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登记错误,还需主动纠错
更新时间: 2015-05-27 01:10:40 已浏览:5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巨海创业公司等诉省工商局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案】
巨海公司、汇衡昌公司、邝毅、翁清和、翁德通、郭智雄等六原告均原为新思维公司的股东,其股权均于2011年经省工商局核准登记。该公司还有股东为林楚旭、郭朝进和广州瑞达投资公司。去年2月,经新思维公司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后,省工商局经审查核准了该公司的变更登记,将法定代表人由林楚旭变更为林坚清,将前述股东变更为林楚旭、林坚清和广州瑞达投资公司,并对新思维公司提交的新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成员核准备案。六原告不服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变更登记。
经过司法鉴定,新思维公司申请公司变更登记(备案)材料中的股东会决议以及股权转让合同中六原告的印文、签名与2011年初次登记时留存在省工商局的股东会决议等材料中的不相符。省工商局认为其从肉眼上无法判断区别,已尽审慎审查义务。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省工商局审查认为新思维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备案)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要求,予以核准并无不当。但现新思维公司提交虚假证据材料骗取核准变更登记的事实足以认定,该登记应当予以撤销。法院支持了六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不得以已尽审慎审查为由拒绝纠错
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的公司登记行为,即使工商部门已尽审慎审查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但在登记结果错误时仍有义务自我纠错,否则会在客观上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若不主动纠错,法院将依法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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