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受理费、申请费收费标准表
(一)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不另计费;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按实际支出费用交纳;
4.知识产权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5.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30元;专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纳4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6.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50元;
7.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按照判决的赔偿数额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
8.破产案件,按照破产企业财产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计算,减半交纳,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拘束力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10.原告提出两个以上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需要合并审理的,案件受理费根据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计算收取;
11.对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和当事人对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均按非财产案件计收,每件交纳50元;
12.按照法律规定提起上诉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应按一审判决(裁定)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同等金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13.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未提出上诉,一审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又提出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有关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二)财产案件受理费(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和下列速算表标准交纳)
财产案件受理费速算表 |
|||
级别 |
标的额级距 |
费率 |
速算增加额 |
1 |
不满1000元 |
50元/件 |
0 |
2 |
超1000元--5万元 |
0.04 |
10 |
3 |
超5万元--10万元 |
0.03 |
510 |
4 |
超10万元--20万元 |
0.02 |
1510 |
5 |
超20万元--50万元 |
0.015 |
2510 |
6 |
超50万元--100万元 |
0.01 |
5010 |
7 |
100万元以上 |
0.005 |
10010 |
案件受理费=标的额级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 |
(三)财产保全费:
财产保全申请费速算表 |
|||
级别 |
标的额级距 |
费率 |
速算增加额 |
1 |
1000元以下 |
30元/件 |
0 |
2 |
超1000元--10万元 |
0.01 |
20 |
3 |
10万以上 |
0.005 |
520 |
申请费=标的额级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 |
(四)执行费:
申请执行费速算表 |
|||
级别 |
标的额级距 |
费率 |
速算增加额 |
1 |
1万元以下 |
50元/件 |
0 |
2 |
超1万元--50万元 |
0.005 |
0 |
3 |
50万元以上 |
0.001 |
2000 |
申请执行费=标的额级距×本级费率+本级速算增加额 |
(五)、其他诉讼费
1.非财产案件当事人应当负担勘验、鉴定、公告、翻译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2.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异地调查和异地调解本案时,由当事人按国家规定标准支出差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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