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火枪换来三年有期徒刑——不懂法的沉痛代价
“我只是把装修用的钉枪改装了一下用来打鸟,没有用于非法活动,我不知道这也犯法,一审判决量刑太重,请二审法院给予轻判。”这是被告人陈某在案件二审期间反复强调的一个上诉意见,云安区法院一审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三年。但他不知道,不懂法、“不知道这也犯法”的上诉理由根本不能成为法律上减轻刑罚的理由。云浮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不懂法,让被告人陈某付出了三年牢狱的沉痛代价。
【案情回放】2013年3月,陈某通过朋友帮忙,从广州番禺买了两支射钉枪回来用于店铺装修。装修完后,陈某看到两支射钉枪放在家里也没什么用,突发奇想,借助自己的聪明才智,从建材店购买了无缝钢管等材料,把这两支射钉枪改装成火药枪,用于打鸟。这过程中,陈某没有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持枪许可证。2013年9月的一天上午,陈某拿上其中一支火药枪(全长935MM,枪管长829MM,口径7MM)驾车到云安县富林镇长江岭附近山上打鸟,途中被巡逻的公安民警查获,除搜出火药枪枪一支外,还搜出射钉弹93颗,铁砂及用于装铁砂火药的工具一批。随后办案民警又在陈某住处搜获另外一支火药枪(枪体标识为“JD327B南山制造”, 全长260MM)和二条钢质枪管。经鉴定机构鉴定,该两支火药枪均是自制火药枪,具备枪械性能。案件最后移送到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遂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对两支火药枪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潘展云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罪刑法定是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犯罪与否,犯罪情节是轻还是重,都由法律严格规定。一个行为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就构成犯罪,而不论行为人是否意识到这是犯罪行为。相反,一个行为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即使行为人自己认为是犯罪,法律上也不会判其有罪。
回归到本案,枪支弹药对社会公共安全具有极大危险性,因此,国家将之列为违禁品,实施严格管理。在我国《刑法》中,对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刑法》第128条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规定:“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即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即为情节严重。本案被告人陈某未依法获取持枪许可证,私自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并属于“情节严重”,考虑到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已属法定量刑幅度内从轻处罚。
当前,我国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律在我们日常工作、生活当中的地位和作用必然会越来越重要,越来越突出。在此,法官建议大家日常对法律知识多一点关注、多一点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更好地了解自身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懂得、学会、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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