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丈夫婚内出售房屋 法院判决转让无效
更新时间: 2022-12-16 17:17:38 已浏览:20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2020年12月8日,在未经得女方同意的情况下,韦某某私自将房屋出售给李某某,约定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内办结过户手续、将房产交付李某某使用。
【法官点评】
涉案房屋属于韦某某与梁某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对不区分份额的共有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本案中,丈夫未经妻子同意,擅自将夫妻共同房产出售,系无权处分。李某某对韦某某的家庭情况非常熟悉,在这种情况下与韦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从日常生活实践来看,可以推定是故意串通的行为,即使房屋已过户到李某某的名下,但并不属善意取得,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标准和要求。转让人与交易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该行为无效,交易相对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法官提醒,合法的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应互敬互爱互信,共建美好家庭。同时,夫妻双方具有平等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应平等协商,统一意见,任何一方不得单独处分,未经追认的擅自处分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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