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他人收购银行卡 一男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刑

更新时间: 2023-04-17 16:51:02 已浏览:2486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如果有人告诉你,帮助他人买卖、转借、转租银行卡、身份证、电话卡能轻松赚钱,千万不要上当!这种看似“生财有道”的行为,可能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多种犯罪。

【基本案情】

202011月间,被告人苏某清在李某鸣(未归案)的授意下以每套20000元的价格向陈某辉(已判刑)收购了2套对公账号的银行卡五件套,其中一套银行卡为交通银行的银行卡,后获得800元辛苦费。经公安部反诈系统对该交通银行的银行卡进行查询,该卡涉嫌多宗诈骗案,属于涉诈账户。从20201216日至当月20日,该银行卡的卡内支付结算金额(流入金额)共314325元。2021424日,苏某清被公安机关抓获。2022915日,被告人苏某清自愿退出违法所得800元。

【法院判决】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苏某清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收购、出售银行账户,情节严重,被告人苏某清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人苏某清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苏某清退出的违法所得8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支付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就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切勿贪图一时之财,沦为诈骗犯罪的帮凶,让自己陷入违法犯罪的深渊。此外,广大市民还要注意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安全,不要将银行账号、支付宝等账号出租、出借或出售给他人,要提高防范意识和法治意识,共同维护公平诚信的良好社会秩序。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供稿人: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庄斯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