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公证书涉假,房产登记被撤销

更新时间: 2015-05-27 01:06:05 已浏览:8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梁某聪诉佛山市顺德区政府房地产权登记案】

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跃进路新辉楼211房为梁某聪等三人共有。2013年5月31日,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公证书》记载:上述三人于2013年5月31日亲自签名并捺手指模委托陈飞峰、潘仁飞、梁慧文办理211房的转让事宜。去年1月28日,受委托人梁慧文代表上述房屋共有权人与广州骏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仁飞共同前往顺德区政府下属的房地产登记部门申办211房的权属转移登记,骏力公司顺利取得《房地产权证》。但经查明,梁某聪自2012年8月15日至2014年4月3日在广东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被强制隔离戒毒,且在2013年5月31日并无请假外出及所内会见记录。

梁某聪知悉上述房屋转让事实后,向顺德区政府提出异议无果,遂提起了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撤销上述房地产权证。

案经佛山高明区法院一审判决,骏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佛山中院二审认为:《解除强制隔离戒毒证明书》足以推翻《公证书》的内容,该委托公证不能作为办理涉案房屋过户登记的依据。所诉《房地产权证》丧失合法的基础,应予撤销。潘仁飞既作为涉案房屋出让方的受托人又作为买受方骏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到涉案房屋的转让过程中,故骏力公司认为其善意取得不能成立。

法官提示:既是受托人又是买受人一般不构成善意第三人

善意取得不动产是指受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不动产的出让人无权处分该不动产。本案中,骏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虚假委托转让手续的参与人,该公司不构成善意第三人的身份受让涉案房产,故对错误的不动产登记行为应作出撤销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