售卖“假茅台”,法院判退一赔三

更新时间: 2023-05-23 16:18:57 已浏览:3273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原告苟某在被告郁南县某副食店处购买一箱6瓶贵州茅台酒,并于购买当晚开一瓶饮用后发现系假冒茅台酒,即要求郁南县某副食店退回货款,但遭到拒绝。苟某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无果后,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郁南县某副食店退回货款并按货款三倍给予赔偿。经一审法院委托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案涉茅台酒的真伪进行鉴定认为:“通过外观辨认(鉴定),送辨样品与我公司出厂产品外包装特征不符,非我公司生产,属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苟某与被告郁南县某副食店的买卖关系成立,被告郁南县某副食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属于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原告苟某要求退回货款并按货款三倍给予赔偿的诉讼主张成立,遂判决支持原告苟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郁南县某副食店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理由不成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事关群众切身利益。郁南县某副食店作为经营者,销售案涉假冒注册商标的茅台酒,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侵犯了苟某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郁南县某副食店承担退回货款并按照苟某的诉讼请求增加赔偿购买商品价款三倍损失的法律责任,有力维护市场秩序,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法官提醒,作为产品销售者在销售商品时应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查明商品是否已过保质期,是否有合法进货来源,是否存在虚假标注、更改食品生产日期、批号等相关信息,杜绝售假行为,做到合法合规经营,公平交易,否则可能会面临无理由退货、假一罚十、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公益诉讼等法律责任。

  (供稿人:市中级法院 聂海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