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赠与他人财物?注意了!

更新时间: 2023-09-12 16:43:22 已浏览:5110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蒋某某、李某某夫妻,二人与何某某住所相近2022年10月31日,何某某送了一小扎“倒钩枫”(钩滕)及一段 “海枫”树根蒋某某和李某某。当天下午,夫妻俩何某某送的“倒钩枫”及“海枫”用于煲汤并饮用。其后,蒋某某和李某某先后出现头晕,被送院救治。次日,二人亲属将煲汤药材送医院检验,经化验结果为“断肠草”中毒报警处理经民警对蒋某某和李某某抽血检验及对用于煲汤的药材化验,证实二人“断肠草”中毒。蒋某某和李某某认为“断肠草”中毒是何某某主要过错造成的,遂起诉至云城区法院,请求何某某赔偿因药物中毒造成的损失。

 

【法院判决

云城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服用的物品有合理的安全意识,在不清楚植物根茎的成分,在不能确保植物根茎无危害的情况下仍然服用,是导致此次中毒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被告作为赠与方,应对赠与物品的质量安全、食用安全,负有合理的安全意识注意义务被告是非专业人士,且不清楚植物根茎的成分,在不能确保植物根茎无危害的情况下赠与他人,存在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被告的赠与行为确实是好意,如果主观上出于好意还要承担较重的责任,那么将打击“好意”的积极性,不利于营造良好的社会风气。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于因本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本院酌情认定由原告自行负担70%的责任,由被告负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是因邻里之间赠与“药材”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在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行为中,特别是“街坊邻里间互相赠与物品是正常社会交往,是增进友谊的良性互动。我们在赠与他人物品,应当对物品的质量安全、食用安全负有合理的安全意识注意义务。在不清楚赠与物品的成分不能确保赠与物品是否有危害的情况下,赠与物品给他人,造成他人危害的,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