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丈夫婚内出售房屋 法院判决转让无效

更新时间: 2022-12-16 17:17:38 已浏览:20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原告梁某某与被告韦某某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10年购买位于罗定市太平镇太平圩站前三路的土地建造五层半楼房,登记在韦某某名下。2020年10月27日,韦某某起诉与梁某某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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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8日,在未经得女方同意的情况下,韦某某私自将房屋出售给李某某,约定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结过户手续、将房产交付李某某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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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情况后,原告梁某某将韦某某、李某某二人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案涉合同,并要求将房屋权属转回韦某某名下。罗定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韦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并在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罗定市太平镇太平圩站前三路的不动产由李某某变更为韦某某。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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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房屋属于韦某某与梁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对不区分份额的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出售,系无权处分。李某某对韦某某的家庭情况非常熟悉,在这种情况下与韦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从日常生活实践来看,可以推定是故意串通的行为,即使房屋已过户到李某某的名下,但并不属善意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标准和要求。转让人与交易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该行为无效,交易相对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应互敬互爱互信,共建美好家庭。同时,夫妻双方具有平等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应平等协商,统一意见,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处分,未经追认的擅自处分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