,就必须寻找合理的审判方式。”可见,司法改革应当在阻碍法院科学发展的管理体制和审判机制上努力寻求突破口。笔者结合中央司法改革的政策意见、深圳、上海第一批试点法院改革的工作方案,认为司法改革的方向定位在“两个点”上:法院管理体制去行政化和审判权归于审判者。

(一)法院管理体制去行政化

1、法院外部司法环境去行政化

长期以来,我国客观存在的历史因素,使得人们认为法院承担的社会职能与一般行政机关无异,尤其一些地方党委、政府经常把法院等同于普通党政机关,这正如清华大学法学院周光权教授所说:“招商引资、拆迁、创卫等党政机关的任务经常被分配到法院,不仅牵扯了办案精力,分散了办案力量,还经常给当事人造成法院与政府是一家的错觉,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因此,司法改革是要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指引下,明确法院在推动“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扮演的重要角色,保障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文提出,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完整的追责链条,是对“法治高于人治”观念的现实问题回应。与此同时,司法改革将改革地方各级法院经费按行政区域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体制,有利于排除地方党政机关的不当干预。《框架意见》明确了试点地区的改革路径,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地方各级法院经费上收省级统一管理时,要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使各地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为办公、办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如深圳、佛山、汕头、茂名第一批试点市的法院经费统一上收广东省财政厅管理。这项改革举措,对确保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具有深远意义。

2、法院内部人员管理去行政化

司法改革前,在行政化的管理体制下,我国对司法人员实行与普通公务员相同的管理模式,不符合法律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法院法官的待遇与行政级别挂钩,晋升“科级法官”、“处级法官”的成长通道狭窄,一些法官对坚守审判岗位、追求职业梦想的信念开始动摇,一些法官为实现个人期望目标选择了辞职或调离。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尤其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大历史任务后,法官成为法治建设的主导力量,更需要有健全的制度来保障队伍建设,如任职、薪酬、晋升制度等等。实现法官职业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不可少的关键环节。

《框架意见》提出司法改革的七项政策内容中有五项涉及司法人员,最重要的改革思路是推进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健全法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各自单独的职务序列,适当增加司法辅助人员的比例,让法官从繁琐的非审判事务中解脱出来,使法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从公务员队伍中单列出来。如2014227日,深圳法院出台了《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和法官职业化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审判辅助人员又分为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明确各类人员不同的工作职责,按照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对各类人员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法官按照法官职务序列管理,法官以等级定待遇,每一个法官等级与若干薪级挂钩,而不与行政级别挂钩。司法行政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依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管理,司法警察按照警察职务序列管理。《改革方案》规定,法官不得在政治部、办公室、监察室等司法行政部门任职。在司法行政岗位的法官,要对自己的职业重新作出选择,特别是担任司法行政部门领导职务的法官,要么选择放弃法官身份继续担任司法行政领导职务,要么选择放弃司法行政岗位的领导职位,回到审判岗位办案,彻底切断法官与行政级别之间的通道。

(二)审判权归于审判者

 此轮司法改革的动力源于法院的行政化管理体制割裂了审与判、权与责的逻辑关系,弱化了法官和审判组织的主体地位。改革的主攻方向是将审判权归还于审判者,由审判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这符合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司法公正原则。《框架意见》将司法责任制作为改革试点的重点内容之一,以完善主审法官责任制、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为抓手,建立法官员额制,把高素质人才充实到办案第一线,突出法官办案的主体地位,明确法官办案的权力和责任,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严格错案责任追究,形成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管理有序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依据《框架意见》的指导性改革政策导向,笔者认为,部分试点城市法院为有效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建立了符合司法规律的法官员额制和健全审判长负责制的审判工作机制。

 1、法官员额制问题。法官员额制是指根据法院审理案件的数量、案件复杂、疑难程度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法官员额,将符合条件的人员选任为法官的一项司法制度。实施法官员额制度是建设法官队伍走专业化、精英化道路的必然选择。如何确定法官员额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认为:“法官员额比例计算需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设置时主要参考案件数量、当地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情况三个基本条件,另外需考虑经费装备、司法辅助人员的配备、交通环境状况等等,这些因素与员额比例的设置有关联性。目前,年轻法官群体是推动今后法院工作的一支生力军,任何行业的改革如果将优秀人才拒之门外,改革成效就要大打折扣,法官确定员额比率不搞‘一刀切’。”《框架意见》对建立法官员额制仅提出政策取向,不设定员额比例,由各省单独确定。如上海第一批试点法院确立的法官员额比例为33%以下;广东第一批试点法院确立的法官员额比例为39%以下,省法院郑鄂院长在接受《南方都市报》记者采访时解释:“39%法官比例是按照世界上法院发展规律确定,目前还没有经过实践,到底适不适合广东,现在还不能确定。39%只是司法体制改革后广东全省法官比例,并不是每个法院都如此。”深圳市的案件数量大,法院在改革方案中规定中级法院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0%,各区法院法官员额最多不超过本单位政法专项编制的65%

 笔者认为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是实现法律职业专业化必不可缺的条件,是一项有意义的司法改革措施,改革目标是让优秀法官保留在司法队伍中。我国基层法院,尤其是大、中城市基层法院的办案主力均由中青年法官承担,员额设置应当建立在各地区法院政法专项编制基础上,综合考虑本地区案件数量、复杂疑难程度、经济发展状况,并结合个人法律理论水平、办案能力及职业道德操守,选拔法官,确定员额比例,不能简单地排资论辈,搞“一刀切”。改革后的法官队伍结构应当呈梯状式的,既要有资深年龄段的法官(50周岁以上),也要有中间年龄段的法官(40周岁以上至50周岁以下),还要有年轻段的法官(30岁周以上至40周岁以下)。

 2、审判长负责制的审判工作机制问题。审与判的分离是司法改革前法院最为人诟病的问题,案件裁判结果均来自于主审法官层层上报庭长、院长审批决定,呈现“不管谁审案,官大的说了算”的现象。因此,司法改革在解决裁判主体问题的同时,必须解决怎样裁判的问题。

 审判长负责制是部分试点法院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的亮点,就是要改变以前法官判案要经庭长、主管副院长签字审批决定且庭长、副院长不参与审案而要判案的格局,形成以审判长为中心的审判组织,直接负责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如深圳市福田法院的改革以推行审判长负责制为切入点,依照规定程序公开选任审判长,建立以1名审判长为核心,包括2名法官、3名法官助理、4名其他辅助人员在内的“1+2+3+4”模式的专业化审判团队。选任的审判长不再受庭长的领导,既是团队的审理者,也是团队的管理者。审判资源由审判长支配,拥有案件的分配权、决定权、签发权(除重大、复杂疑难、政治敏感性较强或者依规定需要呈报院领导审批或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外,审判长可直接签发。)以及团队成员的管理考核权、工作调配权等等,审判长被赋予完整的裁判权。深圳市中级法院在改革方案中还规定了审判权、审判管理权和审判监督权即“三权”并行机制,对“三权”行使均作了明确限定,只能在规定范围内行使权力,比如谁审谁判谁负责,这样既有利于监督,也不影响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

 

(作者:云浮中院 罗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