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全国道路交通事故总量、较大事故实现“双下降” 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

更新时间: 2026-02-16 15:51:00 已浏览:145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道路交通安全是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也是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旨在明确类案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促进提升相关案件办理质效,并发挥司法裁判的警示、教育、引领功能,构建良好交通秩序。

  记者从最高法了解到,2025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事故总量、较大事故实现“双下降”,全国法院受理涉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数量也有所下降。其中,受理交通肇事犯罪一审案件4.3万余件,同比下降超过3%;受理危险驾驶犯罪一审案件23万余件,同比下降近16%。

  最高法表示,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包括长期困扰审判实践的传统问题,以及伴随新技术、新业态发展而产生的新问题。为进一步强化审判指导,最高法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疑难复杂争议问题,针对性遴选发布了本批指导性案例。

  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共5件,包括1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件交通肇事案、3件危险驾驶案。其中,指导性案例268号“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明确了毒驾肇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规则,指导性案例269号“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明确了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事故责任的实质认定规则,指导性案例270号“成某明危险驾驶案”明确了醉酒驾驶案件中公安机关提取血液样本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指导性案例272号“艾某等危险驾驶案”明确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成立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回应了“智驾”时代的新问题。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明确,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此外,记者从最高法还获悉,为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最高法不断健全案例指导制度,高质量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使用,发挥其裁判规则指引和行为规范引领价值。截至2026年2月12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案例超过5300件,其中,交通肇事刑事案例30余件、危险驾驶刑事案例60余件。相关案例不仅为相关案件办理提供了权威参考,也为社会公众理解、掌握交通行为规范提供了鲜活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