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的法治思想之我见
一、概论
孙中山先生是中国革命的伟大先行者,正如同毛泽东同志所说:“中国反帝反封建的资本主义民主革命,正规地来说是从孙中山先生开始的”。【1】孙中山在留学欧美期间之时,深感中国的落后,想迫切的通过自己的奋斗来换取中华民族四万万人的幸福生活,如同任何一个革命者一样,只有采取民主革命的暴力手段变革国家政治体制,重新建立一个新的共和国家,才能走向新生。只有夺得政治政权,才能够有权力让社会良好的运转下去。孙中山先生领导的革命军推翻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统治,彻底结束了封建王朝的历史,同时革命人士在南京建立临时政府。大凡立国者必先立法,孙先生深喑此理,因此在建立南京临时革命政府之初,他组织各国法律人才制定各种法律法规,让人民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典型的有《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等。不仅如此,孙先生的关于中华民族发展的战略思维是全面的,涉及政治、经济、科学、教育、军事等各个领域,是中国近代化发展理论中的奇葩。他的诸多思想和理论值得我们去借鉴、学习,加快我国法治化建设。
二、主权在民
为了能够使中华民族立于世界民族强林,1894年孙中山组建了第一个资产阶级的革命团体兴中会,就规定宗旨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合众政府”,至到1905年第一个资产阶级的政党――中国同盟会在日本东京成立,其纲领为“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第一次提出创立民国这一概念,孙中山在《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上第一次对十六字纲领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并概括为“民族”、“民权”、“民生”;简称“三民主义”,这也是资产阶级革命党的最有力的理论武器。至始至终,他们把人民的诉求摆在第一位,尤其是民权,无民权可谓无民生、民族,孙中山先生坚持“用民权主义来建设共和国”,【2】因此民权在他看来尤为重要。
西方人的民权似乎起步比较早,在我们的印象之中,西方人坦诚、敢作敢为、也更自由,欧洲人花了几百年时间争取到了自由和民主,因此我们也常常看到欧洲人的“罢工”新闻,这对于他们来说,是表达不满的一种非常正常的方式,但国人似乎不这么认为,他们只看到一件事物的不好一面,拿“罢工”来说,认为会影响社会安定,造成不良影响,但是我们也该看到事物的另一面,“罢工”也是催生社会生产力进步的力量。因此对待问题要开放、全面的看待。记得在20世纪初的时候,我国也爆发过规模较大的罢工,但影响也是很直接的,催生革命进步力量的诞生,推动民族向前发展。由此可以看出,普通人民有没有权利去做些事是问题的关键,如果普通百姓一旦出现类似的行为,政府马上去派军队去镇压,可谓毫无民主可言,而且社会始终不得进步。在历代的封建王朝的统治之下,不呈说“罢工“,像实现言论自由也仅是一个梦而已,孙先生说大清国人人有病,其实是有道理的,他更直言道“四书荼毒生灵,五经钝化人心,三纲生产奴才,五常捆绑性情,这是文化之病。”但大清人民没有觉得他们不自由、不民主,似乎认为这种专制统治本生就是理所当然的事。这就是孙先生面临的一个非常大的挑战,不仅是孙先生,鲁迅先生亦如此,行医不如直接医人,文化之病当然要开文化之药,改变国人的奴役思想才是建立共和国的第一步。
孙先生曾强调:“世界的潮流,由神权留到君权,由君权流到民权,现在流到了民权,便没有方法可以反抗。”因此在孙先生看来,民权已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的。人民主权是近代民主政治的精髓,是法治的核心和基础。简单的来说,给人民权利,军政时期则大权独揽与一人,今则主权属于国民之全体,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决定国家的一切行为。孙中山在推翻帝制后,建立中华民国,之所以叫民国,其意为“主权在民,民国之通义”。孙先生在人民被奴役几千年的大地上宣传他的民权思想,使人醐醍灌顶、茅舍顿开,激发了很多有识之士为中华民族的未来而奋斗,在1912年的3月,孙先生主持制定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根本法的形式把人民主权的思想固定下来。孙中山特别强调人民主权,所以他认为政府要服务于人民,要听人民的话,同时他在建立临时政府时,也废除了清王朝的一些等级特称,比如:“大人、老爷”,在孙先生看来,政府机关人员是人民的公仆。我国当前正在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性政府转变,提高各个官员的服务意识,是非常值得借鉴和学习的。
三、人民之权
孙中山先生继承了中国古代社会的大同思想,同时吸收了法国资产阶级思想家卢梭的天赋人权说,以及林肯的民治、民有、民享的思想。这些思想在他立法中有所体现,他规定了人民拥有四种权力,即人民应该享有选举、罢免、创制和复决四大民权。就可以使人民真正掌握管理政府的的权力,实现“以权利制约权力”。“一、选举权,凡为中华民国人民皆有此选举权,亦曰被选举权。由人民选出官吏,担任国家或地方之立法行政机关各事务,此官吏即为公仆。二、罢官权,人民对于官吏有选举之权,亦须有罢免之权,如公司中之董事,由股东选任,亦可有股东废除也。三、创制权,由人民以公意创制一种法律,此则异于专制时代,非天子不议礼,不制度也。四、复决权,此即废法权,法律有不便者,人民以公意废止,或修改之。有此直接民人民通权,始可谓之民治”。【3】这就是孙中山先生提倡的“四大民权”。
人民通过行使自己的选举权,来选举自己信任的官员,当官员不能为民办事、贪污腐败时,人民可以行使罢免权,免去官员职务,并追究其责任。法律必须有人民共同来创制,要体现人民共同的意志,这和我国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相似之处,即人民选举代表行使立法权。同时人民可以通过复决权决定法律的存废,保障人民的自由,限制政府的权力。当人民拥有这些权利之后,政府在行使各项权力的时候都在人民的监督之下,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孙中山先生不仅仅规定人民享有“四大民权”,而且在保障人权的方面做出了切实的努力,他在初登政治舞台之时,列举了满清政府的十一条罪状,比如压制言论自由、禁止结社自由、对犯人刑讯逼供等等,他认为这些都是对人权的践踏。在19世纪末期,帝国主义为了从中国掠夺廉价劳动力,在沿海省份出现了贩卖华工的现象,在建立中华民国后,他制定了《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禁止贩卖人口,同时孙先生坚持卢梭的天赋人权论,认为人人生而平等,拥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男女也应当拥有平等的权利,若是在中国古代,出现这样的规定是不可思议的,可见先生的眼界之开阔、胸襟之宽广,他为我们后人留下了宝贵的财富。孙先生一生致力于中华民族的奋发图强,保障人权,让普通百姓成为国家的主人,他坚持平等、自由、博爱,正所谓“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他既继承了中华民族优良的制度,又吸收西方先进的自由民主思想,很好的把他们融合在一起,创造了他独特的法治思想和政治思想。
四、法律理论与实践
孙中山先生在接受中国传统文化和西方文化的双重熏陶之下,构建了系统的法律制度,在他看来,法律就是一个国家的神经,是非常重要的,古人云,“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孙中山在留学期间,十分注意研究各国的宪法和法律,这也为他日后的所提出“五权宪法”打下了基础。法律至上最重要的是宪法至上,孙中山称宪法为“立国的根本法”。他在察欧美“三权分立”的弊端的基础之上,创新的提出了自己宪法理论,传统的“三权分立”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三者相互制约,相辅相成。但是在孙中山看来,这样的分权存在很大弊端,一是政府的官员随着总统变更而改变,完全凭借总统的个人喜好,决定他的政府组成,使得一些有才之人不能在政府任职。二是总统的选举主要凭借财力的支撑,不能反映一个人的治国之才,这与欧美的资本主义发展方式有很大的关系,直接导致的就是不能任人唯贤。
因此“三权分立”并不是完美的组织形式,孙中山在三权之上,增设了考试权和监察权,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无权宪法”理论。考试权能够让政府职位的竞争公平、公正、公开,孙中山曾经说道“如果实行了无权宪法之后国家用人行政都要按照宪法去做,凡是我们人民的公仆,都要经过考试,不能随便乱用”。【4】同时考试也是选拔人才的很好的策略。监察权能够使政府内部对行政官员的监督更具有独立性和权威性。这样以来,一是加强了行政官员的监督与制约,二是避免了议会独裁的现象发生。这样就可以形成一个完美的政府,由五权的相互制约,各个机关才能充分发挥它们的效能,与西方法律理论相比,它有明显的民族特色,一是考试我国古已有之,古代的科举制度虽然有很大的弊端,但是也是封建王朝向社会选拨人才的一种方式,同时监察权我们并不陌生,我国古代各个王朝也都设有监察机关。可见孙先生并没有完全照搬照抄欧美宪法理论,而是在吸收的基础上加以创新,他曾经说过“如果不管自己的风土人情怎么样,便像学外国的机器一样,把外国管理社会的政治照搬近来,那便是大错的”。【5】这立足本国国情的态度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一切法律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但是这并不是说普通的法律不重要,孙中山先生在建立共和国时设置了法制局,并由宋教仁任局长,组织颁布了诸多法律条文,保证人民基本权利和社会稳定,关于私人财产方面,南京临时革命政府颁布了《内务部通饬保护人民财产令》,在官员选拔和为民服务方面,颁布了《文官考试令》和《为民服务通令》,在社会陋习方面颁布了《劝禁缠足文》、《大总统令内务部晓示人民一律剪辩文》等,为了全民禁烟,颁布了《大总统令禁烟文》,同时孙中山先生在教育制度改革方面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推动了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孙中山先生的心中,治国必先制法,在讨伐袁世凯等封建军阀之时,他高举的是“护法”大旗。正如同他说“共和国之根本在法律”,他组织颁布的这些法律也正好说明了这一点。
五、司法制度与依法行政
司法独立原则是世界的潮流,刚建立的南京临时政府也不例外,吸收了这一理论,确立司法独立的原则,不受行政权力和上级的干扰,《临时约法》第51条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为了保证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审判权,《临时约法》也对法官的身份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他彻底革除了封建社会不合理的一些裁判规则,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审判公开原则、律师辩护制度、禁止刑讯逼供等一些列的保障人权的司法制度,这些司法制度至今还在沿用,体现出了它的先进性。
由于古代中国官员断案偏重于口供,通常以刑讯逼供的的形式迫使犯罪嫌疑人认罪,这是对人权的严重的侵犯,孙中山在察古人诉讼之弊端,废止了传统法律中的重刑主义和有罪推定,建立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禁刑讯、无罪推定制度。重大案件必须有合议庭审理,被告人可以自己辩护,也可以聘请律师帮助辩护,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这些制度都和现代的诉讼制度无异。陪审制度源于英国,他对职业法官先入为主的观念有较好的抵消作用,从而客观上保证案件的公正性,临时政府也引用了这一制度,无疑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法治化建设,建立法治社会是我们共同的目标,孙中山先生也一直强调一切党政和势力均要在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法律至上,这就是法治的核心。他曾说过:“国中无论何人及何种势力,均应纳服与法律之下,不应在法律之外稍有活动”,【6】也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今日办法只有以人就法,不可以法就人”,【7】很显然,这就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一个国家的进步与否,与法律有很大的关系,孙中山先生深刻的认识到这一点,他不希望中国停留在封建“人治”社会,而是建立一个现代化的法治社会。
六、孙中山法治思想的影响
孙中山的法治思想无不显现着对社会民生的关注,孙中山先生言简意赅:“民生就人们的生活——社会的生存、国民的生计、群众的生命便是”。同时他所提出的“平均地权”,是想从根本上解决困扰中国几千年的土地问题,让普通群众有地可耕,有房可住,对当今的房价高有现实的指导意义。他重视国民素质的提高,制定教育改革的各种法律法规,教育是个大问题,以前是现在也是,我国现行的教育制度改革势在必行,伟大的革命家孙中山先生是非常有远见的。
孙中山的法治思想涉及了国家建设方方面面,但是在当时历史条件之下, 资产阶级力量薄弱,处处受封建势力和帝国主义的约束,这也决定了他这些法治思想不能够完完全全的实行,但他较全面地整合了近代西方资产阶级民主思想的重要成分,包括他的人民主权、五权宪法、法律至上、权力分立制衡理论。他宣传自由、平等、博爱、公民的权利与生俱来,对根除国人两千年的奴性有重要的作用,为新民主主义创造了条件,他的依法行政理念,为我国的法治化建设指明了方向,他敢于否定历史,敢于开拓创新,不愧为一代伟大的革命先驱。
参考文献:
【1】《毛泽东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63页
【2】《孙中山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07页
【3】《孙中山全集》第6卷,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6页
【4】《孙中山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583页
【5】《孙中山选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722、728页
【6】《孙中山集外集》第235页
【7】《孙中山全集》第4卷 ,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444页
(作者:云浮中院 董振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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