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难逃法眼 伪造证据终遭惩戒

更新时间: 2025-03-17 10:45:26 已浏览:73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一张仅有签名的空白还款协议书,事后竟“长出”了还款金额、日期等关键内容,甚至配上了“全套”伪造的微信转账凭证——近日,在罗定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被告陈某为减免自身责任,伪造重要证据并作虚假陈述,最终被法院开出司法惩戒决定书,依法处以罚款3000元。

廖某陈某2023年4月份至2024年3月期间为恋爱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陈某多次向廖某表示自己因为还贷需要资金,廖某遂多次通过微信、银行向陈某某转款合计 239998 元。其中,2023年 5月31日微信转账中的 30000 元,廖某根据陈某的要求,在转账说明作了“自愿赠予陈某”的备注。2024年3月4日,廖某在某购物平台上代陈某付款购了一台手机,廖某为此支出了 7801.5 元。2024年4月20日,经多次催讨上述资金未果,廖某遂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针锋相对。对于廖某的诉讼请求,陈某提交了一份落款时间为2024年1月11日《还款协议书》以证明其与廖某签订协议,约定归还30000元给廖某则双方之间的债务一笔勾销。同时还提交了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明上述还款协议书中提到的 30000元已经在 2024年1月11日还给廖某。

“协议内容全是后填的!所谓还款转账根本不存在!”面对陈某提交的证据,廖某情绪激动。他表示,陈某当时以需要制作一份还款协议以便找父母帮忙还款为由,让其先行在空白协议书上签名。事后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陈某在上述协议书上自行填写了还款时间、款项金额等数字内容。而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则是陈某伪造提交。

“诉讼不是儿戏,法庭权威不容挑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诉讼参与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陈某,你所提交的证据是否真实?”眼看双方围绕陈某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争执不下,法官就还款协议书及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和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再次详细询问陈某,并就伪造证据、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对陈某进行了释明和教育。

“当时他说相信我才签的空白协议,内容都是我后来自己填的……”听完法官的话,陈某沉默良久,终于承认还款协议书及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证据均为伪造的事实。

法院认为,陈某提交的还款协议书、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三份证据均为伪造,上述证据对案件有着决定性的影响,属于重要证据。由于陈某为减免自身责任,伪造重要证据并作虚假陈述,妨碍了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扰乱了民事诉讼秩序,罗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决定对其处以罚款3000元。与此同时,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了民事判决,判令陈某向廖某偿还借款本金 217799.5 元并支付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4月2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走出法庭时,陈某那份精心炮制的协议书正被法官装入证据袋,纸张边缘在阳光下泛起冷光。陈某这份试图玩弄法律的“小聪明”,被法官的“火眼金睛”一下拆穿,最终成为其诚信缺失的永久注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