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黄某某违规用火致生态公益林被毁 获刑九个月并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15万余元

更新时间: 2023-04-21 15:22:14 已浏览:2185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顾】

2021516日,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在位于云安区六都镇的云浮市某化工有限公司原料仓库铁棚架上方进行烧焊作业时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未采取防火措施,虽然棚架与旁边山体有围墙阻隔,但棚架上方部分外飘出围墙,导致有火花掉落到山体植被上引发山火。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在当日19时许收工离开,在途中发现火情后,立即报警并返回救火,但因火势猛烈无法扑灭,于是留在现场等候处理。最终,大火于次日才被完全扑灭。

经调查确认,过火林地总面积为219.4亩,其中生态公益林有林地面积139.2亩。根据云安区2022年高质量水源林项目造林计划,涉案被烧毁生态公益林的造林类型属于更新改造,作业设计涉案造林面积为163亩,直接投资为1096.62/亩,涉案生态公益林有林地补植复绿的总预算为152649.504元。

【法院判决】

云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在烧焊作业时违反消防安全规定,未采取防火措施,不慎引发森林火灾,构成失火罪,属情节较轻。同时,两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公共利益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的破坏生态环境侵权责任。根据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决被告人黄某某、吴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52649.504元。

【法官说法】

森林作为与湿地、海洋并列的地球三大生态系统之一,在应对气候变化、保护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防风固沙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森林、林木、林地以及依托其生存的野生动物和微生物,是地球表面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也是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基本屏障。保护森林是每位公民应尽的义务,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深刻吸取森林火灾教训,牢固树立防火意识,自觉遵守森林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杜绝违规用火,共同守护绿色家园。

 

  (供稿:云安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