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立国、赵某某等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 2020-03-10 07:41:28 已浏览:3239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17刑初27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立国,男,197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暂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杜文俊,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宫璇龙,上海理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暂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张国法、夏建忠,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某2,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暂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牛佳帅,北京君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家大,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暂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徐菲,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立国、赵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李某2、李家大犯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某某、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立国及其辩护人杜文俊、宫璇龙,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国法、夏建忠,被告人李某2及其辩护人牛佳帅,被告人李家大及其辩护人徐菲,有专门知识的人石雪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起,被告人邹立国担任上海建景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景物流公司)总经理,在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期间,为片面降低经营成本、追求经济效益,长期鼓励驾驶员严重超载,并对行驶路线疏于监管。2016年起,被告人赵某某担任建景物流公司调度员,负责车辆调度并安排货物装载。被告人李某2系建景物流公司牌号为沪D3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牌号为沪F9X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驾驶员。被告人李家大系建景物流公司牌号为沪D3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牌号为沪G0X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驾驶员。
2016年5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2、李家大在被告人赵某某的安排下,分别驾驶装载87余吨和90余吨水泥预制管桩的货车(均核载32吨)从本区泗泾镇出发,前往本市杨浦区国泓路一建筑工地送货。2016年5月23日0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2、李家大驾驶车辆经沪嘉高速先后驶入限重30吨、大货车禁行的中环高架道路。当被告人李某2驾驶的车辆行驶在桩号ZN0834-ZN0835路段时,被告人李家大驾驶的车辆也驶上该路段,由于两车相距很近,且均严重超载,使得该路段桥体承受的总载荷超过了使桥体发生翻转的极限条件,致桥体损坏,被告人李家大驾驶车辆所装载的水泥预制管桩部分掉落至路面,同时造成途经该路段的四辆社会车辆不同程度受损,物损评估共计28,228元(币种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同)。后相关部门为修复受损路段,共支付抢险、围封及抢修工程、钢箱梁复位工程、监控与检测费用共计9,725,822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家大要求他人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嗣后,被告人李某2接民警电话后在原地等候处理。同日,被告人邹立国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电话通知被告人赵某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被告人赵某某接电话后自动至公安机关。上列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至2016年11月28日,建景物流公司已赔偿上述修复费用。
公诉机关为确认上述事实向法庭宣读或出示的证据有:证人陈某1、朱某1、张某1、张2、任某、刘某某、谢某某、阳某、张某3、杨某1、李1、卢某某、郭某某、杨某2、杨3、何某、池某某、马某、陈2、朱某2、金某、黄某某、杨4的证言,监控录像,行车记录仪视频录像,照片,审价报告,事故车辆勘估表及物损评估意见书,间接损失专家意见书,营业执照、养护协议书、施工日记、维修任务单以及情况说明,出仓单、管桩合格证、型号重量折算表,行驶证复印件,现场检查报告单,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鉴定人朱某3的证言,中环路桥事故勘验与分析专家意见书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石雪飞的陈述,工商登记材料、营业执照以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任免通知、劳动合同、岗位证明以及岗位职责,交通违法记录以及关于提供建景物流有限公司所属车辆违法记录的复函以及报销单,建景物流公司安全交流群微信记录,会议记录,户籍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工作情况、查获经过,赔偿协议书以及一般缴款书等,证明被告人邹立国、赵某某在运输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情节特别恶劣;被告人李某2、李家大驾驶严重超载车辆,违法驶入中环高架道路,过失致道路损坏,造成严重后果。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邹立国、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2、李家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邹立国、赵某某、李某2、李家大均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邹立国具有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邹立国辩称其虽然名为总经理,但并不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其只是承上启下,传达上级公司建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华物流公司)的指令和要求,将公司的情况反映到上级公司,公司本来就有制度进行管理,其只是执行上级公司的命令。其财务审批额度只有2,000元,没有人事权和财务权,也没有管理权和任命权,也无法对外开展业务,因此其权限有限,相当于上级公司的运输部经理而非总经理。至于超载则是公司长期存在的情况,驾驶员也有利益驱动,如果载货量不够驾驶员还会拒载。其曾向上级公司要求限制超载但未获上级公司准许,其对此也没有办法。其要求驾驶员“多拉快跑”是让他们多拉次数,每次跑地快一点,实际上也是变相地不让驾驶员超载或者超载少一点。其不清楚驾驶员违法上中环,平时也经常进行安全教育,明确要求驾驶员不能上中环、高架等限行道路,因此不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其辩护人杜文俊对起诉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建景物流公司虽然系独立法人公司,但系建华物流公司的下属公司,其业务也全部由建华物流公司分派,并不对外承揽其他业务,公司的人员任命、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等均系建华物流公司安排,被告人邹立国只是按照建华物流公司要求执行,相当于建华物流公司的运输部经理,其并不负责全面管理。其经常对公司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和教育,并不存在长期鼓励驾驶员严重超载的情况,对于驾驶员违规驶入中环道路的情况也并不知晓,因此对于2016年5月23日的中环道路事故并不负主要责任,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辩护人宫璇龙认为本案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更为合理,且本案四名被告人都是打工的,在严重超载已成为运输行业普遍现象的情况下,对其等进行严惩并不能改变行业现状,没有现实意义。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表示自己只是按照公司要求进行装货,严重超载也是公司要求且长期存在。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只是按照公司的要求调度并安排货物装载,即使存在超载情况也是为了工作迫不得已。而本案中环事故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超载车辆违规进入中环道路,赵某某并不对事故负主要责任,不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情节特别恶劣”,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
被告人李某2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亦无异议,但认为不管是严重超载还是违法上中环,都是根据公司要求进行的,被告人李某2只是为了工作不得已为之。且本案事故除了严重超载和违法上中环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两车相距太近,也就是后车跟车太紧,因此作为前车驾驶员的被告人李某2其责任相对较小。且事发后被告人李某2马上打电话给尚在公司的朱文杰要求不要走中环,避免了可能发生的更为严重的事故,希望法庭在量刑中考虑。
被告人李家大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家大系在公司要求下严重超载并违法上中环,且本案中环道路的损坏先是由前车李某2驾驶造成,被告人李家大只是加重了损坏程度,其马上采取了制动措施避免了更为严重后果的发生,故其责任相对李某2较小。而且被告人所在单位的货车多次严重超载并违法上中环,不能排除对中环道路已经造成损害并引发本案事故的可能性。
经审理查明:一、2013年5月起,被告人邹立国被任命为建景物流公司总经理,在全面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期间,为降低公司运营成本、追求经济效益,长期要求、鼓励驾驶员严重超载,并对行驶路线疏于监管。2016年起,被告人赵某某担任建景物流公司调度员,负责车辆调度并安排货物装载。被告人李某2系建景物流公司沪D3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牌号为沪F9X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驾驶员。被告人李家大系建景物流公司沪D3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拖挂牌号为沪G0X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的驾驶员。
2013年1月,建景物流公司的股权登记为江苏新创业运输有限公司(2013年5月更名为建华物流有限公司)持70%股份,盐城创想运输有限公司持30%股份。2014年11月至案发,建景物流公司股权经不断变更,其股权登记为中山建兴物流有限公司持70%股份,江苏鑫田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持30%股份,建华物流公司通过持有中山建兴物流有限公司70%股份对建景物流公司间接控股。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李某2、李家大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郭某某的证言及微信截图照片证实,其系建景物流公司的油料管理员,主要负责油料采购、统计驾驶员加油情况、计算油卡、监控及维护GPS定位、安排驾驶员往返工厂至工地的线路、统计并监控驾驶员的行驶路线。若驾驶员未按照其制定的线路行驶,且无合理理由,多行驶的公里数将扣除相应的钱款。2016年5月初,其将去新江湾城工地的线路图发在“上海建景物流安全交流群”微信群中,该线路图系其根据老驾驶员的行走路线,再结合地图查看后制定,来去路线并不相同,因为其对上海的道路并不熟悉,故不清楚其中缘由。公司有罚款报销制度,因此其在制定路线时,并不考虑路线中是否有限行或限重等情况。其每月基本工资3,000元左右,根据驾驶员节油的多少,其还有相应提成,每月到手一般3,500元到4,000元左右。
2、证人任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5年9月进入建景物流公司担任驾驶员。2016年5月22日,其驾驶沪D8XXXX重型货车根据公司油管员郭某某制定的路线驶入中环道路。当时郭某某将制作的路线表贴在新浜厂区的宣传栏里,后听说因该路线有问题,有人已将该表撕掉。其必须按照该路线行驶,否则多出的油费均要自己承担,发生的违章亦不能报销。自其进入该公司后,往该方向工地送货,只要中环能正常通行,公司驾驶员均走中环,其一共走过5、6次,公司对此肯定是明知的。另外根据公司的油料考核标准,公司驾驶员只有通过超载才能赚钱。
3、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其系建景物流公司驾驶员。2016年5月22日晚,其根据公司油管员郭某某制定的行驶路线驾驶沪D3XXXX重型货车驶入中环。公司每次有新工地,郭某某均会把行驶线路制定成详细的路线表,张贴于新浜公司调度室的宣传栏。新江湾工地的路线表系5月初张贴于上述宣传栏,路线表要求先驶入中环,至万荣路出口下,若中环养护则在汶水路出口下,现该路线表已被人撕去。其必须按照该路线表行驶,否则多出的油钱要自己承担,违章罚款也不能报销。郭某某亦知道公司货车不能上中环,但总经理为了节约成本要求其必须制定最经济的路线,而该线路走地面红绿灯太多、太费油,故只能走中环。公司规定每车需载货80至95吨,油耗控制在百公里45升以内,无论驾驶员技术如何好,走地面道路肯定要贴钱,故其只能走中环。其自2013年入职,共驶入中环2次。车辆超载亦是公司的规定,驾驶员曾对此提出过异议,但总经理邹立国明确称不服从该规定可以离开公司,驾驶员对此也没有办法。
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建景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公司驾驶员均与公司签订了油料包干协议,但根据该协议大部分驾驶员均亏损,故想方设法控制油耗。其等运输的管桩均严重超载,但这是公司规定,其亦无法控制。2016年5月,其曾驾驶公司货车驶入中环,尽管具体的路线其无法记清,但肯定系按照公司规定的路线行驶,否则违章罚款或者多费的油耗公司不予报销。5月18日,其在微信群发过新江湾工地的路线“S5中环方向,万荣路(或汶水路)出口下直行,共和新路左转,场中路右转,淞沪路左转,国泓路右转,过一红灯右边工地”,该路线系其从其他驾驶员处复制粘贴而得。
5、证人谢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建景物流公司驾驶员。按公司规定其等送货均为超载,货物由调度员负责装载,无论装多少驾驶员必须运送,否则将被扣钱。至新江湾公司的路线即是由油管员郭某某制定并张贴于调度室门口公告栏,因该路线其之前就知道,故未细看,与其在微信上看到的类似。4月30日其在微信上发了一条去新江湾工地的路线图“去新江湾工地路线:S5中环方向,万荣路(或汶水路)出口下直行,共和新路左转,场中路右转,淞沪路左转,国泓路右转,过一红灯右边工地”。新江湾工地其送过三次货,两次走中环,一次因中环养护就走地面道路。其知道货车不得上中环,但公司所有驾驶员均走中环。
6、证人阳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建景物流公司驾驶员。至杨浦新江湾工地的线路系由公司油管员郭某某制定并张贴在调度室门口,具体线路为“从新浜出发走G60市区方向,转S20外环隧道方向,转S5中环方向,万荣路(或汶水路)出口下,共和新路左转,场中路右转,淞沪路左转,国泓路右转到工地”。微信群里也发过路线图,但与上述路线图有所不同,只有“汶水路出口”。走万荣路出口,就必须上中环,而走S5汶水路出口,就无需经过中环。公司的驾驶员平时均走万荣路出口,有特殊情况才走汶水路出口。驾驶员均知道中环限重、限货车,但若不按规定路线行驶,油耗超标就会罚款,走地面道路贴钱更多。公司之前在杨浦有两三个工地,规定的路线均走中环。另外,其曾因超载被罚款,公司均予以报销。
7、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担任建景物流公司的运营副经理,调度主管朱某1、调度员、安全员、油管员均由其管理。建景物流公司系建华物流公司的下属公司,公司业务都是建华物流公司分派,由建华物流公司管理,公司经理级别都是建华物流公司任免,主管级别由总经理推荐,建华公司同意,驾驶员只需要其或者调度员、安全员、车辆管理员之一同意即可。建华物流公司每年会对其公司进行考核,主要内容是吨每百公里综合费用、每日单车运距、吨每百公里维修费用指标、吨每百公里油耗指标等,要完成该指标,平均每车每次必须装货70-80吨,必须通过超载完成,故从其进建景物流公司超载就存在。另外,公司规定,若驾驶员按照规定线路行驶,超载、超重、超长、闯禁等违章罚款,公司可以报销罚款,由其审核,最后报给财务和总经理邹立国签字,若不按规定线路行驶则不予报销。这次到新江湾工地的线路图系郭某某咨询驾驶员后于2016年5月3日发布,最早驾驶员谢某某于4月30日在微信群里发了“万荣路(或汶水路)出口下直行”,之后有几个驾驶员转发。走万荣路出口必须上中环,出口也是到汶水路。若走汶水路出口就直接到地面,不上中环,但是汶水路地面道路有个批发市场,凌晨时候车辆很多、很堵,红绿灯多,路又很窄,行驶速度慢,不算闯禁,警察也不会抓。走中环速度比较快,就是怕警察抓到闯禁,不过凌晨的时候警察比较少。中环事故发生后,其先接到张某3电话称中环出事,即打电话给李家大问事故情况,发现事故较为严重,就马上打给当日调度员赵某某,叫他通知后面车辆不要往中环方向走。
8、证人朱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建景物流公司的调度主管。公司每次有新工地,油管员会向驾驶员或者跑外事的人了解路线,调度员会核实线路,经确认后,油管员负责打印路线图,张贴在调度室门口的公告栏。公司应当知道驾驶员走中环,以前几个工地也走中环,驾驶员之间都会交流,领导层也会知晓,若公司对此不允许,领导早应该提出,故走中环系公司默认。公司有油料包干协议,走中环红绿灯较少,比走地面要省油,故驾驶员走最省油的路线,最耗油的驾驶员会被罚钱。且按照公司线路走,即使被抓到超载、超长、超宽、闯禁违章,公司也会报销。杨浦曾有2、3个工地,也是走中环,邹立国对此也知晓,他叫安全员建立“上海建景物流安全交流群”的微信群,不仅郭某某在该微信群发过路线图,4、5个驾驶员也转发过,邹立国不可能不知道。邹立国平时工作很细,每天巡查各个办公室。调度排班每天由调度员通过微信发给邹立国,他还喜欢找人问工作,驾驶员也经常找来问,一有事情他马上知道。公司一直存在车辆超载情况,因为根据公司绩效考核制度,每车平均每趟要在80吨以上才有奖励,但车辆本身限重32吨,故都属于超载。有些管桩还会有超长的情况,有些工地本身就在禁区内,送货必须闯禁,公司就让驾驶员半夜开车,若遇到警察,就报销罚款。报销是驾驶员先处理,然后凭罚款单给调度主管签字,给财务审核,财务经理签字,最后给总经理邹立国签字。
9、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系建景物流公司安全员,平时负责对驾驶员的安全教育培训以及车辆检查。其在安全例会上经常教育不能有上中环等违法行为,但公司还是存在超载、闯禁令、变道、违法停车等行为。其进单位就发现公司存在严重的超载现象,也向总经理邹立国提出。装货是调度员负责的,其管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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