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侵权商品不自知,赔了夫人又折兵!
【基本案情】
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为第56012083号注册商标图案、第30482036号“AOEO”商标注册人,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洗面奶、浴液、洗发液等第3类领域。
原告某科技公司发现被告孟某清经营的淘宝店铺中“健康护肤优选”有1条链接销售被诉侵权的洁面乳,该商品详情、商品名称及展示图使用“AOEO”字样,显示“交易成功9”“价格65元”。原告于是向公证处申请对该网购的商品及网购平台的相关界面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诉至云安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孟某清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和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此外,原告为确认该款洁面乳是否为其公司所生产的商品,通过上述店铺链接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由公证处拍照并对上诉商品进行了封存。经当庭对封存商品进行质证,因被诉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以及其包装正面图片颜色色调、相关文字、防伪二维码扫描后的结果与正品均有区别,双方确认被诉侵权商品非原告公司生产的商品。
【法院判决】
云安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被告孟某清在其淘宝店铺销售的商品上使用第56012083号注册商标图案、“AOEO”文字与原告的第56012083号、第30482036号注册商标相比较,在文字及字体形状、颜色、大小等方面均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其行为已构成侵权,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处被告孟某清赔偿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5000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人民群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断提高,法院对于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也在不断加大。在本案中,原告某科技有限公司是第56012083号注册商标图案、第30482036号“AOEO”所有人,上述两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洗面奶,与被诉侵权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被诉商品未经许可,在销售页面使用“AOEO”字样介绍商品,起到了误导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被告孟某清未核对货品正品来源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淘宝店铺上架并出售被诉侵权商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时,除了考虑商品是否符合自身销售需求外,还应该注意该商品来源及商标注册情况。广大经营者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对商标注册情况进行查询核对,避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或出售侵害商标权的商品,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供稿人: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 庄斯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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