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租赁合同妨碍司法程序进行——李某某、张某某虚假诉讼罪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某某银行与被告李某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某某银行对李某某所有的位于郁南县都城镇某某房地产(以下简称“涉案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郁南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李某某涉案房地产。后被告人李某某意图干扰法院依法对涉案房地产的正常执行活动,遂找到被告人张某某商量合谋制作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收据》,虚构李某某与张某某于2013年签订租赁合同,并商量由被告人张某某出面向法院出示虚假的《房屋租赁合同》提出优先购买权和带租约拍卖。
后郁南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公开拍卖被执行人李某某的涉案房地产,被告人张某某按照被告人李某某的指示将被告人李某某提供的《执行异议申请书》提交给郁南县人民法院,申请对涉案房地产带租约拍卖和优先购买权。郁南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某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开庭听证。开庭听证时张某某提交虚假的租赁合同,并作虚假陈述,主张对涉案房屋带租拍卖及保留优先购买权。后被告人张某某意识到其行为被法院发现,于次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同月,郁南县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是虚假证据,其提交虚假证据提出执行异议,裁定不准许张某某撤回异议申请及驳回其异议申请。
【裁判结果】
郁南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李某某、张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且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两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张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提出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具有典型的教育意义,被执行人试图虚构的合同关系逃避、对抗执行,其行为不仅妨害国家司法机关依法进行执行活动,严重耗费司法资源,且使债权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清偿,明显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最后被告人亦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在此告诫各位一定要遵纪守法,切莫轻视法律权威,试图钻法律的空子,最终聪明反被聪明误。 (供稿人:郁南法院 黄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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