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云安法院以案说法助力建设绿美广东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在第52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云安区人民法院梳理了两个典型案例,以期通过以案释法、说法明理,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携手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案例:非法买卖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男子获刑并赔偿生态环境损失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3日,陈某在位于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的住宅中被民警搜查出疑似火药枪二支、管制刀具三把。经鉴定,一支火药枪是以火药燃烧产生的气体为发射动力,具有枪械性能;另外一支不具有枪械性能。搜查出野生动物浸酒二瓶,现场扣押蛇类死体七条、疑似大壁虎死体六只。经华南动物物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疑似大壁虎六只属于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价值30000元。经云浮市林业局鉴定,送检的疑似野生动物(蛇类)七条,其中眼镜蛇死体二条,灰鼠蛇死体二条,金环蛇死体一条,银环蛇死体一条,黑眉锦蛇死体一条,均属国家“三有”保护动物,价值4900元。
【法院判决】
经云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具备枪械性能的火药枪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陈某非法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除负刑事责任外,对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破坏生态环境侵权责任。综上,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处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总和刑期三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赔偿生态环境损失30000元。
【法官说法】
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共同体的血脉和根基,为人类生存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生态支撑和生态服务,对于保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保护野生动物是每个公民的义务,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切勿以身试法,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广大市民要切实提高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共同维护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携手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供稿人:云安区人民法院 庄斯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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