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松赚钱?谨防成为犯罪“帮凶”!
【案情回放】
被告人张某某在浏览“抖音”短视频时获悉一个宣称“轻松赚钱”的电销兼职广告,遂通过“蝙蝠”“事密达”等软件与上家联系,上家雇佣张某某并向其寄送GOIP设备及手机卡。张某某在上家的指导下又购买多张电话卡并操作该GOIP设备,在明知上家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其提供电话卡并操作GOIP设备等通信传输帮助,致使四名受害者遭受不法分子电信诈骗,被骗金额高达30万元,张某某从中非法获利10490.18元。
【判决情况】
案经新兴县人民法院一审、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定被告人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通讯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
【法官说法】
随着信息网络发展,区别于传统犯罪的网络犯罪案件呈现井喷之势,尤其是电信诈骗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尤为猖獗。并且,这些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上家”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往往会通过发展“下线”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介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这也是网络犯罪难以得到打击、钱款难以顺利追回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案中,“下线”张某某为谋取不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其提供电话卡并操作GOIP设备等通信传输帮助,使得“上家”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犯罪行为得逞,也使得自己从大有可为的青年沦为锒铛入狱的囚犯。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进一步提高自身风险防范意识,切勿贪图一时利益,轻信网络非法广告或不法分子诱导,为其提供网络服务或通讯传输等技术帮助,或者随意将自己的身份证、电话卡、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等出卖、租赁、出借给他人使用,以防自己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供稿人: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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