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权容留他人吸毒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梁某权驾驶一灰色丰田牌小汽车,搭载吸毒人员吴某宇到城区某镇联系“腰古仔”购买毒品,返程后二人在小汽车内吸食毒品“冲剂”和氯胺酮(俗称“K粉”)。
2020年6月,梁某权驾驶上述小汽车与吸毒人员吴某宇联系“腰古仔”购买毒品。在返程路上,梁某权与吸毒人员吴某宇、练某垣三人在小汽车内吸食购买的毒品“冲剂”和氯胺酮(俗称“K粉”)。
2020年7月,梁某权驾驶上述小汽车搭载吸毒人员吴某宇、练某垣、“腰古仔”购买毒品。在回程路上某镇大桥附近,四人在小汽车内轮流吸食购买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
2021年3月16日晚,梁某权驾驶上述小汽车搭载吸毒人员吴某宇到城区某镇联系一名黑衣男子购买2400元毒品。路过某镇大桥附近处,梁某权与黑衣男子、吴某宇三人在小汽车内吸食购买的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到次日2时许,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被告人梁某权与吴某宇,并在小汽车内搜出白色晶状物品0.4克、白色固体状物品0.27克、粉色固体状物品0.04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状物品检出氟胺酮(F-Ketamine)成分;白色固体状物品检出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成分;粉色固体状物品检出尼美西泮(Nimetazepam)。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权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到案后,被告人梁某权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法律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梁某权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对于容留场所的界定,不仅包括长期固定的住房或其他场所,也包括行为人临时租住的可控制、支配的酒店、KTV、饭店包厢等,甚至是车、船等交通工具。被告人梁某权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社会危险性较大,人民法院根据梁某权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依法从严惩处,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毒品犯罪的严正立场。
(供稿人:云城区人民法院 陈晓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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