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交纳标准
一、 案件受理费
(一)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需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以上的,按0.5%交纳;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即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每件交纳10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上述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4)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5)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6)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100元;
(7)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8)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9)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10)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每件交纳400元;
(11)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二)财产案件受理费
速算方法:
一万元以下 50元/件
1万元~10万元 ×0.025-200元
10万元~20万元 ×0.02+300元
20万元~50万元 ×0.015+1300元
50万元~100万元 ×0.01+3800元
100万元~200万元 ×0.009+4800元
200万元~500万元 ×0.008+68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 ×0.007+11800元
1000万元~2000万元 ×0.0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 ×0.005+41800元
二、财产保全费
申请财产保全,根据实际保全财产数额计算。速算方法如下:
1千元以下 30元/件
1千~10万元 ×0.01+20元
10万元以上 ×0.005+520元,但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执行费
没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
有执行金额或价额的交纳执行费用的速算方法:
1万元以下 500元/件;
1万元~50万元 ×0.015-100元;
50万~500万元 ×0.01+24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 ×0.005+27400元;
1000万元以上 ×0.001+67400元。
四、其他费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应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主要包括:(1)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2)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助费;(3)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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