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谈婚不成功,收取礼金应返还
[案情回放]
张某棠的弟弟张某亮侨居委内瑞拉。2009年4月,经人介绍与黎某英、谭某明的女儿谭某认识并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方式进行恋爱,期间,双方有书信往来并确立恋爱关系。2009年9月、12月间张某棠向谭某明、黎某英汇款两笔共计3万元作为张某亮与谭某结婚的彩礼。2010年春节前,谭某持张某棠提供的签证前往委内瑞拉看望张某亮,却因涉嫌伪造委内瑞拉签证,被拒绝入境、遣返回国,并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罗湖出入境边防检查站罚款1500元。谭某被遣返回国后,张某亮于2010年4月购买了回国的机票回到国内准备与谭某相亲。但女方反悔,不同意见面相亲,双方无法再进行谈婚论嫁。张某棠向谭某明、黎某英提出退还彩礼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谭某明、黎某英返还彩礼30000元。
罗定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限被告谭某明、黎某英返还礼金的50%即15000元给原告张某棠。
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陈建光(罗定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行政庭庭长)本案是婚约财产纠纷。婚约财产纠纷,是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由于原告张某棠的弟弟张某亮虽未与被告谭某明、黎某英的女儿谭某订立书面婚约,但双方已确立恋爱关系,而原告在张某亮与谭某确立恋爱关系后所给付被告谭某明、黎某英的3万元,是以谭某与其弟张某亮结婚为附加条件,该3万元符合彩礼的性质,可参照前述第4种办法处理。现因这两人没能登记结婚,因此,原告请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应予以支持。至于返还婚约财产的比例,司法实践中,一些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收受彩礼方均普遍认为,彩礼是否返还应当看女方是否有过错。如果因女方确有过错,则应该返还;如果男方有过错,那么一切彩礼就不予退还,这是农村解决婚约财产纠纷的习惯做法。该习惯做法虽然没有明文的法律规定,但是根据法律责任构成中的因果关系要素,其作为考虑返还比例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也符合民众的心里期盼。当然对双方是否过错的判断,双方均得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比如女方在收受彩礼后,再次与其他人订立婚约并收受彩礼的,应属于女方的过错,彩礼则应100%返还;如果是给付彩礼方存在对女方虐待、侮辱或又另订婚约给付彩礼的,则应属男方的过错,法院可以酌情考虑在彩礼价值的较低比例20%内返还或者不予返还。若因非双方原因的意外事故,导致一方失去结婚条件,则可以根据公平责任原则,无论哪一方提出解除婚约,均可按50%的返还比例予以返还。由于原告方提供的签证出了问题,造成谭某在前往委内瑞拉途中被扣留,受到损失,进而不愿意继续履行婚约,对此原告亦有一定的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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