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案例

更新时间: 2023-06-13 11:00:24 已浏览:13895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中国式现代化是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内在要求。在第52个世界环境日到来之际,云浮法院发布3起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案例,增强群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关心关注,自觉抵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携手共建地球生命共同体,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

  01、禁渔期内非法捕捞水产品

  陈某、苏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

  为节省开支,满足口腹之欲,2022年3月15日,在云浮市辖区西江流域实施禁渔期期间,陈某、苏某驾木船前往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西江某水域,使用蓄电池、脉冲磁场仪、抄网等工具以电鱼的方法捕鱼13公斤。案发后农业农村、水务部门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捕获鱼类当场放生。

  【裁判结果】

  云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苏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被告人陈某、苏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处被告人陈某、苏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十个月。

  【典型意义】

  鱼类是水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设置禁渔期、禁渔区的目的就是为了调整渔捞结构,保护渔业资源种群。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特别以电鱼的方法捕鱼不仅会导致鱼类丧失繁殖能力、导致水生物资源的减少,更会直接对野生渔业资源自然繁衍产生威胁,破坏水域生态环境。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非法电鱼的做法不可取,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02、麻雀虽小,狩猎也追责

  苏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

  2021年11月5日,苏某携带事前准备好的不锈钢枝、诱鸟播放器等工具,驾车先后到多处田地,通过电子诱捕的方式,共捕获鸟雀193只(含活体61只、死体132只)。苏某的非法行为被二名村委干部发现,并现场扣下其摩托车、工具和捕获的鸟雀,苏某趁二人不注意逃离现场,后于2021年11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苏某所捕获的鸟雀均为麻雀,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鉴定,涉案麻雀动物整体的基准价值为300元/只。涉案的193只麻雀价值为57900元,其中死体132只的价值合计为39600元。

  【裁判结果】

  罗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苏某非法狩猎的犯罪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损害了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还应赔偿生态环境损失39600元并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发行的报纸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麻雀虽小,也是生态环境的组成部分,不得随意狩猎。本案中,被告人苏某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害了生物多样性,人民法院坚持打击犯罪与修复生态并重的理念,被告人受到的不仅是刑事制裁,还要承担赔偿责任。依法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在此呼吁广大群众要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

  03、非法倾倒金属灰废渣

  何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何某先后三次擅自将25吨金属灰废渣从佛山市南海区运回郁南县历洞镇某村委,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直接倾倒、堆放在露天土地,对周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经鉴定,倾倒堆放的含铝等金属灰废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版)中废物类别:HW48有色金属采选和冶炼废物。经评估,该行为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总计211260元。郁南检察院以何某构成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结果】

  郁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非法倾倒、堆放危险废品,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其倾倒、堆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损害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依法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211260元。

  【典型意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本案中,何某非法倾倒、堆放危险废品,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也会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影响。人民法院严厉打击污染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彰显了司法保障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作用,切实维护生态环境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权益。

  (供稿:云安法院 罗定法院 郁南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