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一时之财盗窃路牌 林某获刑一年三个月

更新时间: 2023-05-29 16:31:55 已浏览:3694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202198日晚上,被告人林某驾驶小货车乘搭蒋某(已判刑)、麦某(另案处理)到云安区镇安镇路段,由林某负责驾驶小货车,蒋某、麦某二人下车负责拆卸指示牌后搬上小货车,3人合力盗窃了27个指示牌,后驾车回到某废品回收站将盗得的指示牌藏匿。2021915日凌晨,3人以同样的方式去到镇安镇路段盗窃了25个指示牌。2021916日凌晨,3人又以同样的方式先后去到镇安镇、石城镇盗窃指示牌,其中在镇安镇盗窃12个指示牌,在石城镇盗窃17个指示牌。根据广东省损坏公路路产赔偿指导标准,镇安镇被盗窃的64个交通指示牌总损失价值约32000元,石城镇被盗窃的17个交通指示牌总损失价值约8517元。

【法院判决】

云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林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被告人林某为获利,在途经云安区镇安镇路段时,伙同蒋某、麦某盗窃道路交通指示牌,显然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进行的盗窃行为,且所盗窃财物价值较大,其行为已然构成盗窃罪。对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取得财物的所有权才是正确的做法。对于为贪一时之财铤而走险的盗窃他人或公共财物的行为,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供稿人:云安区人民法院  庄斯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