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可一推了之

更新时间: 2015-05-27 01:09:48 已浏览:9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陶某诉东莞市国土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去年94日,陶某向东莞国土局申请公开麻涌镇大步村东海“漰涌沙”(1200亩)地块的征地手续及复耕土地手续。同月22日,该局答复告知其申请所涉及的地块位置信息不明确,要求提供如地块四至、宗地图、项目名称等。陶某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国土局依法公开信息。

一审期间,陶某提交了国土局在20121月向其作出的《信息公开告知书》,并称本案涉及的申请是要求该局公开20121月份未公开的其他信息。国土局未在法院限定时间内回复对前述《信息公开告知书》核实情况。

案经东莞第一法院一审判决,东莞国土局败诉后提起上诉。东莞中院认为:东莞国土局于2012年曾依陶某的申请公开前述地块的征地信息,原审判决据此依法认定该局收到陶某本案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知悉该地块位置,并无不当。国土局以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明确为理由,不予公开相关信息违法。

法官提示:申请内容不专业,专业部门要释明

    申请人“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应当负有一定的说明和解释义务。行政机关主张申请内容不明确又不作出合理说明的,依法应不予采纳其主张。如果一刀切地采取“书面”对“书面”的方式,既不利于官民对话平台的畅通,亦易引发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