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扣划“老赖”公积金存款

更新时间: 2020-03-25 10:42:37 已浏览:22201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案情回顾】

  201956日,谭某通因与黎某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诉至罗定市人民法院。罗定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黎某明支付租金2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黎某明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谭某通遂向罗定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罗定市人民法院于201999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黎某明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罗定市人民法院遂采取对被执行人黎某明名下财付通账户予以冻结措施,限制其微信支付,但仍未见其自觉履行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罗定市人民法院依法向金融、房产、国土、工商、车管所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黎某明的财产情况,但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其个人名下银行存款几乎为零。就在执行工作面临僵局之时,申请执行人谭某通向案件承办人提供线索告知被执行人黎某明可能是罗定市某单位的职工。得知该线索后,案件承办人迅速前往该单位了解情况。经查实,被执行人黎某明原先确实是该单位职工,但其因存在违纪行为已被该单位开除,并得知被执行人黎某明因病于20191113日死亡。原本以为案件会有所进展,谁知因被执行人的死亡又再一次陷入僵局。按以往执行情况,如果被执行人死亡且查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案件只能做终结执行结案处理。

  就在案件被认为无法执行下去的时候,案件承办人再次想到了扣划公积金的措施(罗定市人民法院首次扣划公积金存款案例也是该案件承办人负责)。既然被执行人黎某明生前是有正式单位,应该也会有公积金存款的。案件承办人迅速前往罗定市公积金管理部查询了解,得知被执行人黎某明确实有一笔公积金存款未领取,案件承办人员遂对被执行人黎某明的个人公积金存款账户在可清偿债务的范围内予以冻结,防止被提取。

 

【法官说法】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提取规定,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可以提取。因对死亡职工的公积金账户内存款予以司法强制提取尚属首次,经案件承办人多次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协商沟通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最后答复可予以协助司法提取。案件承办人遂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对被执行人黎某明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款在可清偿债务范围内予以强制划扣到罗定市人民法院执行账户,后罗定市人民法院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得以顺利执结。

  本案中,在被执行人黎某明已死亡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案件原本应作终结执行结案处理的,但是通过扣划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用于清偿债务,使得案件得以顺利执结,对破解执行难问题,又增加了一新的途径。

 

  (供稿人:罗定法院 徐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