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庆平、陈金勇、何凌俊集资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更新时间: 2019-11-27 08:15:53 已浏览:4373 文章来源: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原创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刑终212号
原公诉机关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庆平,男,汉族,1964年3月19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高中文化,浙江中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2008年10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并追逃,2010年5月6日被批准逮捕,2015年9月19日从西班牙被引渡回国并执行逮捕。现押金华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何凌俊,女,汉族,1970年7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大专文化,住浙江省金华市金**。2016年2月2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2017年2月24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陈金勇,男,汉族,1956年9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义乌市,大专文化,户籍地浙江省义乌市。2006年11月10日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7年12月23日刑满释放。2015年12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2016年1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7年1月1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庆平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金勇犯敲诈勒索罪,被告人何凌俊犯窝藏罪一案,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浙07刑初字69号刑事判决。丁庆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丁庆平于2003年1月13日设立浙江中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控股集团),并占90%股份。丁庆平妻子厉鸥(在逃)占10%股份,担任财务总监。之后,丁庆平夫妻又设立浙江中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建设公司)、浙江中港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房产公司)、浙江前沿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沿工贸公司)等11家下属公司。厉鸥担任中港房产公司、中港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余下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均由丁庆平、厉鸥指定的亲属或公司员工挂名担任。丁庆平、厉鸥实际控制中港控股集团及所有下属公司。中港控股集团除中港建设公司、中港房产公司有实际经营业务外,其余下属公司设立后主要用于向银行申请贷款,没有实际经营或者经营处于亏损状态。
一、有关集资诈骗的事实
自创办公司以来,被告人丁庆平、厉鸥就开始向他人高息借款维系公司运行。2007年初,因房地产市场低迷、房产滞销、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丁庆平夫妻实际控制的公司出现巨额资金缺口。为弥补资金缺口,丁庆平、厉鸥隐瞒公司背负巨额债务的真相,在入不敷出的情况下,以房产开发、建设、资金周转等为名,以支付月息2.5分至5分不等的高息为诱饵,向韦某、叶某2、聂长犬等被害人非法募集资金共计人民币17639万余元,所得款项用于支付前期借款、高额利息及赌博挥霍等。2008年9月28日,丁庆平、厉鸥携带港币850万元潜逃出境,此时,其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2943万余元。案发后,金华市人民政府牵头成立中港公司事件处置协调指导组(以下简称中港处置小组),经统一协调,以先行处置中港房产公司开发建设的“中港浅水湾”部分房产等方式弥补了部分被害人的损失。
二、有关合同诈骗的事实
1.2005年至2006年期间,被告人丁庆平、厉鸥为获取资金,以支付一定好处费为诱饵,并承诺首付款和按揭款均由公司承担为条件,诱使公司员工、社会人员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据此套取银行贷款。然后,丁庆平、厉鸥将通过上述方式已按揭抵押给银行的房产再次出售或抵偿货款,骗取被害人蒋某1等人的购房款、货款共计人民币436.6462万元。案发后,在中港处置小组的统一协调下,部分房产已过户到被害人名下。
2.2004年至2005年期间,被告人丁庆平、厉鸥将已出售并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的房子,在买受人退房后,未办理银行抵押贷款变更手续的情况下,与被害人陈某1、王某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陈某1购房定金人民币2万元,骗取王某1购房款人民币47.28万元。案发后,经中港处置小组处置,中港浅水湾6幢1单元501室已过户到王某1名下。
3.2006年12月31日,被告人丁庆平、厉鸥向浙江省永康市华丰典当有限公司(下称华丰典当公司)借款人民币500万元,同时约定以中港浅水湾9幢1201室等17套商品房作为抵押,并办理备案登记手续。2007年7月至11月期间,丁庆平、厉鸥在尚未归还华丰典当借款的情况下,将中港浅水湾9幢1201室、9幢1701室等8套房产,再次出售给被害人刘某1、周某1、刘某2、杜某、陈某2、陈某3、陈某4、胡某1、童某1等人,骗取购房款、购房定金等共计人民币263.3801万元。案发后,该8套房产均已过户到刘某1等人名下。
4.2007年4月19日,被告人丁庆平、厉鸥将中港浅水湾6幢1单元401室用于向招商银行金华分行抵押贷款。2007年8月6日,丁庆平、厉鸥隐瞒上述事实,将该房产再次出售给被害人赵某1、宾某,骗取购房款人民币40.4491万元。案发后,赵某1、宾某的损失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得以弥补。
5.2007年至2008年7月期间,被告人丁庆平、厉鸥将中港浅水湾8幢2单元501室、7幢2单元304室等11套房产分别出售给被害人徐某1、陈某5、徐某2、潘某1、陆某、何某、朱某1、祝某、吴某1、被害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金华支行。2007年11至2008年10月期间,丁庆平、厉鸥隐瞒上述事实,将上述房产用于抵偿何龙泉、陈某7、柯某、王某3等人的债务并办理房产备案登记手续,骗取购房款共计人民币413.5667万元。案发后上述被害人及被害单位的损失均通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得以弥补。
6.2007年7、8月份,被告人丁庆平指使公司仓管员王某2担任前沿工贸公司的挂名股东,并指使公司员工童某2通过经营亏损的铝锭生意,制造前沿工贸存在经营交易的假象,借此向银行申请贷款以获取资金。同年11月份,丁庆平、厉鸥以前沿工贸公司的名义,使用虚假的财务报表,以资金周转为借款用途,向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婺城支行申请贷款人民币300万元。同时,丁庆平以虚假的财务报表骗取中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建设公司)担保,并指使不具备担保能力的挂名股东王某2担任保证人。11月29日,丁庆平、厉鸥以前沿工贸公司名义与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婺城支行签订为期一年的贷款合同。取得贷款后,丁庆平、厉鸥将其中150万元汇入中港控股集团其他下属公司用于归还债务。在贷款到期日之前,丁庆平、厉鸥未予归还便潜逃国外。2011年,保证人中广建设公司代为偿还贷款本息共计人民币471.7902万元。
三、有关贷款诈骗的事实
2007年7月13日,被告人丁庆平、厉鸥在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伪造财务报表,虚构借款用途,以中港建设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丁某1的名义向交通银行金华分行申请贷款,签订借款期限为一年的人民币2000万元贷款合同,由浙江日月纤维有限公司提供最高额担保,并追加丁庆平个人最高额担保。银行贷款发放后,其中的1790万元被用于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等,104万元被用于支付工程材料款。2008年5月,丁庆平得知交通银行的贷款提前还款便可使用6个月的宽限期,便筹集资金于2008年6月17日提前归还贷款。6月18日,丁庆平、厉鸥再次虚构借款用途,伪造财务报表,在未获得原保证人同意及中港建设公司法人代表已经发生变更的情况下,仍以原法定代表人卢某,4的名义,由浙江日月纤维公司作保证人,向交通银行金华分行申请续贷,骗取银行贷款人民币2000万元,其中的1706万元被用于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等,仅少部分款项用于支付工程材料款,造成交通银行金华分行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
四、有关敲诈勒索的事实
1.2014年4月开始,被告人丁庆平潜逃国外期间,通过电话、QQ等方式多次联系被告人陈金勇,让陈金勇以催讨欠款的名义到被害人张某1处索要钱款。索要无果后,丁庆平在网上发布“杭州中信银行钱塘支行行长张某1贪污腐败”内容虚假的文章,继续向张某1勒索钱款。张某1不得已交给陈金勇人民币5万元。陈金勇根据丁庆平的要求将其中的3.5万元汇入指定银行账户。之后,丁庆平告知陈金勇其在网上发布文章勒索张某1钱款的事实,陈金勇得知后继续从张某1处索得人民币5万元。
2.被告人丁庆平潜逃加拿大后,预谋从被害人戴某处勒索钱款。2014年初,丁庆平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联系被害人戴某并邀其前往香港相聚。同年4月9日,丁庆平雇佣司机从广东深圳将戴某接至香港,安排戴某入住酒店,用事先安装电子设备偷录两人的不雅视频。之后,丁庆平以不雅视频光盘为要挟,向戴某勒索钱款。戴某受勒索后,于2014年5月29日将人民币20万元汇入丁庆平指定的银行账户。此后,丁庆平向戴某继续勒索钱款人民币30万元。同年12月4日,丁庆平前往西班牙,尚未与戴某见面即被西班牙当地警方抓获。2015年9月19日,丁庆平从西班牙被引渡回国。
五、有关窝藏的事实
2013年7、8月开始,被告人丁庆平、厉鸥先后通过电话、QQ等方式联系被告人何凌俊,以生活困难、支付律师费等名义让何凌俊提供资金帮助。2013年10月23日至2014年12月29日,何凌俊在明知丁庆平、厉鸥涉嫌犯罪且出逃境外的情况下,仍先后4次将共计人民币25万元汇入丁庆平、厉鸥指定的银行账户内,帮助丁庆平、厉鸥逃匿。2015年12月23日,何凌俊到金华市公安局接受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其向丁庆平、厉鸥提供资金的事实。
原审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丁庆平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被告人何凌俊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3)被告人陈金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4)追缴被告人丁庆平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638.292775万元,返还给各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丁庆平退赔给各被害人。(5)查封在案的杭州雅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临安市宗;被告人丁庆平及厉鸥个人名下的房产共3套;潘某2个人名下的中港浅水湾房产1套;浙江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浙江前沿工贸有限公司名下、金华宣德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共121套;冻结在案的杭州雅嘉置业有限公司、杭州美奥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冻结在案的银行账户余额,均依法处理后,返还或退赔给各被害人。(6)查封在案的潘华君个人名下的杭州市好望角公寓房产1套,依法处理后对其中的人民币50万元予以追缴,退赔给各被害人。(7)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47.919526万元、大众POLO汽车、宝马汽车、杞浓酒、嘉裕长城干红葡萄酒、电视、电脑主机、显示器、字画等财物,由扣押机关金华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后,返还或退赔给各被害人。(8)查封在案的丁文青、丁珂个人名下的杭州市国都公寓房产1套及查封在案的浙江中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义乌市胡清门92、96号土地1宗,由查封机关金华市公安局依法处理。(9)扣押在案的笔记本、个人购房材料、协议借款资料、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财务专用章、钢印、行政公章、U盘数字证书等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金华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告人丁庆平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其向他人集资的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错误,其行为仅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没有诈骗的动机和非法占有的目的,亦无将借款用以挥霍。其从事房地产开发,长期垫资和资金拖欠导致公司资金紧张。其为了公司正常运转和银行贷款正常归还,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向民间高息借款。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爆发,银行不断收贷,导致其公司资金链断裂。其没有携款逃跑。其虽然转移了850万港币到境外,但并非挪用和私占。其出走后还积极还款。2008年其正好到加拿大移民报到,并非有意潜逃。其曾多次想回国自首,因身体原因未能回国投案。(2)本案被害人经过金华市政府处置大部分已得到清偿。同时,其还有一宗土地和130多套房子可以清偿借款7900多万元。中港房产公司一直没有破产重整。当地政府没有出资对中港浅水湾项目增加投资,项目重启资金系其公司在金华金三角的土地回购款。(3)原判认定其诱使公司员工、社会人员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骗取蒋某1等人钱款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当,其行为只构成骗取贷款罪。其与公司员工、社会相关人员签订虚假购房合同套取银行贷款,但公司向银行抵押了房产。其没有从房子中获取购房者利益的想法。此外,其对套取了按揭款又将房产抵押工程款或者抵押借款的情形并不知情,后期公司印章没有在其手中,不应归责于其。(4)原判认定其在未办理银行抵押贷款变更手续的情况下,与被害人陈某1、王某1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不当,其系在前手购房者已退房的情况下,再次出售房产,不应将此定罪。(5)其以中港房产公司为名向永康华丰典当公司借款500万,但并没有房屋抵押,有关抵押系伪造。(6)原判认定其向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婺城支行贷款300万的事实构成合同诈骗罪错误。其没有用虚假的财务报表欺骗中广建设公司。中港集团与中广建设公司系互保单位,挂名股东需要签订担保协议也是银行的意见,并非其指使没有担保实力的人进行担保,且300万的款项用于公司的正常运转。该笔事实也只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7)其向交通银行贷款2000万,是为了中港公司正常经营下去,贷款到位后,其中1800万用于公司还贷,其个人并没有挪用,况且其也不知道银行有六个月的宽限期不用告知担保企业,其按正常审批手续进行转贷,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和动机,也只能认定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8)其向戴某索要20万元系两人共同赌博输掉的钱,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20万元直接付给赌场,且碟片并非其本人所拍,其也是受害人,对此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量刑过重。综上,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从轻改判。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丁庆平集资诈骗的事实,有韦某、叶某2、聂长犬、李某、王某4、胡光大、赵某3、唐某、尹某、洪秀英、何凌俊、何龙泉、吕某、陈某8、楼新天、应某1、陈某7、柯某、朱某3、董某2、董某1的陈述,方某,钟某,4、吴某2、赵某2、余某2、徐某4、应某2、黄某,4等人的证言,借款协议、借款合同、借条、资金置换合同、委托贷款合同,收据、收条、现金交款单、汇票申请书、进账单、汇款单、记账凭证、汇款凭证、转账凭证、转账支票、银行交易明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承诺书、补充协议、抵债协议,公司基本情况、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出境记录、香港警务处协查情况等证据证实。丁庆平亦供认在案,所供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
原判认定被告人丁庆平合同诈骗的事实,有被害人蒋某1、徐某3、包某、麻某、叶某1、罗某1、陈某6、胡某2、苏某、余某1、韩某、倪某、张某2、罗某2、范某、陈某1、王某1、刘某1、周某1、刘某2、杜某、陈某4、陈某2、胡某1、童某1、赵某1、徐某2、何某、朱某1、祝某、吴某1的陈述,证人蒋某2、赵某2、卢某,应某2、黄某,4、张某3、童某2、董某1、陶某,4、王某2、曹某1、童某3、曹某2、钱某,4等人的证言,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购房协议、认购书、收款收据、金华市预售商品房合同备案证明,转账支票、汇票申请书、结算业务申请书、现金交款单、现金缴款回单、发票,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购置中港房产情况说明,房产抵押置换协议书、他项权证、委托书、公证书等证据证实;丁庆平亦供认在案,所供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
原判认定被告人丁庆平贷款诈骗的事实,证人徐某6、徐某5、孙某,4、周某2、丁某1、卢某,张某3、朱某2、傅某,4等人的证言,中港建设公司的工商登记变更情况,借款申请书,借款合同,贷款凭证,中港建设公司提交给交通银行金华分行、婺城税务分局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最高额保证合同、授信业务核保书,授信分析报告、授信客户查访报告,资金用途去向、银行凭证等证据证实;丁庆平亦供认在案,并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
原判认定被告人丁庆平、陈金勇敲诈勒索的事实,分别有被害人张某1、戴某的陈述,证人梁某,4、冯某,4的证言,电子物证,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举报材料、远程勘查笔录及光盘、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丁庆平、陈金勇亦供认在案,所供能相印证,并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原判认定被告人何凌俊窝藏的事实,有银行交易明细、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证据证实。丁庆平和何凌俊亦供认不讳,所供能相印证,并与前述证据反映的情况相符。
关于上诉理由,经查:(1)在案证据证实,2008年9月被告人丁庆平与其妻子在企业入不敷出、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下,携带巨款潜逃至加拿大,导致众多被害人维权。丁庆平夫妻远在国外逃避被害人追讨。期间,丁庆平还前往香港、加拿大,直至2014年12月丁庆平在西班牙被逮捕。丁庆平在出逃前指使公司员工将从被害人处获取的巨额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转至澳门赌场账户。出逃后,其又指使他人将其中的850万港币从澳门赌场账户取出,汇至加拿大其妻子的账户。丁庆平称其没有携款潜逃显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丁庆平在出逃期间还前往西班牙和香港,其在长达六年之久没有回国投案,其称自己要回国自首的辩解亦不足采信。(2)丁庆平在自有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依靠借贷和集资维系企业运行,其仍沉迷赌博,疏于企业经营管理。至2007年,丁庆平在公司盈利根本不足弥补亏损的情况下,隐瞒自身资产情况,以高息为诱饵,以房产开发、资金周转为借口,向社会大量集资,所募集资金仅少量用以企业经营。2008年9月其携巨款逃至国外。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并无不当。丁庆平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判定性不当,以及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理由,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丁庆平夫妻出逃后,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协调下,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以弥补。但丁庆平在仍有大量贷款未予归还。查扣在案的房产等涉及民事诉讼。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尚不能得以弥补。丁庆平在金华金三角经济开发区的土地预交款部分已在2008年9月之前退给中港控股集团。部分预交款在丁庆平夫妻出逃后用以处置丁庆平拖欠的款项。(3)丁庆平伙同妻子厉鸥诱使公司员工、社会人员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后,将房产再次出售或抵偿货款,导致蒋某1等购房者不能合法拥有房屋产权。丁庆平的行为属于在履行在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原判认定丁庆平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并无不当,丁庆平上诉就此所提异议,理由不足,不予采纳。(4)丁庆平在购房者退房后,将房屋出售,获取者陈某1的购房定金和王某1的购房款。其虽未及时办理银行抵押贷款变更手续,但其公司在购房者退房后已经收回相关房产,不应将此认定为合同诈骗罪。丁庆平就此所提异议成立,予以采纳。对于该节事实,本院不予认定。(5)丁庆平及其妻子厉鸥在房产抵押给银行后,隐瞒房产已抵押的事实,再次出售给他人,使得他人购买的房产存在重大产权瑕疵,处于承担担保责任风险之中。丁庆平还将已出售给他人的房产再次抵偿给债权人,导致“一房二卖”。且丁庆平再次抵偿的房产,部分系在丁庆平出逃前抵偿,部分系其出逃后指使公司员工进行抵偿。陈某7、柯某、董某1等人亦有相关陈述和证言在案,佐证丁庆平夫妻出逃后让其公司员工办理以房抵债的事项。丁庆平系中港控股集团实际控制人,丁庆平上诉称其不应对房产抵偿事项负责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6)应某2、黄某,4的证言,当票、丁庆平的妻子厉鸥签名及中港房产公司签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承诺书等证据印证,丁庆平夫妻以中港房产公司为名向永康华丰典公司当借款500万并提供房屋抵押的事实,丁庆平提出该抵押系伪造的理由,与在案证据反映的情况不符,不予采信。(7)证人张某3、董某1、陶某,4、曹某1、童某3等人的证言证实,丁庆平公司的财务人员根据丁庆平夫妻的要求,对财务报表进行修改并向中国农业银行贷款的事实。担保人王旭通的证言亦证明,王旭通因丁庆平提供的财务报表显示前沿工贸公司效益良好,其才同意给丁庆平担保。丁庆平称其没有使用虚假财务报表欺骗中广建设公司,与查明事实不符。丁庆平以虚假的财务报表骗取中广建设公司的担保,并制造前沿工贸公司经营交易虚假情况,骗取中国农业银行的贷款,造成担保人的经济损失,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不不当。丁庆平所提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信。(8)丁庆平在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伪造财务报表,虚构借款用途,获取担保人同意后向交通银行骗取贷款。2008年6月,其在没有获得担保人再次同意的情况下进行续贷,后又将款项用以支付他人的欠款及利息,并于2008年9月携款逃至境外不归还银行贷款,造成交通银行经济损失。原判认定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并无不当,丁庆平原判定性错误,应认定其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的理由不足,不予采信。(9)被害人戴某的陈述,举报材料,远程勘查笔录、光盘等证据证实,丁庆平约戴某前往香港见面后偷录不雅视频,并以此勒索戴某钱财的事实。侦查机关还发现丁庆平的电脑有与电子科技客服询问偷拍设备有关情况的聊天记录。丁庆平称其本人也是受害者的理由,显系狡辩,其称戴某汇给其的钱系共同赌债的辩解,既无证据支持,且与其用不雅视频勒索得款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庆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集资诈骗罪;丁庆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丁庆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手段诈骗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丁庆平与被告人陈金勇以威胁、胁迫等手段,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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