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毒品陷阱多 司法审判敲警钟

更新时间: 2026-06-29 09:10:45 已浏览:835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为深入推进全面禁毒宣传教育,严厉打击新型毒品犯罪,切实筑牢社会安全防线,近期,郁南法院审结多起贩卖新型毒品案件,有力震慑新型毒品犯罪行为。

案例一:看似普通“冲剂”、“胶囊”,实为致命毒品!

被告邱某在明知1-[1-(3-甲氧基苯基)环已基]吡咯烷(3-MeO-PCPy)系国家列管的新型解离类精神活性物质,属于法律规定的毒品,具有强烈致幻、解离毒性,将3包含有1-[1-(3-甲氧基苯基)环已基]吡咯烷(3-MeO-PCPy)成分的新型毒品“冲剂”售卖给吸毒人员,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邱某明知涉案物品属于新型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案例二:酒吧兜售“上头电子烟”男子获刑!

被告人江某从上家处以1100元购买3粒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在郁南县都城镇某酒吧后门处以12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吸食,从中获利100元,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明知该“烟弹”含有依托咪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判处相应刑罚!

禁毒警示:新型毒品善于“伪装隐身”,擦亮双眼远离陷阱

新型毒品不断变换外衣,藏身于奶茶、电子烟、胶囊等日常用品中,但新型毒品万变不离其“毒”,伪装得再精致,违法危害的本质不会改变。广大市民需提高警惕,坚决拒绝陌生人提供的不明零食、饮品、电子烟,发现涉毒线索及时举报,自觉远离毒品侵害,筑牢全民禁毒防线。

近年来,郁南法院认真履行禁毒工作职责,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9件38人,并在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审判的基础上,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帮扶工作组常态化到乡镇开展禁毒督导帮扶工作,多次获得县禁毒工作考核优秀等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