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许可使用商标标识及杯型标识构成商标侵权

更新时间: 2023-05-10 11:04:47 已浏览:2137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胡某是第110×××××号商标、第231×××××号商标、第394×××××号商标注册人。202011日,胡某与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授权书》,约定:胡某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目前已经取得或将来取得的任何知识产权或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第110×××××号、第231×××××号、第394×××××号注册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知名商品等相关权益,全部授权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普通许可使用,同时授权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维权。该授权涵盖本授权许可书签署之前及之后所有出现的侵犯胡某权益的行为。被告王某水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罗定市某奶饮品店使用“益禾堂”标识及杯型标识,该店于2021820日注销。

[裁判结果]

云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某水立即停止原告第110×××××号、第231×××××号、第394×××××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并向原告武汉某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含维权的合理费用)9000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发生在云浮地区侵害商标权的典型案例,侵权人开设店铺销售具有一定知名度及影响力的品牌商标的商品,属于典型的“搭便车”行为,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的审理及判决,充分体现了尊重品牌价值、依法惩处侵权行为的司法导向,引导商标权利人正确选择打击侵权行为的维权途径,有助于震慑和预防侵害商标权的行为,净化市场,对进一步营造尊重知识产权,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供稿人:云安区人民法院 吴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