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厉打击非法采矿 法治护航西江生态

更新时间: 2020-07-06 20:10:30 已浏览:2146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基本案情】

  201710月至20189月间,被告人彭某某在没有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艘平板船改装成抽砂船,在郁南县都城镇某村对开西江河段非法盗采西江河砂2131立方米,评估价值为186515元。另查明,被告人彭某某等人在郁南县都城镇某村对开西江河段非法开采河沙过程中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造成生态环境严重受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科学测算被告人彭某某的非法开河砂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为255720元。

  郁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证开采河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非法采矿罪。鉴于被告人彭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且被告人彭某某的非法采矿行为对郁南县都城镇某村对开西江河段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与其违法采砂行为有确定的因果关系,其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彭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彭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的损失255720元到郁南县人民法院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矿产资源应用于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和宝贵财富,关系着国家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为保护环境资源,我国对开采矿产资源实行严格许可制度,但仍有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偷采矿产资源,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开采秩序,也对当地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河砂是矿产资源的一种,本案中被告人彭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无证开采河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法院正确适用刑法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依法对非法采矿的犯罪行为进行严惩,以司法手段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官在此呼吁大家,一定要牢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增强保护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责任感,爱护好大家赖以生存的美丽环境,为云浮生态文明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供稿人:郁南县人民法院 段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