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款都付清了,为啥房子还不是我的
【案情】
2007年12月10日,原告梁某坚作为受让方、被告顾某琼作为转让方,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顾某琼将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新兴县新城镇兴隆路的房地产转让给原告梁某坚,双方议定房地产交易金额为120万元,其中签订合同时梁某坚支付55万元作为定金,2008年3月底前支付60万元,余款5万元在办理转让手续后付清。签订合同后,梁某坚分别于2007年12月11日、2008年4月1日支付了购房款550000元、600000元给顾某琼。2008年9月15日,被告顾某琼将涉案的房地产交付给梁某坚居住使用,梁某坚亦于当天将购房款余款5万元支付给顾某琼。此后,双方一直无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2014年8月13日,新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另案时,因顾某琼的其他债务问题,依法查封了顾某琼的上述房地产。梁某坚在得知房地产被查封事宜后,到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对涉案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房产管理部门以涉案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为由拒绝为其办理过户。为此,梁某坚遂于2014年11月20日诉至新兴县人民法院,并提出请求:1、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涉案房地产归梁某坚所有。
新兴县人民法院在经审理查明后,依法判决原告梁某坚与被告顾某琼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驳回了原告梁某坚确认涉案房地产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新兴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陈红梅】:本案系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原告梁某坚与被告顾某琼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故对原告梁某坚要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的请求,理应予以支持。但是,对于原告梁某坚要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涉案房屋属不动产,其物权变动应以登记为准。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即双方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梁某坚将购房款付清给顾某琼,被告顾某琼亦将房产交付梁某坚居住使用,但是双方一直都没有依法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手续,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梁某坚不能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梁某坚请求确认涉案房屋归其所有,有违上述法律规定,对其该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在当下房地产市场如火如荼的情况下,上述案例具有普遍的代表性,卖方已经收齐购房款,买方亦已自行对房屋居住使用,双方交易已实际完成,买卖双方掉以轻心,本着自身利益最大化,往往为了逃避纳税而不对房屋登记过户。然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屋属不动产,其权利归属主要依据房产登记机构的登记确定。因此,法官凭此案件提醒大家,在房屋交易的过程中,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后,应尽快办理过户手续,防止在支付部分或全部购房款后房屋被查封、转移、抵押的情况出现,更千万不要为了逃税而不登记过户,否则可能会为了一把“米”而把“鸡”都给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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