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某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更新时间: 2023-05-10 11:06:53 已浏览:2152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20212月至同年49日期间,被告人熊某某伙同卓某某、郑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在没有办理生猪定点屠宰场证件的情况下,私设屠宰场,非法屠宰未经检疫部门检疫合格的生猪,并销售给肉贩子以及屠宰场附近的居民,销售给肉贩和居民食用的猪肉达10000多元。202149日,被农业农村局和公安局现场查获,有一项猪组织样本检测结果为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病毒呈阳性(经典猪蓝耳病,二类动物疫病)。

【裁判结果】

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伙同他人私设生猪屠宰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猪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关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熊某某的行为已侵害了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罗定法院依法判处熊某某支付侵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损害赔偿款、农业农村局支出的检测费用以及在省级以上电视台或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公开道歉。

【法官点评】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是人们最常用的生活必需品,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与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息息相关。罗定法院不断紧盯食品安全问题,立足法院职能,加大食品安全类案件的办案力度,切实筑牢食品安全的司法“防火墙”,维护好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同时提醒广大经营者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诚信经营,切勿为赚取蝇头小利铤而走险。同时也提醒广大消费者不要贪图小便宜,一定要到正规的商场购买食品。

 

  (供稿人:罗定法院 陈秀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